王童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 611130
概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题目及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施工前均需编制针对该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题目简称“专项方案”),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然而在实际管控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管理架构、项目实施模式、发承包方式不尽相同,导致专项施工方案的审签实际存在各种问题,从而导致安全管理责任风险加大,本文旨在分析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探讨一种可以规避生产安全管理风险又合符法律法规的一种专项施工方案的审签模式。
【关键词】:类集团化;建筑施工企业;专项施工方案;审签
引言:随着工程企业业务规模越来越大,业务类型越来越广,已经不是原来单纯的只做房屋市政业务、电力施工业务等单一业务的企业,而是逐步发展成全业态类集团化管理的工程企业,这些综合性全业态类集团化公司下设分公司具体负责各类业务的实施。按照目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实施过程中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签,旨在以专业技术工作加持强化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使得专项施工方案更专业更科学更有工程实施指导意义,这样的规定有效补齐了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短板,增强了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但是全业态类集团化工程企业的项目在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审签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类集团化管理模式有助于工程企业业务的精细分工、实施和拓展,由于总公司的品牌优势,项目合同的主体签约方一般是总公司,实施方是各专业或区域分公司,企业管理机构层级的增加引发制度、管理和效率上的种种新问题,总公司如何将项目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下放给分公司,还需从法规和制度上不断梳理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合同签订主体和执行主体不一致
这里的不一致仅指项目合同由总公司签订而由分公司执行这一种情况,因为由总公司签订而由子公司执行或其他不一致均属于违法转包行为,这里不做讨论。
如此,项目专项施工方案就有三种审签模式:
1)由实施分公司总工程师直接审核签署,这种签署方式能简化签署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案的审核质量也较高,但由于合同的签约主体是总公司,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签署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目前国内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一旦危大工程因为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追查事故原因时极易认为专项施工方案的未经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签而定性为安全责任性事故。
2)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核签署,这种签署方式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姑且假设总公司和分公司安全技术方案相关管理制度完美衔接,审签流程畅通,审核过程组织高效。一个年产值百亿级别的类集团化工程公司,每年的执行施工项目合同一般不下几十个,大型项目又划分多个施工标段,执行总承包的又有很多分包单位,那么需要总工程师审签的专项施工方案就有成百上千个,而且总公司总工程师一般也都有一定的行政职务,那么总公司总工程师的工作量将极其巨大,对总工程师的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极高,保质保量的参加所有专项方案的审核和签署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必然导致方案的审核效率极低或质量无保证,从而大大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安全和成本。
3)由总公司总工程师和分公司专业总工程师双签,这样可以有效分担总公司总工程师的审核工作量,各专业总工程师各自发挥专业所长,可分担总工程师的专业短板引起的安全技术风险,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可以保证其质量。但这样同样要完成两人的分级签署,工作量也是极大的,效率难以保证。
2、项目技术负责人审签和冒名代签
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施工单位的做法就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审签或者冒名代替单位技术负责人(企业总工程师)审签专项施工方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般是:
1)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
无论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是行业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如住建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都明文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因此可见,法律法规中所说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并不是指一个人,应该是两个层级的,一个是指企业总工程师,另一个是指施工项目部的项目总工程师。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的很多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的审签由项目负责人完成,那么不是我们的项目管理者对法律法规未理解透彻,就是明知这样不合规但由于上通下达程序不通、繁琐或低效等原因故意忽略,打法律法规各人理解不同的擦边球企图蒙混过关。这样做的风险往往是很大的,且不说最终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水准如何,一旦危大工程发生事故,主管该项工作的无论是项目管理者还是企业管理者都难辞其咎。
2)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走捷径
为了追求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冒名代签是项目管理者最容易选择的捷径,甚至有的企业管理者对于项目这方面的监管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冒用别人的名义、模仿他人笔迹的代签本身就违法,未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又少了一层技术保障,所以冒名代签未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的风险相当大,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二、解决方案探讨
1、实行委托代理模式
如前所述,一个类集团化管理全业态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总公司技术负责人很难熟悉和精通所有专业业务的技术要求,也很难有精力对总公司的所有建设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签署。
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委托代理的有关条文,我们可以探讨总公司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某个人(如副总工程师)或者某岗位(执行专业项目的分公司技术负责人)代理某类专业项目、某个具体项目专项方案审签的模式,这样既可以保证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水准,又可以有效分担总公司技术负责人的工作量,同时有法可依、可规避危大工程事故由于专项方案审签不合规的管理风险。
这种模式需要注意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2、实施项目分级管控
在委托代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依据项目涉及的技术难度、规模、外部环境等将项目风险由大到小划分为一到三个风险管理等级,如风险一级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总公司总工审签把控,二级可授权分公司总工审签,三级可授权项目总工审签把控。
这种审签模式须由总公司牵头做好制度设计,如项目风险分级、项目风险评价、岗位职能说明等管理制度,有制度可依才能更简单高效的指导项目实施和为项目服务,管理才能创造出效益。
3、提高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目前大型类集团化管理的企业基本都有一套专属的信息化办公平台,有的大型的建设项目也有独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用以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的管理,但是基本上两套系统都是独立存在没有好的兼容衔接,即使有衔接也只是信息的传递,信息处理能力不强。
因此可以加强信息化平台开发和建设,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模块中,依据项目分级和授权情况,设定技术负责人权限和职责,使得方案可以在线上完成上报、审批、签章、下达、阅览、交底等流程,让企业和项目管理者利用移动终端设备随时随地简洁高效的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规范的处理项目信息,从而提高项目管理效率,规避项目实施风险。
三、结语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签只是企业和项目管理中的一个小环节,但是对于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度和效益有着不可忽视的大影响,需要企业和项目管理者多加重视。本文是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该类问题的一些思考和见解,旨在抛砖引玉探讨更合理合规高效的专项施工方案审签模式,用以指导类集团化工程企业危大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合理合法的规避危大工程管理实施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