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琦玲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10021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分析和经济分析。财务分析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项目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范围内的财务效益和费用,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而经济分析则是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评价项目在宏观经济上的合理性。
在此,就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的诸多共性问题和容易出错的地方进行简要分析,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引起大家的共同探讨。
一、总投资概念
建设项目评价中的总投资是指项目建设和投入运营所需要的全部投资,为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之和。此处的流动资金是指项目运营所需的全额流动资金。
目前内资项目报批的总投资普遍采用“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之和”的概念,即:“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之和”,铺底流动资金通常为流动资金的30%。
这个总投资的概念最早出自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35号)的规定:“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其本意只是规定一个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后来则被误读为项目总投资,地方政府审批投资时多采用这个概念,报批单位为了应对各种管理的需要,又派生出“规模总投资”、“报批总投资”等画蛇添足式的名词,造成概念混乱,给财务分析带来一定的困扰。
而且撇开名词争议不说,单就以“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为基数来计算资本金,这种方法计算出的结果可能与铺底流动资金应为自有资金解决的原始出发点相矛盾。比如对于流动资金需求大的项目,很可能据此算出的资本金数额小于铺底流动资金数额,意味着资本金连铺底流动资金都不够,显然不合理。
而外资或合资项目,注册资金的计算基数就是“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全额流动资金之和”。
因此,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将“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全额流动资金之和”的总投资作为我们进行项目经济评价的总投资。
二、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是否计入总投资
由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规范性依据仍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于2006年共同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至今已过去14年,没有新的规范问世。随着新的财税制度的出台,财务评价面临很多新的问题,而在旧的规范中都没有涉及。
在常规的处理中,项目总投资是含税投资,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时需要支付的各类税费,其中有进口设备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设备增值税、建安工程增值税等,但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有一部分增值税是可以在以后进行抵扣的。
投资中是否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这部分抵扣的金额在收入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体现,均没有统一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认为要分清楚固定资产增值税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能,再分别加以对待。是否可以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此做了详实规定。
在项目经济评价财务测算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计入总投资的原则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指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投资中的各分项分别形成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和其他资产原值。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可用于计算折旧费,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原值可用于计算摊销费。建设期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可抵扣的增值税不形成固定资产,不折旧,因此也不能计入总投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计入总投资,形成固定资产,进行折旧。
2、列出增值税金额并说明资金来源
不进入总投资的增值税在购买设备时要实实在在发生,因而有必要计算出具体金额并说明资金来源,如果为借贷资金,利息可分别计入建设期利息和生产期财务成本,抵扣资金作为还贷资金。
3、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4、不形成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三、建设期利息的计算
需要根据项目进度计划,提出资金的年度计划表,分列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据此计算出建设期利息,并且要注意有效年率和名义年利率的换算。
有效年利率=(1+r/m)m-1
r-名义年利率
m-每年计息次数
计算建设期利息时,为简化计算,通常假定借款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借款当年按半年计息,其余各年份按全年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1)采用自有资金付息时,按单利计算:
各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计+本年借款额/2)×名义年利率
2)采用复利方式计息时:
各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计+本年借款额/2)×有效年利率
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能明确借贷的时间具体在哪一个月发生,则可不按上式机械计算,可以将“本年借款额/2”灵活改为“本年借款额/12*借贷月数”。
在项目评价中,对于分期建成投产的项目,应注意按各期投产时间分别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即投产后继续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作为建设期利息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是作为运营期利息计入总成本费用。
四、融资前后现金流量表的不同
融资前分析是指在考虑融资方案前就开始进行的财务分析,即不考虑债务融资条件下进行的财务分析。融资后分析则是指以设定的融资方案为基础进行的财务分析。
在做融资前后现金流量分析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由于融资前的投资中不包含建设期利息,因而固定资产折旧里也没有建设期利息,所以融资前现金流量分析的“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中“回收固定资产余值”与融资后现金流量分析的“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中的“回收固定资产余值”包含的内容不同,数额也不一样,要区别计算。这一点,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里是忽略了的。
(2) “调整所得税”与“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中的“所得税”也不一样,应根据息税前利润乘以所得税率计算得出。原则上,息税前利润的计算应完全不受融资方案变动的影响,即不受利息多少的影响,这就要在折旧中剔除建设期利息的折旧,对利润总额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实际得出的息税前利润和利润表中的息税前利润有一定差额,《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提到这部分的处理方法是“为简化起见,当建设期利息占总投资比例不是很大时,也可按利润表中的息税前利润计算调整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