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霞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100176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电子商务也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的发展早已享誉国际。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对民商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相关工作人员就重视对民商法的创新,以便更好的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关键词:电子商务时代;商务活动;民商法;创新
引言
从信息技术的输入和普及开始,国内电子商务活动开启了新的历程。电子商务活动在其交易中具备传播速度快、信息覆盖面广、可选择性强等特点和优势,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用较为广泛,开辟出了数字化网络的新时代。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普及,民商法这种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法律,在构建和调整中不断走向完善,实现了民商法的创新道路。总之,之于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讨论和研究是目前我国法律研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1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应用现状
1.1商品信息发布及客户查询
电子商务实际交易之前,大多会进行商品信息的发布与客户的查询,这一环节的作用在于,一方面能够让买家对商品有一个大致的全面了解,让买家明确自己所需商品的价格等,为其购买计划的制定预留一些时间。另一方面,卖家发布商品信息的过程,也是一种商品的分类过程,通过商品的分门别类,就能够让商品的特点更加突出,能够更好的吸引有特定需求的买家,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达成。这一阶段,民商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对买家购买资格与卖家商品信息真实性等作出明确规定。
1.2交易谈判和合同签订
而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谈判与合同签订阶段,主要工作就是交易商务双方敲定一些交易的细节,明确各自在交易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经过协商后签订电子商务交易合同,将协商结果以文字形式进行落实。而在这一阶段,民商法的作用主要是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保障。
1.3合同履行
交易合同的实际履行,往往需要银行信用单位、货物运输单位、第三方中介单位及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够有效保障交易合同的顺利执行。而交易双方在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在于如约发货、完善交易手续,诸如提供电子票据与证明材料等。而在这一阶段的民商法作用较为全面,对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管理。
1.4电子支付和索赔补救
电子交易合同大多都会制定一些索赔补救的条款,以便满足交易受损方的索赔要求,保障电子交易过程的公平性。当前,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款项支付主要包括货到付款与预先付款两种形式。而这一阶段的民商法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电子支付相关规则与理赔流程等进行明确规定。
2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
2.1民商事主体确认影响
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民商事主体主要包括网络平台企业,获取配送企业和网络服务商等,新型主体的出现迅速占领市场,相应改变了传统交易方式,由此出现了较多新型法律问题。首先,新型主体不满足规范要求。针对参与电子交易活动的主体来说,缺乏工商局所认定的经营贸易资质,传统贸易主体都必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以此获取工商局批准。因此在传统贸易行为中,只有经过工商局审核批准之后才具备合法性。然而当前交易平台属于虚拟平台,因此基于该平台缺失较多物理主体,这样就不能对新型主体的合法性进行辨别。
2.2商行为问题
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包括电子合同签订与电子方式支付。此时就会出现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之间的问题。针对传统书面合同方式来说,传统交易活动必须具备完整有效的书面纸张合同,为交易双方均可以看到的物理存在。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主要采用电子化合同,此时就会导致电子商务合同存在较多法律问题。
3电子商务时代下的民商法创新建议
3.1民事主体的创新
电子商务时代新的交易主体开始出现,顾名思义,电子商务时代的民事主体指的就是交易过程中的经济主体。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时代的交易主体与传统的交易主体并不相同,虽然两种形式的交易中,所规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致,但是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途径有所不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体作为新型的民事主体,在权利的实现途径、义务承担的方式、法律实施程序之中的模式都有了全新的突破和创新,具有新时代背景下电商时代的发展特点,具有创新性特质。
3.2法律约束程序的创新
虚拟性的特征是电子商务时代经济贸易往来的一个显著特征,虚拟性交易的优点是在交易过程中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实现了快捷支付、跨地点购买方式的突破,提升了生活质量和效率,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求。但是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缺点也一直存在。比如购买方在付款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卖方可以利用这个环节进行欺诈,或者毁约。在交易中通过数字化信息的显示,会在支付平台产生交易依据,若是在这个过程中进行了敲诈性行为,民商法就不能得到准确的交易行为信息,以维护电子商务环境。因此,近几年以来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频繁,新民商法约束程序创新也随之产生。约束程度对于完善民商法的条款规定做出了贡献,对于电商纠纷合理化处理行为做出了解读,该泛滥约束程序还有效打击了基于黑客入侵导致的网络故障行为。
3.3网络权利维护创新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凭借网络来达成经济贸易,因此在整个交易系统中,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通过网络来保障。这种网络交易结构和功能的确定性,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质量。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的时候,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在实现,这是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活动维权方式的根本性所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维权行为应该到网络仲裁单位进行申诉,通过提交冲裁申请的方式,将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交易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双方的资料、交易金额、交易双方需要履行的权利义务等情况进行说明,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调查取证,进行较为有效公正的裁决。从中可以看出,网络权利维护是在电子商务时代出现的新型维权方式,是网络权利维权创新的表现形式。
3.4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在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可以有效维护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展效果,逐渐成为交流与交易 的媒介与载体。因此在电子商务时代,应当充分发挥 出信息网络的作用。所以,在经济一体化发展背景下, 在创新和改革民商法时也应当注重建立网络权利救济 的仲裁机制。例如,可以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建立权利 救济金,以此救济和补助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出现权 益受损的民商事主体,降低经济损失。在建立基金过 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对权益受损事件的真实性进行审 核,在证实之后才可以应用该救济金对权益受损的民 商事主体进行补偿,以法律手段惩处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人员。所以,在创新和改进民商法时,应当经过申 请、发放与应用监管网络权益救济金,以此确保基金的 利用效率,避免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4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建立的核心目标是对经济活动中的民事行为和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规定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框架并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民商法被广泛应用于实体交易和虚拟交易中,对其产生法律效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民商法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式和特点,需要进行法律规范创新,这是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体现,也是民商法适应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表达。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社会经济序列的调整和变化,民商法只有不断完善和创新,才可以为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所服务,为不断规范我国的法律制度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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