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思想中的“礼”与“仁”文化育人及当代价值研究

发表时间:2021/4/16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9期   作者:张晨恺
[导读] 摘要:孔子是我国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开办私学,广泛传播"仁"的思想,一心主张仁政,以德治国,以礼经世,孔子的教育哲学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当今中西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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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孔子是我国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开办私学,广泛传播"仁"的思想,一心主张仁政,以德治国,以礼经世,孔子的教育哲学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当今中西文化教育。“仁”作为儒学重要的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阐释为道德层面的价值标准。本文通过对《论语》一书中“礼”和“仁”的历史成因及相互关系的重新探讨,试图将孔子所提倡的“仁”还原为一种社会的“共识状态”,并由此剥离附加在原始“仁”之上的道德层面的价值取向。因此,正确认识和了解"仁"与"礼"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我们研究孔子及其思想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孔子;仁;礼;共识状态;价值层面
        一、前言
        近代中国因受西方文化冲击与自身积弱所致,对于儒家思想逐渐产生一股前所未的批判浪潮。儒家自汉代奠立独尊地位后,其“礼乐伦常观”深深影响道德、法律各种社会规范的制订。作为一个农业型态国家,这套模式曾有效地维持帝国两千多年的运作,然而随着西方霸权侵逼与经济型态转变,“礼乐之治”显然不足应付社会需求。历史的钟摆于是向另一端荡去,“德先生”与“赛先生”逐渐取代孔夫子的地位;“改革”、“维新”也成解救中国于覆亡的救命灵丹。而当中国始终无法建立一个西方式的法治社会时,人们于是将矛头指向儒家思想,认为儒家“重礼轻法”、“重人事轻制度”等性格实是导致中国无法成为现代化国家的主因。“儒家思想”某段时间似乎成为“封建落后”的代名词。在“文化冲击”与“社会改革”两股浪潮激荡下,遂遇千百年来未有之困顿。如今随着时代激情沈淀,我们对于“礼乐之治排斥法治社会”这样的论述不禁产生怀疑:儒家确是推崇“礼治”,但“礼治”是否即等同于“人治”并排斥“法治”,显然是个需要细究论证的命题。此外,古人对于“礼”的理解,果真与今人对于“法”的认识如此泾渭分明,完全没有交集?显然也不能单从字面理解,而须透过比较分析才能论定。本文以孔子为研究对象,首先论述“礼”、“法”彼此辐射的概念内涵与范畴,在此基础之上重新检视孔子对于“法”的理解,并阐述其中蕴含的现代性意义。
        二、孔子“法”思想特色分析
        通过上述将“礼”纳入“法”体系的论证,旨在为本文题目取得正当性,换言之孔子究竟有无“法思想”并非问题,问题在于他如何看待“法”本身。许多学者因为无法超越“礼”、“法”名相束缚,因而对于孔子乃至儒家法律观多所批判。其观点固有持平中的者,但仍难免有失察乃至误解之嫌,如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云:孔子虽不破坏法治,却不满足于法治,如《论语‧为政》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卫君〉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篇说:“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这些都是孔子不重视法治的明显例证,尤其如〈颜渊篇〉所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简直不承认法律的必要了。
        杨氏认为孔子既不不满足于法治,甚至不承认法律的必要性。而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也指出孔子有“重人治、轻法治”的倾向:孔丘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是他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
        上述二家批评最大盲点在于未能厘清“法治”、“刑治”的区别,同时将“法”限缩在“最狭义”(刑事处罚)与“狭义”(条文规范)二说之中,进而得出孔子“重礼轻法”的观察。更由“孔子批判刑治”跳跃论证到“孔子反对法治”,进而忽略了“礼”即“自然法”与“广义之法”的面向。这点我们在前段已有甚长篇幅分析,在此不拟赘述。
        纵算退一万步言之,即便将“法”限缩为“条文规范”与“刑事处罚”,同样也无法得出上述的结论。盖因“重贤人”不等于“人治”;“重德化”也不等于“去刑罚”。孔子反对的是“严刑峻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自然正义”之“刑罚”,则非但没有轻视、排除的意思,反而积极肯定其存在意义。
        (一)孔子并不反对“刑罚”作为国家治理的手段
        检视《论语》及孔子一生行谊,可知孔子从未反对“法治”,甚至不排除“刑罚”作为体现国家威权意志的手段,证据甚多,如:
        (1)就经典传承而言:儒家重视圣人及经典传承,任何事物一旦列入《六经》之教,某个程度已经具备“圣言量”,获得权威地位保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据传为周穆王诰吕侯之辞,其中提到周人所用刑法,乃上天命伯夷所作,旨在管理人民: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殖嘉谷。三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吕刑〉认为“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意即掌管审判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民众,而是以造福民众为目的。同时亦谆谆告诫:刑罚之施用必须谨慎小心,盖“哲人惟刑,无疆之辞,属于五极”,只有明智的人才能主持刑法,因此审判无穷无尽的口供,要能合乎五刑的公正之道。可知先王既不排除刑罚的施用,推崇《六经》之教的孔子自然不可能断然否定之。
        (2)就孔子景仰之政治人物分析:孔子最推崇的政治家子产,本身即有明显法家性格,乃至被视为是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子产于执政期间曾为郑国铸造刑书,孔子却未对他有过一语的批判;也或许是执政过严,致使“子产不仁”的传言四处流布,孔子则以“子产不毁乡校”一事否定这种说法。从反面解释来看,孔子其实已经肯定子产到达“仁”的境界。子产临终前交代继任者大叔执法不能过于宽松,“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让人民轻慢的法律,只会让令更多人罹陷法网,不如严刑可以止暴立威。对于这种标准法家式的言论,孔子不但没有批判,反而附合道:“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孔子并在子产死时为之哭泣,盛赞他是“古之遗爱也。”此外对于“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以正刑书,晋不为颇”的著名政治家叔向,孔子称赞他是“古之遗直”。因奢侈而遭“小器”之讥的管仲,也因其维护华夏正统,孔子也给予了“如其仁”极高的评价。

管仲、子产均是早期法家重要人物,也是注重实业性格的政治家,从孔子对于他们的推崇与肯定,可见孔子本身并不否定“刑罚”乃治理国家的重要方法。重点在于“刑罚”的施行,不应逾越合理的范围,否则即成儒家谴责的暴政。而只要“刑罚”能够保护高位的价值规范,如子产体现“恭敬惠义”德行;管仲成就“尊王攘夷”功业,如此则兵刑之用自然也就有其正面意义。
        (3)就孔子言行经历考察:除孔子景仰的政治家子产具有法家性格外,实则孔子本身经历也十分耐人寻味。批评孔子不重法治、否定刑罚者,实应好好思考孔子曾经担任“鲁司寇”一职的意义。很难想象主张富贵“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述而》)与“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的孔子,假若衷心否定“法律”乃至“刑罚”的功用,如何能够违背自身信仰,而竟担任执掌刑事审判、定夺生死的“司寇”一职。
        (4)就流传孔子事迹观之:据《荀子‧宥坐》篇载,孔于鲁执政时,立朝七日即杀当时名人少正卯: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女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以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太公诛华仕,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诗》曰:『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矣。孔子杀少正卯一事,历来引起许多正反不同的讨论:有人认为此事为假,以孔子之仁德修养,不可能如此草率杀人。有人主张此事为真,因为这则记载既出孔门之中,非外人诬陷,且《史记》也收录其中。在没有其他强烈证据排除的情形下,应当予以尊重。
        儒家后学流传此则记载,主旨自然在于宣扬孔子慎谋能断,以及对于道德秩序的重视,但从今日“罪刑法定主义”角度观之,若此事为真,则孔子无疑逾越了道德、法律应有的分际,盖孔子所持的五点理由全属道德范畴,所谓“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以不正义的手段亟求正义的实践,难免坐实儒家“重礼轻法”、“以礼乱法”的批判。
        此外我们亦不当忘记《史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时的另一次行事:定公十年,齐鲁会于夹谷,齐国故意于奏宫中之乐时,使优倡侏儒戏于前,孔子于是“趋而进,历阶而登,不尽一等,曰:『匹夫而营惑诸侯者罪当诛!请命有司』有司加法焉,手足异处。”夹谷之会首见于《左传》,然而《左传》却无孔子杀优倡的记载,仅写孔子义正辞严遏止齐人“使莱人以兵劫鲁侯”计谋一事。22则孔子诛优倡之事是否为真,乃太史公别有所本,抑或汉人有意无意之伪造,仍值得商榷。
        设若此事为真,分析孔子诛杀优倡始末,可知这次刑罚的目的,同样是为保护“礼”的尊严所致,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仍有讨论空间,然在当时时空背景下,与今日的人权恐怕也难以强求一致。但无论如何,“诛杀”手段显然为儒家所承认,正如《荀子》言孔子自陈杀少正卯的合法性来源,“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太公诛华仕,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据此,则儒家对于刑罚的态度已经非常明显。
        (5)就语法逻辑分析:最后检视杨鸿烈先生所举文献,可以发现其对孔子法律思想的诠释,均逾越语法本身辐射效力,而属过度推论。譬如孔子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旨在陈述刑罚惩治的“不足”,然却无法反推出孔子对于律法效用的“否定”。而如前所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一语,不仅不能作为孔子轻视“法治”的证据,恰恰好相反,正因为孔子理解到“刑罚”的作用,才会置于“礼乐教化”之后,视为安定国家百姓的重要条件。
        二、反对严刑峻法,符合现代法律思维
        以上五点论述,旨在反驳“儒家简直不承认法律的必要性”一派的主张,事实上孔子对于三种层次意涵之“法律”均予不同层次的重视,许多时候更依赖“刑罚”维护“自然法”(礼)的尊严与权威。但不可否认,孔子也的确希望将人民争讼减低到最小,更反对“严刑峻法”的手段。
        是以孔子于〈子路篇〉中说道“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又〈颜渊篇〉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些话语实是今日法治国家耳熟能详“刑期无刑”的主张,也是一位真正有执法权(司寇),从法治教育角度所发出的感想。正如今日社会多有呼吁“治乱世用重典”者,法界人士对此反而秉持审慎保留的态度;许多标榜“法律干预得越少越好”以及“推动废除死刑”者,也多从法界出身,民间及立法机关对于废除死刑反而有强大的反对声浪,此种现象与心理应当细腻体会,不得遽以“胜残去杀”一语认为孔子主张人治,反对法治。
        儒家“民本思想”自然无法与现今“民主思想”等值观之,也不能够就此过度推导出孔子已经具备现代自由人权的观念。但是儒家重德爱民,注重个体德行自觉的观点,稍加演绎的确可以与推导出与现代法治教育相同的结论,亦即:“法律”与“处罚”的确是维系社会必要的手段,但不能过度恣意,应当维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削足适履的结果,反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同时丧失社会核心价值中最重要的某些理念:对现代法治社会而言即是“自由”与“人性尊严”;对儒家而言,即是“个人道德自觉”,以及“自然法”(礼)的神圣性。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于“法”概念的厘清,试图诠释孔子思想中的现代性意涵。儒家之“礼”极为类似今日之《宪法》与“宪政惯例”,古人“引经决狱”、“以礼制法”的行为,正如今天以《宪法》指导法律、判决般,有其学理与实际规范操作的必然性。从此概念衍生思考,同时也能解决另一问题,亦即“可否将重视人才甚于制度的儒家归于『人治』一派”?既然“具体形式规范的有无”,并不是判断“人治社会”的标准,则所谓的“人治”,应是“即使有各种成文规范,但可凭有权者的意志而任意予以推翻,不受任何机关的制裁”。准此,则孔子主张“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明白反对君王恣意行事,即非“人治”的思想。反观韩非主张人主统驭须庙谋独运,不为人知,所谓:“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才是真正“人治”的主张。汉家“阳儒阴法”,无形之中继受法家此一权谋思想,造成日后中国社会法治不彰、人治主义弥漫,亦令人不胜欷嘘。本文运用现代法理学概念重新检视文本,除发扬儒家思想内蕴精粹幽微、与时并进的面向外,更希望藉由不同视域的刺激,辨析传统思想优缺利弊所在,从而寻找一条属于中国文化自己的康庄大道。
        参考文献
        [1]林辉春.先秦儒家人本教育思想探微[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09,(5).91-92.
        [2]闫少华,尉天骄.论全球化背景下儒家伦理的道德教育局限性与现代价值[J].社会科学家,2009,(4).14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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