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会
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哲学
摘要:见利忘义,舍生取义,中国古代对于“义”与“利”的取舍众说纷纭,在这众多的义利取舍观念之中以儒家和法家为主要流派,儒家倡导的是舍身取义将“义”看作是最终极的追求,贵义而贱利。但法家与儒家却恰恰相反,法家注重实际,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法家贵利而贱义,利才是法家的终极追求。
关键词:义利观 法家 儒家
春秋战国时期,诸国混战新旧秩序不断变换。贫富差距加速扩大,社会各阶层在道德意识上产生了非常激烈的冲突。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的思想家纷纷从不同的社会经济利益出发,对当时的社会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在道徳领域,最为著名的就是“义利之辨”。义利问题涉及道德本质问题。义,指的是道德标准;利,则指各种利益。参与“义利观”讨论的,在当时主要有法家、道家、儒家、墨家等等,他们从各自的学派利益和道德准则出发,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其中,儒家、法家的义利观的选择上分歧最为明显。
一、儒家义利观
先秦时期,儒家创始人孔子以“仁”作为出发点来具体阐述义利之取舍。孔子希望能够在乱世之中重建礼乐社会,“义”成为“仁”之观念的一个重要因素。孔子倡导的“义”之观念仍然以“仁”作为出发点,孔子将“义”看作是一种行为准则,孔子将“义”解释为道义,也就是人类做事的基本标准,也是“仁”的最基础的标准。在孔子时期,并没有形成具体的义利观,孔子“义”看作是道德标准,并没有具体的阐述“义”与“利”的关系,此时的儒家义利观仍然处于一个萌芽的状态。
儒家义利观的集大成者是孟子,孟子明确的提出了舍身取义这样的观点,并且深刻的批驳的见利忘义之人,在孟子看来“义”不仅仅是一种行为准则,更不是简单地道德标准,孟子将“义”看作是儒家君子终极追求之一,为了“义”可以抛弃自己的生命,舍身取义被看作是儒家道德的最高标准之一。孟子曾明确的提出“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孔孟二人都提倡舍身取义、杀身成仁之道,这也是儒家道德观念中的重要一环,渗透到家国情怀、民族大义之中。
孔子只是简单地将“义”之观念阐述为一种道德规范,孟子在孔子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义利之取舍,将杀身成仁看作是儒家君子道德的典范,孔孟之后又有荀子进一步的阐述儒家义利观。荀子继承了前两位大贤的义利观,依然将舍身取义看作是儒家道德标准之一,但是荀子看见了人类逐利的本性,荀子虽然大力倡导儒家传统的义利观,但是荀子也不忽视利益的追求,荀子提倡“先义后利”、“以义治利”的观点,在荀子这里儒家义利观经过三代人的补充已经趋于完善。
儒家提倡以义为先,在义利不可兼得之时应当杀身成仁、舍身取义,但儒家也并不是完全否定对利益的追逐,荀子认为追求利益是可以的,但是追逐利益必须是在不违背“义”的原则之下进行的,儒家的义利观不仅仅是在论述“义”与“利”的关系,儒家所倡导的“仁义”观念渗透在家国情怀、与民族大义之中,成为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主要支撑。
二、法家义利观
法家倡导以法之天下,这与儒家的道德观念以及“仁义”之说大相径庭,在义、利的选择之下也是全然不同。法家以法之天下,强调任何事物的处理都必须要依据法律条文,尤其是针对人性。儒家倡导“仁义”究其根本还是希望能够扭转人心使得人人向善,人人皆是君子。
但法家不相信人性,更倾向于以法律条文来约束人民,正是因为法家并不相信教化之功,法家对人类逐利的本性有着更深刻的认识,基于这样的认识面对“义”、“利”选择之时,法家更倾向于“利”,与儒家不同,法家贵“利”而贱“义”。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深刻洞悉人性,好逸恶劳追求安逸逃避苦难是人的本性,“仁义”观念只能用来约束本身就具有高素质的君子,春秋时期生产力的底下导致人民只能在温饱线上挣扎,仓禀实而知礼仪这也是儒家所赞同的观念,正是在这一理念的促使下韩非子提出以“利”治“义”治观念,韩非子认为道德并不能实现教化,韩非子否认道德的教化作用,依法治人、治国才是韩非子所认可的理想模式。在韩非子的带领下法家认为“义”虽有其价值,但是时代条件让道德观念并不能发挥出作用,严峻的法律,追求利益的本性才是治国良药。但是法家过分的强调了人类的天性并没有看见人类后期的成长,这样的理论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儒、法义利观的异同
儒家倡导舍身取义,在个人层面上来说,儒家的“义利观”与法家“义利观”截然相反,儒家并不赞同法家追逐利益的说法。法家看见了人性之中的贪婪,倡导应该依循而治,利用追求利益的本性开展人性治理。逐利与舍身取义之间有着天壤之别。
儒家与法家的义利选择完全不同,但是深究之下两者之间在大方向上依然是大致相同的。儒家倡导以“义”为先,这不仅是对于私节的要求,同样也体现在家国大事之上。舍身取义是最高的道德标准,家国都应当遵从这样的价值选择。法家虽然以利为先,但是法家追求的利并非是个人小利,法家以法律治国,在法家的思想之中体现了集体的意志,正是这种集体意志的体现才让法家思想能够大行其道。法家思想中提倡的“利”并非是个人追求的小利,这里的“利”是民族意识和国家利益的体现。法家对于“利”的诠释并非从个人层面出发,而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角度做出的集体选择。而且儒家提倡的义利观也并不是完全反对对利益的追求,儒家注重对个人私德的培养,但是对个人的培养也是为了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在这一点上来看,儒家的价值选择与法家的价值选择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甚至有异曲同工之妙。
儒发两家在“义”与“利”的选择上看似走向了完全相反的道路,但是殊途同归,不管是儒家的舍身取义还是法家的贵利贱义,他们对待民族大义在国家利益的选择上却出奇的一致,儒家之“义”体现了崇高的民族情怀,法家的“利”之选择也是家国之志。
三、儒、法义利观的当代价值
当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人们早就已经摆脱了生存的困扰,开始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奋斗,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儒家义利观正是大行其道之时。生产力的进步让物质丰富的同时也让欲望不断地膨胀,错误的价值观以及对于利益的疯狂追求正需要儒家思想的正本清源。儒家思想中的舍身取义是当代社会正在逐渐丧失掉美好思想品德,取而代之的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等,儒家思想中的“义”之观念正是我们所缺失的,当代社会缺乏奉献精神,当革命的年代逐渐远去,当生活越来越安逸我们也不得不居安思危,在精神的上必须要高度警惕,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精神正是我们发扬时代精神的一片沃土,儒家传统精神将是新世纪的精神阵地。
法家倡导以利为先,但是法家所倡导的“利”并不是个人小利,不是追求个人私欲的满足,法家同样将民族大义、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在当今社会,个人之间的竞争、民族之间的竞争都将依托于国家,只有一个国家强大起来了人民的幸福才会有保障。法家的以“利”为先并不是要个人追求私利,法家之“利”是国家之利,弘扬国家利益为先的精神永不过时,当代国家之间的竞争是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任何一个国家只有人民和国家一条心,国际竞争中国家才能取得主动走向胜利。
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儒、法两家的义利观不过是灿烂文化中的一朵小浪花,但正是一朵朵小浪花让中华民族绽放出灿若星河的光芒,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西方文化不断涌入,导致很多人对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丧失了信心,失去了一个炎黄儿女的骄傲,但是实践是检验世间万物的不变真理,五千年的时间已经给出了答案,中华民族的文化永远具有其生命力,在任何时候中华儿女都应当以国家为傲,对自己的民族文化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