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表时间:2021/4/19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1月第2期   作者:耿凌凌
[导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越来越向往美好生活。
        耿凌凌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广饶县供电公司 山东 东营 257300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越来越向往美好生活。在这一背景下,社会保障的重要性逐渐凸显,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工作备受关注。基于此,本文对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深入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问题;对策
        引言
        社保基金是一项利于人民发展的金融产品,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应该坚持相关的法律规定与行业监管,重视通过创新管理的方式跟上时代发展的创新需求与发展步伐。但是研究指出,在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的时候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能保障社保基金的运行监管能力与实际效率。随着国内保障群体数量逐渐扩大,社会保障的内容也逐渐丰富起来,要求政府加大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的综合力度。因为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不是短时间内完成,而是应该逐渐累积,通过长期实践的方式推动社保基金合理监管工作的开展。
        1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规定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于2001年5月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我国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规章由地方政府或中央行政部门颁布,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社保基金各个环节的监管没有可依据的专业性规章,导致监管无章可循。在监管形式上主要依赖行政手段,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使监管约束力不足、效率不足、监督力度薄弱。各类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基本上是各自为政,政策和制度层面缺乏统一性,导致财政监督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及管理漏洞,很难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
        1.2社保基金监管方式不科学,没有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以及媒体、社会公众。虽然管理结构看似合理有序,但在实施上仍然存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内部分工混乱等问题。例如,行政监管主体分散监管,多头负责,相关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体制,使责权对应不明晰,工作互相推诿。此外,有的管理主体也是监督主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存在重大缺陷。这种监督与管理合二为一的监管工作,使社保基金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监管力量薄弱,导致社保基金被挪作他用的现象层出不穷。
        1.3运行政策需要合理补充
        国内社保事业的整体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最近几年参保人群的数量不断扩大,整体业务范围也实现持续增加的现象。基于各种人员流动的频繁性,城乡之间的发展差异也日益淡化,但是在整体社保基金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多种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国内在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过程中普遍是以分块管理为主,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不适应经济发展所体现出的形式,各种保险制度在衔接过程中出现多样化问题,导致地区之间在进行社保衔接时存在明显的缺陷,例如会出现重复交叉的参保问题,不能对社保基金进行合理且安全的使用。以上行为同样会对其他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更加会限制社保基金事业的发展,给其监管工作造成阻碍。


        2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2.1制定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
        《社会保险法》是国内针对社会保险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也给社会保险的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标杆,为日后的法规政策制定提供标准。国内在进行社会保险监督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养老医疗以及失业等多种保险进行制度管理,其中养老保险又可以划分为企事业机关、城镇职工以及城乡居民等多种保险制度。一部保险法律是不能对所有的社保基金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的,应该根据不同保险制度之间的差异和发展需求制定配套化的规章制度,也需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条例和执行方案,这样才有助于基金实现更高层面的监管和运用。基于当前国内在进行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所制定的法律情况,本文认为政府部门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确保各项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确保社保基金在收支的过程中得到独立性的支持。
        2.2科学完善运行机制
        因为在进行社保机制运行过程中未能得到政策的有效支持,所以本文认为需要对现有的运行机制进行合理性的完善,这样才能对社保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管与合理运用。一方面需要对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统一化的管理,立足统一监管的方式保障社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避免因为监管过程中部门重合而导致的资源浪费问题。经办机构可以向一些优秀企业学习社保管理的服务流程,这样可以在提高整体服务效率基础上又能提高社会保险所具备的形象,让群众更加满意政府所开展的服务工作。经办机构可以和银行、公安等部门进行联系,通过多部门合作的方式建立完善的资源信息库,在建立统一平台基础上减少群众出现重复参保或者是冒领他人社保基金等诈骗现象的发生,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管效果。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在建立统一化的服务平台基础上开展监管,对财政、银行以及审计等信息进行整合,通过沟通等方式分析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问题分析基础上吸取相关的经验教训,这样有利于各个部门积极参与到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中,促使国内社保事业的稳定发展。只有通过各部门之间的有序合作才能推动社保事业的稳定发展,立足部门合作的方式提高监管的综合能力,保障社保基金能得到有效的监管与合理化的运用。
        2.3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整体监管水平
        因为监管人员所具备的综合素质会影响社保基金的整体监管状态和效率,所以需要逐渐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需要提高监管人员的准入门槛。在进行监管人员招聘过程中需要考虑其综合素养,分析其审计、法律知识以及保险精算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情况,重视选拔高素质的人才,这样可以提高整体监管队伍的水平。其次,需要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确保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达到预计的标准。要选拔那些具备财务、精算以及法律等专业知识的社保基金人才,引导他们对社保运作流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进行学习和运用,通过强化执业资格制度等方式提高监管人员整体的准入高度,这样也有利于各种保险制度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得到落实。最后,需要对监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综合素质考核。政府部门可以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综合能力的考核和专题培训,这样可以在掌握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水平基础上实施针对性的培训指导,有助于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岗位使命感。也可以通过专题培训的方式强化监管人员的工作意识,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参与到审计工作中。通过综合素质考核的方式能对监管人员从事岗位工作的情况进行客观的考评,结合考评方式对其年终奖进行评定,这样有助于监管人员以良好的姿态参与到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中。
        结束语
        总而言之,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工作,关系到党委和政府关于民生保障工作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明确政府职能职责,改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强化社会监督,提升监督人员专业性,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推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黄文静.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J].四川劳动保障,2017(6):33.
        [2]黄文静.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J].四川劳动保障,2017(6):33
        [3]张琳.对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探讨[J].经贸实践,2016(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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