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雪晨2潘俊武
1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青岛 266100 2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 山东青岛 266000
摘 要:介绍了中小学校舍(包括一些培训学校)在进行抗震鉴定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以及工程人员在实际工程中遇到的困惑,给出相应的具体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及相关建议。同时为今后的规范更新及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局部抗震鉴定,中小学抗震鉴定,培训学校抗震鉴定
中图分类号:TU46+3 文献标志码:A
0.前言
2008年的汶川地震造成震区校舍倒塌面积4499万㎡,倒塌校舍房屋达6898间,共有5335名学生不幸遇难,受伤人数13768人。惨重的伤亡情况在社会各界产生了极大的反响,从中央政府到平民百姓都感到深深的痛心。2009年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温家宝总理向社会做出庄严承诺,政府将主导校舍的加固工作,力争把学校建设为最安全的地方。国务院办公厅后于同年发布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设定的目标为:在全国范围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而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工程的主要任务是:2009年开始,历时3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同时其他地区,按抗震要求加固。
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抗震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已经基本全面完成,并且在对新开设的中小学审批过程中也一直在持续开展。但是,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个别幼儿园或中小学是租用了一栋建筑的其中一部分使用,这时建筑物的局部鉴定就成为校舍业主的现实需求。
1.问题及现实困惑
在多年工程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校舍业主仅租用整栋建筑的1/4甚至更少使用,但需要其对整栋建筑物进行安全性及抗震鉴定,甚至是抗震加固[1]。这让所有遇到此类问题的校舍业主都感到困惑不解,并且从经济上难以承受。同时由此可能带来的对同栋建筑的其他业主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也是摆在校舍业主面前的一大难题。
局部安全性鉴定可以通过《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的相关规定得到解决,可以进行校舍范围及相关影响范围内的局部安全鉴定。但是,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016年版),抗震鉴定是对整体抗震性能的判断,抗震加固也必须对整栋楼同时加固处理。
2.问题分析
从实际工程角度,国家新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表明,已取消不设防地区(指城镇而言),对全国县、市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其抗震设防烈度均不低于6度。因此,所有城镇均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且很多地区抗震烈度都有所提高。除此之外,中小学校舍作为重点设防乙类建筑,应按照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最终结果是,多数建筑物均需要进行抗震加固。
考虑到经济性以及对周围业主产生的影响,如果只对局部不符合抗震要求部位进行加固处理,有可能加固后还会形成新的薄弱环节,致使结构的抗震安全性无法保证甚至会加重影响。《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提到,天津市某三层框架,因为加固时缺乏整体观点,局部加固后使底层形成新的明显的薄弱层,以致在1976年11月的宁河地震中倒塌。
从建筑物抗震设计定义来说,局部楼板开洞,或者其他装修措施并不属于改造范围,仅仅属于装修范围,可以不需要进行抗震鉴定或加固。不仅可以保持原有结构的受力模式,而且可以减少业主的经济压力及面对整楼进行鉴定加固的尴尬。但是楼板开洞如果过大,有可能会影响到楼板刚度,有可能造成楼板无法满足整体计算时候的刚性楼板假定。同时楼板开洞过大,会影响到楼板的弯矩及剪力分配的能力,进而影响到各主要受力构件的内力。因此可以通过衡量对建筑物改变程度大小,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鉴定及加固。
从建筑物自身来说,通过竣工验收的原建筑物均符合原设计时的抗震设计要求。只是随着经济、技术条件的提升,对现有建筑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建筑物依据现行规范进行安全性鉴定,且并未对结构进行严重影响整体抗震性能的改造,就应该判定该建筑物符合原设计时的抗震鉴定,只是在可靠度指标上略低于现行标准。这方面可以通过相对其他通过抗震鉴定的校舍,提高此类校舍安全年检频率来解决。
中小学培训学校,严格来说并不在本次国家主导的校安工程范围内。但其的确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条文说明中规定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人数较多”的原则,因此对其按照重点设防类即乙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是有一定依据的。但是培训学校更多是作为一个商业性质的学校,不具有国家定义的“学校是第一避难所”的功能要求,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到校安工程的范围内。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对培训学校进行限制单位面积招生人数来限制,同时通过限制对原结构的改造来达到不改变原结构安全性及抗震性的目的。
3.结论及处理意见
从校舍(包括培训学校)选址上面,提倡优选独栋建筑或者相对独立的建筑。同时为避免受其他建筑物的影响,应尽可能选址在比较开阔地带。一方面统一使用管理下建筑物安全性比较好控制。另一方面能够节约维护成本,因为校舍相对其他使用用途的建筑维护费用较高,使用要求较高,国家出台了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同时,建筑为根据需要进行抗震鉴定时候也可以实现整栋建筑物整体抗震性能的评估。
校舍的局部安全性鉴定可以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3.1.2条中规定,“鉴定对象可为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将校舍及相关影响范围的结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判断其安全性。
校舍的抗震鉴定应从抗震概念鉴定的方向出发,着重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在安全性鉴定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着眼于判断校舍范围内是否有影响整体抗震性能的结构改造、结构退化现象。局部抗震鉴定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现实中建议校舍尽量为独立整栋建筑。如果为整栋建筑物的其中一部分,需要依据现行规范对建筑物进行整体抗震鉴定,整体抗震加固,避免采取局部加固措施。
培训学校更多是作为一个商业性质的学校,严格来说并不在本次国家主导的校安工程范围内,不具有国家定义的“学校是第一避难所”的功能要求,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到校安工程的范围内。但其又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人数较多”的原则,因此培训学校建议可以通过限制单位面积办学规模,同时限制对原结构的改造程度不影响原结构的抗震性能来达到使用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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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雪晨(1988-- ),女,硕士,中级职称,一级建造师
通讯作者:刘雪晨,lxueche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