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执行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21/4/2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2期   作者:谢强
[导读] 摘要:探视权执行问题事件屡有发生,无论是情感因素、经济因素或者社会因素都有可能对探视权的执行造成不良影响。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摘要:探视权执行问题事件屡有发生,无论是情感因素、经济因素或者社会因素都有可能对探视权的执行造成不良影响。针对探视权执行中对方拒绝探视以及探视困难等问题,应该从情感、伦理、法律、道德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合理的利用调节与制度的力量,帮助探视权顺利执行,并且改善双方的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探视权;执行问题;对策
        探视权是离婚夫妇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会面、联系、交往、短期生活等权利,在现实情况里出于家庭矛盾、情感因素、经济因素等,相关人员的探视权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探视权执行比较困难,并且探视权执行问题的案件具有长期性与反复性,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针对上述问题,妥善分析探视权执行问题,并分析相应的策略帮助改善当前探视权执行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1]。
        一、探视权执行问题
        1、子女与离异配偶拒绝探视
        探视权执行中子女或者离异配偶拒绝探视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离异夫妻的婚姻关系破裂,这种关系上的破裂往往是由于情感不合或者家庭问题造成的,双方很难在离异后保持良好的联系,通常来讲,离异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承受的压力和负担很重,尤其是单亲抚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在离异后对配偶产生怨言,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子女看来是抛弃家庭不负责任的存在,子女很容易对其产生厌恶、痛恨等负面情绪[2]。在上述情况下,子女或者离异配偶不愿接受探视情况屡有发生,这不仅涉及到情感因素,还可能与家庭因素、经济因素甚至社会因素相关,应该进行重点分析。
        2、探视权执行的长期性
        探视权执行具有长期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探视权执行可能会日益困难。部分离异夫妻在离异时进行了协商,离异后短时间内由于情感存续或者子女想念另一位亲人探视权执行相对顺利,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各自拥有家庭,或者情感变淡,在探视权执行时可能产生厌倦、厌烦等情绪,不愿让对方执行探视权。并且很多探视权执行困难同样具有长期性,需要相关单位进行数次协调或者长期协调才能顺利完成探视[3]。
        3、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当前法律法规对于探视权执行的相关标注仍不完善。探视权执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尚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很多探视执行问题,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想要合理进行探视时发现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只能依靠协调、协商或者经济物质交换进行探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正常的亲情维系。
        二、探视权执行问题策略
        1、宣扬亲情伦理观念
        宣扬亲情伦理观念是有效保证探视权执行的重要措施。当前探视权执行中很多问题都是由于亲情观念和伦理观念淡薄导致的,离异夫妻本身具有一定的情感矛盾或者家庭矛盾,在无法调节上述矛盾的情况下离异,离异后想让双方保持良好的关系和联系是比较困难的,而亲情与伦理的要求与情感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夫妻情感的破碎并不一定会影响另一方配偶与子女的亲情关系,也无法割裂父母与子女的伦理关系,积极宣扬亲情和伦理观念的正常性与合理性,能够从另一方面取得对方的理解和接受,从而帮助顺利执行探视权。在这一过程中,除了协调人员进行协调外,还应该呼吁社会群体或者舆论观念进行宣传,坚持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共同构建和睦的亲情氛围[4]。


        2、加强法律意识培养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保证探视权执行的有效措施。当前法律法规对于探视权具体执行条例尚有很多需要改进的方面,但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视权,这种情况下,应该尊重对方的法律权益。不懂法律不识法规是比较常见的社会问题,在探视权执行中同样也具有这种情况,法律法规对很多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庄重感,通过加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正确宣讲探视权执行的法律意义以及法律要求,能够从客观上帮助探视者更好的执行对子女的探视权,改善当前探视权执行困难的问题。在法律意识培养中,需要法律工作人员协同对离异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进行宣讲与科普,提升其法律认知能力,增加其法律意识[5]。
        3、明确执行规范细则
        执行规范细则是与法律法规相对应并且作为补充的重要规则,应该积极进行议定。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探望权,但在探视权具体执行中缺少详细的规范与内容,并且当前探视权执行中问题产生原因具有多样性,不良情况和问题层出不穷,单一的法律规定无法处理多种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该更加注重补充条例和扩展条例的研究与商讨,增加法律的适用面,帮助更好的解决当前由于探视权执行问题进而衍生的社会问题。
        4、积极发挥协调职能
        探视权执行问题处理中有效的协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措施。当前探视权执行问题,仅仅依靠离异夫妻双方协调往往无法取得很好的结果,相关工作人员作为离异夫妻之间的桥梁与矛盾缓冲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良好的协调效果,但很多案例中显示这种协调往往具有暂时性,没有从根本解决问题,因此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分析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应当更好的发挥协调职能,在协调过程中不仅让探视者获取这一次的探视权利,还应该深入挖掘了解两者之间的深层次矛盾,在协调过程中更加注重问题的挖掘和分析,争取找到根源性问题,并从根源解决探视权执行困难的问题。另外在进行协调时,还应该注意积极利用社区委员会等民间组织的力量,通过多方协调与协商,共同解决离异夫妻探视权执行问题。在协调中不可忽视对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征求,了解未成年子女自身的想法和看法,在与成年人进行协调的同时,更多的征求作为被探视对象的意见。
        结束语:
        探视权执行问题是比较常见的家庭问题,离异夫妻的婚姻破碎并且由于家庭矛盾和情感冲突经常反应在对子女抚养权争夺上,探视权作为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权利经常存在执行困难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重视从探视权执行难的情感角度、道德角度以及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针对具体家庭探讨具体方案,有效地解决探视权问题,构建和谐和睦亲情关系,以及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胡思博.论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J].法学杂志,2020,41(11):29-40.
        [2]诸劭劭.探视权执行问题初探[J].法制博览,2020,15(14):145-146.
        [3]汤樱.探视权的执行难点分析[J].法制博览,2020,06(12):162-163.
        [4]孙森.基层法院探视权案件执行难剖析[J].法制博览,2019,21(30):166-167.
        [5]付培育,石红. 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建议[N]. 人民法院报,2019-03-2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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