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1/4/2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2期   作者:张丹 张凯迪 崔娜 高晨
[导读] 摘要:近年随着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特点越来越明显,这个问题亟待解决,但青少年犯罪群体大,性质复杂,牵连性强,到底该怎样对待青少年犯罪,本文对此做了简单的思考。
        临沂大学法学院  山东省临沂市  276000
        摘要:近年随着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特点越来越明显,这个问题亟待解决,但青少年犯罪群体大,性质复杂,牵连性强,到底该怎样对待青少年犯罪,本文对此做了简单的思考。
        关键词:青少年 刑事责任年龄 降低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
        10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未满14周岁的男孩蔡某将一名年仅10岁的女童杀害,因蔡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目前被收容教养。2004年,黑龙江,13岁的赵某,强奸同村14岁女孩,因未满14岁,被无罪释放,一年后赵某潜入女孩家,对女孩的母亲连捅19刀,将其杀害。最后被判了一年半劳教。许多恶性的青少年犯罪事件,一次一次挑战着人们的底线,使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真的可以达到惩处犯罪行为,降低犯罪数量,实现教育改变吗,此类恶劣事件可以简单的与青少年犯罪一起认定吗?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带来的问题
        1.“交叉感染”问题:这里的“交叉感染”指在监狱中罪犯之间相互影响,传播犯罪思想和技巧,使得许多人在出狱后再犯罪,这段监狱生活并没有起到教化作用反而为更恶劣犯罪提供了可能。经过多国犯罪学家的研究证实,监狱具有“致罪性”。2004年司法部统计的相关数据显示,当年中国的重新犯罪率居世界中等的水平,其中在一些重大恶性事件中,再犯人员占到了70%[2]。青少年辨别意识弱,思维情绪都不稳定,在监狱内没有受得合适的教育,反而容易受交叉感染的影响。
        2.责任丢失问题:青少年处在一个过渡时期,生理心理发展都不成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家庭学校社会都在其成长塑造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片面的将青少年犯罪的行为归结为青少年本身,以加大对青少年的惩罚来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是不可能也不合理的。而如果这份责任长期缺位,将会导致更多的青少年走向歧途,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而犯罪者也将成为再犯者。
        3.不平等的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有自己的主观原因,也受极大外在客观原因的影响,其中贫穷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金钱限制了许多青少年享受的渴望,没有正确的金钱认识,为了达到满足需求的目标作出很多犯罪行为。有数据显示,农村青少年和城市其他无业青年占全国青少年犯罪的83.68%,留守儿童也是个很重要的群体,这些情况下的青少年素质教育缺乏,生活环境复杂,身心更加成熟,思想文化水平要远远低于发达地区的青少年,也更容易做出违法犯罪的冲动行为[4]。
        4.心理塑造问题:青少年的心理行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加重对青少年刑事责任的处罚,降低责任年龄,是否会对青少年的心理塑造产生更大的问题,对教育改造是促进还是提高这个问题的选择需要警惕。首先必须认识到监禁教育并不能对青少年犯罪者进行有效的教育,并不是最可取的选择,这在其心理重塑过程价值观建立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空缺,不利于其重塑,不能保证教育效果,最后只达到了限制行为,不影响心理的结果。
        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矫治探索
        1.完善青少年司法机制,建立青少年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但是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且无法和其他的实体法程序法有效衔接,立法滞后和不完善导致无法有效的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在审判过程中,有效发挥司法对青少年保护和教育的作用。应加强立法,提高法律主动性和灵活性,探索有效的青少年法律执行程序,加强法律之间的连结性,结合不同地区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实际情况,开展好少年法庭的工作。
        2.做好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预防工作
        2008年1月23日,奥地利司法部,教育部和社会部等多个政府部门推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十点计划”,强调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重点应该是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惩诫。[5]青年犯罪的预防工作,深刻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成长,再预防工作中,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参与。
        家庭应形成正确的教育方式,形成良好的家庭环境,注重亲密亲子关系的培养,不能溺爱孩子,包庇孩子错误,应时刻注意孩子心理和行为的变化,必要时候积极与学校社区进行交流,寻求帮助。
        学校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司法教育,道德教育,性教育等相关内容,对出现的反社会行为,及时干预,加强沟通。


        社会努力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加大对网络媒体的管理和监督,对相关娱乐场所加大监管力度,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进行相关方面的法治宣传,政府加大对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5]。
        3.加强监禁期教育工作
        监禁期,青少年面临着交叉感染等现实问题深刻影响了青少年的改造教育,对此,西班牙的监狱中学非常具有思考意义。西班牙的卡迪斯开设了一所专门为青少年犯人上课的监狱中学,多是一时疏忽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学校为他们提供学习文化知识的机会,他们在监狱中的中学考试成绩也会获得政府承认。这样系统学习的方式是一个很好的实践,为青少年犯罪者如何度过他们的这段监禁生活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4.发挥社工在青少年犯罪中预防与矫正中的作用
        1)预防
        社工应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青少年,家庭与社区及社区居民的关系,适时进行评估。社工对社区中的问题青少年,及时进行干预,注重理念和方法的运用,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三大方法,来帮助解决不良行为,及时纠正。注重对有暴力倾向的青少年的关注与引导,及时“跟踪观察”,强化对有暴力倾向青少年的信息收集,及时干预,同时在干预过程中注重服务对象的隐私,同时与家长学校建立联系。
        2)治疗
        对接受监禁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介入矫治要贯穿事件始终。社工作为社区矫正的主要承担者,应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志愿者协调一致,应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探索发展社区矫正的有效模式,构建我国现代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治制度,配套专门的矫治设施,发展多元化的矫治类型,制定相关的法律支持,都是重要且必要的事情。
        矫治过程中,时刻注意青少年的行为心理变化,及时对青少年的行为心理进行评估,联系社区内外资源,拓展青少年改造的场所项目,对青少年进行积极正向的引导。与家长,先前学校建立联系,对家长的教育方式等进行干预和指导。
        5.不为极恶青少年设立“保护伞”
        我国的一份报告指出,约有13.6%的未成年人有极强的犯罪意志且试图利用未成年人的身份逃避制裁,其中约有 4.2% 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前就已有周密的作案计划,这些人心理已经严重扭曲,法律应该开辟一条道路,对严重心理扭曲,犯下恶劣事件的青少年执行成人司法程序,给予严厉的审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免犯下更严重的错误,对他人造成威胁。[7]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关系社会发展和无数家庭的生活,大连男孩的暴力犯罪事件再次引出大众对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但结合青少年现阶段心理行为特点,以及犯罪特点和种类,以单类型案例为依据片面强调降低年龄加重刑罚,是不可取的,极易引起不好的后果。面对这些极恶的青少年,根据相关评估,针对性进行相关法律建立是有很大思考意义。但不可否认,现阶段确实存在很大的把恶童放回人间在作恶的可能性,对社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探索解决此类恶性案件的途径是必要的,但笼统的要求降低责任年龄暂时来看是不可取的。对绝大的青少年犯罪群体来说,保护和教育,预防和矫治是最根本的。
        参考文献:
        【1】陈宇超 《未成年不良行为司法惩戒制度的构建》
        【2】李栓《从青少年犯罪成因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弊端》
        【3】于霄《美国青少年犯罪与惩戒的悖论》
        【4】秦英美国青少年犯罪的社区性惩罚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5】王睿卿《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经验启示录》 德育讲坛
        【6】贺松兰 曾云翔《青少年暴力犯罪预防机制研究》 淮海工学院学报 2019.6
        【7】戴晓珍 宝爱民《有关青少年犯罪惩戒的思考》 浙江大学学报49卷
        作者简介:张丹,出生年月1998年3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日照市
        作者简介:张凯迪,出生年月1998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德州市
        作者简介:崔娜,出生年月1998年10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
        作者简介:高晨,出生年月1998年9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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