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分析

发表时间:2021/4/2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2期   作者:周率 王志炜 汪泽凯
[导读] 摘要:法治国家的标志要求法院在进行程序运用,要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判决结果需要统一性、判决结果之间具有协调性。
        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摘要:法治国家的标志要求法院在进行程序运用,要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判决结果需要统一性、判决结果之间具有协调性。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判决之间的矛盾、优化诉讼程序协调一致、充分优化司法资源的利用等问题。从中国的社会结构出发得出,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解决民行交叉的案件主要思想是妥协和中庸的模式,这样在解决民行交叉案件上是可行的、正确的,合理的。本文在分析我国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治;行政争议;民事争议
        一.我国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的现状
        在我国维护社会秩序是全社会的期望,需要全员协调一致共同的努力,更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民行交叉案件如果处理不满足双方需求,不仅侵害了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更是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产生消极的影响。当可以只经历一个诉讼程序就可以解决两个纠纷,不仅简化程序,而且更好维护社会秩序。在诉讼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诉讼主体最根本的出发点,不同法律关系主体根据自身权益,提出了属于不同诉讼程序的请求,请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考虑,即民事案件的交叉审理,共同处理案件。
        (一)我国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概念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两种各自独立的诉讼程序,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二者具有各自的特点。然而,存在一些矛盾,在解决时必须同时启动两个程序。在启动两种不同的程序进行解决纠纷时,如何整合这两种不同的程序?将案件统一审判可以优化审判效率、综合裁判结果、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等特点,这是一个新的课题。简单的理解就是如何更安全地处理当事人与行政单位的纠纷。本文认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审理,应当理解为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在审理有关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内部有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
        (二)我国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
        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裁判判决的统一性、程序与结果之间的协调性是依法治国的标尺,更是法律存在价值的客观表现。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进行审理,与此同时法律学者进行正式的相关研究,随着学术理论的不断发展,在全国瞩目的“焦作房产纠纷案",三级法院进行审理、经历十年、发放十八份判决,民行交叉案件的审理已被推到风口浪尖。本案存在诸多相互矛盾和尴尬的地方,因此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如何进行,在理论界展开了广泛的探讨。有一种观点认为,当民行交叉案件出现时,行政纠纷的解决应该前置,因为行政诉讼具有公开的决定权,先行政后民事,行政纠纷先解决,民事纠纷在行政纠纷解决后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当民行交叉案件出现时,先民事后行政,因为民事纠纷是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所以民事诉讼要前置,特别在房屋登记纠纷产生的民行交叉案件中,应首先处理典型的民事纠纷。

另一种观点认为,与行政裁决有关的民事纠纷,应当在《实施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裁决案件中一并审理。司法工作座谈会通常是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总结。参加者主要来自司法第一线的法官。此次论坛交流的中心思想和理论为我国民行交叉案件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我国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的现存问题
        不可否认,法律是滞后的,因为立法者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观察,观察能力具体局限性,他们所表达的法律意志,受到当时国情,经济,政治政策的影响。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不能被法律所涵盖。因此,在优化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对于矛盾内外部原因,法律一定会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民行交叉案件的类型存在四种,有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应行为、行政相关救济、行政具体执行等行政行为也产生诸多的民行交叉案件,但在当前而且并没有广泛的大问题。在理论探讨和实际实践共同作用下,民行案件合并审理可以将诉讼效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因此,降低诉讼成本、优化诉讼效率等优点使得合并审理模式有更频繁的运用,尤其是当前可诉行政行为种类变得更加宽广,与民事诉讼一起审理将更为简便,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共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才能参与民事纠纷的共同审理。
        第二、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要求行政机关停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对于行政诉讼的启动,民事诉讼的启动,启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在大前提坚定的情况下,其小前提能够调整在一定范围内,由于司法权是最终权力,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调整不违反法律准则和国家意志。行政行为的作出是维护国家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司法权对行政权可以达到矫正的作用。本文认为,经过调解弥补行政行为的缺陷是可行的。在行政诉讼中,共同处理民事纠纷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将调解扩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行政权,个人私权的解决上可以采用相同类似的方式,就是利用调解来解决纠纷。这种解决方式可以基本的解决争端。然而,对于行政诉讼法,调解解决的案件类型只有少数,局限于一些行政裁量行为产生的行政诉讼,范围狭小,并不妥当。
        第三、尽管《行政诉讼法》作出相关规定,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可以共同审理,但实际操作程序规定比较简单,或者只是模糊的规定并没有那么详细。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都具有自身审理的审判模式,合理合法操作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当前都是由审判长个人遵守相关法律完成,没有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程序。
        参考文献:
        [1]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王贵松,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难题[M].法律出版社,2005.
        [3]江伟,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文章作者周率,王志炜单位武汉东湖学院,作者汪泽凯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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