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管理中的法律现状及问题

发表时间:2021/4/2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2期   作者:孙梦琳
[导读] 摘要:目前我国金融管理相关法律已逐步趋向科学化、系统化,但相关条款中的细节仍不甚完善,此类法律中的细节问题易造成一定风险。
        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摘要:目前我国金融管理相关法律已逐步趋向科学化、系统化,但相关条款中的细节仍不甚完善,此类法律中的细节问题易造成一定风险。若想规避此类风险,切实使金融为提升经济、提升民众各项水平做出贡献,需各方面持续努力,将发展方向统一调整为促进市场发展。结合现状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努力,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升各项相关指标,以地区金融经济整体发展为阶段性目标,解决此类问题的同时为金融管理方面的良好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关键词:地方金融;法律问题;问题分析
        金融管理法律对维持地区金融稳定性具有较大帮助。近几年我国常发生金融风波,将此类事件合并分析。寻找共同点后,可明确发现此类发生事件的地区中,金融管理法律存在着较大问题,金融监管体系的缺失使此类地区的群众利益出现较大缺失,易使地区内民众对金融机构失去信心,进而影响我国地方金融,使问题不断扩大。本文即针对此类现象展开分析,寻找问题所在并适用金融管理法律解决此类问题。
        1金融法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管制组织较多、管理性较差不论任何组织,管理系统的明确性应为管理展开的首要因素,命令仅可来源于一个单位,此单位下达的有效命令可使其余组织中的单位依据此类命令,向命令中所描述的方向发展。但目前我国金融法律管理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多管”现象,此类现象易使管理重复、命令多发,各类附属单位与组织无所适从,无具体发展方向。以目前金融监管架构展开分析,地方金融机构多为银监部门统一管理,但政府中亦有此类管理部门与机构,多管理机构下发的不同命令时而产生冲突,拖慢办公节奏的同时易导致相关工作出现较为严重的技术性失误。
        1.2管理目标不一字面意义上分析,管理目标与上文中所述的“发展方向”类似,但二者间存在部分不同,延伸意义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将此点作为单独问题分析。金融管理目标不一,指地方金融管理目标、管理重心存在差异,部分地区管理规划中的发展目标为推动地方经济繁荣,但另外地区可能为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发展与生态化金融体系构建。虽从客观角度而言,此类发展目标无疑皆向正确方向发展,其发展观、发展理念亦与当前我国所倡导的相关理念类似,但地区多样性管理目标无疑会对整体发展造成困扰,无具体方向。
        1.3权、责分离,制度缺失权、责不符为目前金融法律问题中较为严重的部分,就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展开分析,权、责不符易造成风险问题发生后无具体部门负责,民众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现象出现,此类现象不仅影响金融管理效率与质量,更对相关民众造成一定利益损害,使民众与金融机构间产生矛盾,易发生不可控状况。

除此之外,制度不全亦使相关监管、管理工作无法进行,管理中无相关规定制定规则,管理工作无法对具体现象做出管理手段,判定是否正确时亦无相关参照。
        2问题解决方式
        2.1更新准入机制,明确划分关系更新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可有效对金融管理机构的数量进行控制,同时借助准入机制亦可明确划分管理关系,地方政府可与相关机构共同参与竞争,以留存单独管理机构为最终目的,解决管理关系复杂、管理结构与管理效率带来的问题。市场准入机制应根据当地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机构选择完成后应根据此类准入机制对制定机制前即存在于市场中的各类金融机构进行资质鉴定,使市场常态化,市场内相关机构皆具备从业机制,使市场环境向良好方向转变的同时提升管理方面效率。
        2.2经营监管机构有效介入经营监管机构的介入与上文中出现的管理组织不同,此类机构一般为监督性质,通常与管理部门联合,但其亦作为独立部门生存,具备监督权但无管理权。此类机构可协同管理机构有效规划相关发展方向,使大范围地区内的金融机构向同一目标发展,最终完成金融经济区块化发展的目标,以地区内发展速度较快地区带动发展缓慢地区,实现共同发展的同时使发展目标统一,各单位皆有发展计划,且共同努力下实现进度更快,效果更好。若想实现监管机构的有效介入,需完成下列步骤:首先,相关管理机构需具备权力;随后需地区内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即达成上文所述条件;最后需相关机构的配合,相关机构的配合可使管理更为有效地展开,且监管部门能够发挥实际作用。
        2.3完成制度建设,权责合一地方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发展部分,若无实际法律规定约束,对发展而言具有一定负面作用。对地方金融管理而言,金融市场内相关机构的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表示地方金融管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常态化发展。此类制度的建设除参照国际中部分发达国家的管理策略外,应更多地从实际入手,例如“双线多头”管理制度于我国环境下发生的改变、市场结构改变造成的相关制度调整等问题亟需引起注意。另外,权责合一问题亦需相关机构承担起责任,若具备权力,必须承担起权力实施所带来的责任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常态化发展,于管理背景下使金融管理中出现的法律方向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总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大量法律障碍和法律空白。表现在:其一,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混业经营,而AMC经营手段的多样化早已冲破了这一限制。其二,我国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进行资金拆借,而事实上AMC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债权带来的两者资金拆借关系显然不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其三,按照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AMC难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抵押权人。
        参考文献:
        [1]肖何.地方金融管理法律问题探析[J].时代金融,2016(26):26+30.
        [2]张兴旺.完善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思考[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6(05):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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