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体系的建议

发表时间:2021/4/20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1月第2期   作者:张宽
[导读] 近年来,山东省多措并举推进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
        张宽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设计分公司  250000
        摘要:近年来,山东省多措并举推进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省内多地普遍出现公益性公墓“无用地、无机制、无资金”建设的突出问题,立足山东省实际,采用实地调研法、访谈法、文献研究法等方法,对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展开全面深入研究,从政府管理视角下,在用地、机制、资金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用于完善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体系。
        关键词:公益性公墓;殡葬;多规合一
        一、存在问题
        1.1公益性公墓禁止建设区范围划定过大,“可适禁”三区划定不明确
        根据《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禁止在以下区域建造公墓: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铁路、公路主干线边界外缘500米;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
        《山东省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中提到,可在林地、草地等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实施生态安葬,但不得改变林地、草地用途。
        结合上述两个文件,公益性公墓规划编制过程实际按照要求退线后,省内各县市区普遍存在几乎无地可选的选址难问题:剩余用地中,大多数林地距离村庄较近且规模较小;大部分园地、设施农用地已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剩余未利用的分布散乱且不成规模;平原地区几乎没有草地及未利用地;零星建设用地基本都已落有项目。
        据不完全统计,自《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后,除山东外,仅有极少数省市提出明确退线距离,且与山东距离要求不同。河南规定,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上海要求,墓地选址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且距风景名胜区二千米以外、铁路五十米以外、公路和干河三十米以外;安徽、北京、云南等省市均未提出具体退线距离,安徽、云南两省文件中更是使用了“两侧”、“附近”等,模糊性词语来对公益性公墓禁止建设区划定进行合理的“弹性管控”。
        1.2民政部门职权有限,平级单位互不隶属,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缺少可行的实施机制
        山东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了任务要求。受疫情影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滞后,直接影响公益性公墓规划的批复时间。由于目前尚未建立相关部门统一联动机制,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公益性公墓从项目立项、批复到验收等环节难以向前推进,直接影响具体公墓及相关设施项目的建设时间,影响百姓安葬。同时,因山东省未出台以树葬为主体的生态墓园规划建设标准,各市县区在开展工作时,普遍存在不知如何建设的问题。经过调查,省内目前还未有任何一个市县区提出可行的实施机制,切实有效的解决上述急迫问题。


        1.3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量小,无法支撑公墓体系建设
        2018年,山东拨付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54亿余元,其中公益性公墓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若将该专项资金均分到136个县级区划,每个县级区划约能分到7万余元,对各县市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也直接影响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任务。
        二、建议对策
        2.1科学调整现行规定、办法,合理划定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用地范围
        建议省民政厅在充分调研现状的基础上,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旅、公路、铁路、水务、水利等相关部门,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借鉴其他省市标准,对公益性公墓禁止建设区进行补充说明,必要时进行部分修改。缩小或弹性管控禁止建设区范围,完善《山东省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修正《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提出分级划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进行及边界外缘”、“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及边界外缘”、“铁路、公路主干线边界外缘”的禁止建设距离。科学划定“三区”范围,拟定可建区、适建区、禁建区的“三区”具体范围,必要时以图件形式向社会公示,为公益性公墓项目落地提供更多建设空间。
        2.2成立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特殊阶段的公益性公墓建设
        建议整合相关部门力量,组建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以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分工,根据各自职能,负责项目选址、立项、土地审批、相关证件办理、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工作推进和项目建设办法。结合先进省市经验,制定以树葬为主体的生态墓园建设方案、建设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政策优惠。保证公益性公墓规划与殡葬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加快公益性公墓的用地手续审批办理,保障建设单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公益性公墓建设计划。
        2.3省、市、县级层面加大各渠道资金投入
        建议在省、市、县级层面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度提高财政奖补标准,积极争取更高额度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拓宽经费的来源渠道,制定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在不改变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中高档墓穴的数量,满足群众多层次化墓葬需求,弥补公墓管护费用的不足。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科学调整现行规定、办法,合理划定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用地范围,成立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协调,最后加大各渠道资金投入,完善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体系,为其规划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庄敏.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问题探析[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5(05)
        [2]卫春怡.中国公墓有效供给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汤庆园.殡葬用地集约利用模式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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