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
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湖北 武汉430000
摘要:权利和义务两者都存在于教师之间,他们之间存在着互为辨证以及有相互统一的关系,然而这两者之间关系是紧密相连的。权利和义务是有着相应的关联性,人拥有权利就拥有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从不单独出现,如果教师拥有了相应的权利,那么责任也会如期而至,相反的话亦是如此。本文主要是对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法律上的思考,了解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内容,探究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给出结论与建议。
关键词:高校教师;权利;义务;法律思考
导言:
教育的存在影响这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于我们现代的教育管理中应提高规范性和普及法制性。在我们所知的法律知识的范围中,普遍认为其制度规范要做的核心工作是对权利的把控以及义务的履行。教师在我国其他职业群体中比较特殊,他们与学校、学生以及国家之间进行紧密的合作,从而享受一定的权利,伴随而来的也是一些有关的义务。本篇论文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对教师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解读,是解决发现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原因之一。其主要意义在在于教师对自己的合法权利和相应的界限能够很好的认定,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很好的行使,并自发的去抵制一些损害教师合法权利的现象。然而另一方面,则是可以使教师更加清楚的意识到自己在权利下赋予的义务,提高教师的教学意识和责任。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的基本含义及内容
通过法律意义上的教师的权利则是教师在其发展以及教育中做出或不做出的一些社会行为,以及对他人要求其作出或不作出的行为上的许可和保障,这是被法律所认同且受到保护的。
我们通过研究相关的《教师法》中得到了一些讯息,教师有权利在进教室后对学生提出一定的要求以及也要求自己做一些事。通过对《教师法》第七条教师所具有权利的学习,我们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教育和教学的权利。2.对学术问题上的研究权。3.教师拥有相应的评价权。4.继续学习和培训的权利。5.领取报酬的权利。6.民主治理的权利。
二、高校教师义务的基本含义及内容
通过我们对《教师法》深入学习,我们可以发现教师有义务去履行其对应的相关责任,然而我们就《教师法》中的一些法律条据的学习,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结合实际表现的方面:1. 教师必须遵守我国宪法规定和法律上的条文以及对职业道德遵守的相关教育的义务。2. 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对学士进行管理的义务也要遵守。3. 要多关心学生思想上的教育。4.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成长也有关心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6.提高思想上的认识与教学水平上的义务。
三、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在实现的教育过程中,老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平等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上不存在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以及无义务的权利,所以那些仅仅只享受权利而不想去履行自己义务的教师是极其不负责的老师,必须把其剔除。权利和义务两者都存在于教师之间,他们之间存在着互为辨证以及有相互统一的关系,然而这两者之间关系是紧密相连的。
从教学的责任义务上来看,教书育人是大学教师必须承担的义务,即培养、教育好学生,大学是培养人才的专门机构,其要求主要为了让大学教师能尽职尽责的完成其教学任务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那么相应地,大学要想教师更好的完成这份责任,需要赋予教师相应的有关教学活动的权力。
老师就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制定的制度,合理合格快速的完成规定中的教学任务。同时,也必须参与课程设计与管理的权力,高校教师有权利自由组织教学过程,设计课程教学方法,选择教学材料,评估学生学习成果。教师是教学过程的实施者,因此教学过程的设计与实施理所应当是教师自己自由完成,不应受到自己以外的各种力量的干涉。教学设计中,教师可以根据不听的教学环境和教育对象的个性特点,来确定自己的教学目标,在加以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案,进而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以及对学生实施客观可行的评价方式,从而确保能顺利的展开教学活动。
在此同时,大学教师还具备对教学进行评价的权力,尤其是关于学生学习成绩上的评价。授课老师对学生的在校学习状况最为了解,所以,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主要是授课教师根据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课后作业的完成情况以及最后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得出的,教师在这方面具有别人不可替代的权力与权威。当然在具备教学评价的自由权利时,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在授课和引导方面需要勤于钻研,提高专业能力和教学能力,在规定的教学内容中,不等对其中环节进行删减,导致教学质量的下降。要始终坚持发展自己的教学设计原则,宁对学生的成绩以及其表现方面进行相应的要求,然而此要求并非为为难学生为目标,而是要学生掌握专业知识为前提来进行严格的要求的。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互补关系
教师对于法律权利的享有权促使对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很多不相同的情况下,发展权利是不被主张的,义务人就不会去履行其社会义务。然而假使所有的发露主体都履行了自己的相应义务,那么对实现自己的权利是相当有益的,进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两者互补关系,教师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亦或者是为学校或学生的发展做出了相应的奉献之后,就会得到应有的回报,进而获取相应的权利。而然教师在权利和义务之间不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比如从教室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来看,教师付出了相当多的精力,但是学校没有亦或者没能及时的给予其相应的报酬和奖励,这样就会严重的打击了教师的积极性,致使教师在日后的教学过程中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不会对其投入过多的精力。综上所述在这个层面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补的关系。
高校教师主要研究专业学科知识,从做学问的义务上看,高校教师具有提高水平的义务,必须要不断更新知识,学习专业领域中新理论,研究新现象,提高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也掌握教育规律,提高教学水平和道德修养。而同时,高校教师也应该具有科学研究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个人研究自由确定科研课题方向和发表成果等,同时也应该具有参与学校关于科学研究方面的民主决策权利,比如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评定、报酬获取等权利。这样高校才能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科研生态环境。
(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主从关系
在我国中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具有主从关系的,然而我们在在具体工作中,是怎样对教师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排序呢?在我国教育环境中,教师是将自己的义务放在首位的,权利次于义务。在学校这一领域,学校行政人员大都是把普通教师的义务放在第一位,把其权利放在第二位。进而他们会安排某位教师去做某事时,不是对我们教师权利的视而不见,而是以义务为主进行考虑思量的。换句话来讲的化,学校管理者对教师权利的尊重是在教师的义务被履行为基础的。作为普通教师,则相反,教师自己义务的履行则是建立在对应的权利尊重之上。
四、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的问题及原因
(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相对简单和贫乏
制定《教师法》时,当时的教育目标与目前教育现代化的趋势出现偏差。在旧的教育理念指导下,一些权利在老师之间存在的过去简单,进而导致了老师对义务的了解的不全面。国家应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和指导,能让老师更加自主的去教育学生,不在受到过多的限制。
否则教育在立法上从无到有的突破。《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权行使教育教学权利,并对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的权利”;在第八条规定中,教师的义务则是主要为了完成教育教学的任务。但是,新的教育现代化目标、新的教育理念必然会催生对新的权利义务内容的需求。如果按照现行标准审视,不难发现,老师的权利过于简单是现在普遍存在的现象。
(二)教师权责不对等表现
1.高校教师参与决策权不够
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其权利被各个环境进行分割和背离。虽然课程的研制发展过程教师没有进行操作和控制,老师在授课时候不能积极参与课堂中的一些决策、设计以及相对应的评价,往往绕不出“怎么去教学”这样的技术性循环环节中。虽然老师是教育过程中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其在教育的设计与改革中,却没有相对的发言权。
2.对教学责任重视不够
主要表现为课程意识的缺乏。在教学过程中,既然整个教学只是“上所定,下所行”,教师应作为课程的主导者,而不是要处于一个被动服从的地位,致使很多教师不会去考虑本身是否拥有教学的决策、设计、评价等等。他们的教学理念只是严格的遵守教材而进行相应的教学。所以说,教师对教学责任的重视意识还有待加强。
3. 学术评价过于量化,导致很多学术造假
当前学术评价过于量化,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得不到保障。对学术的评价采用的大多是量化指标的方式,学术评价的指标越来越繁杂,如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课题申报的级别、博士点和硕士点的设立、重点学科的建设和教学研究成果获奖级别等,导致学校在对教师的评价上也都参照这这些评价指标,随之出现了部分学者为追求职称制作学术造假,严重影响了学术界的纯洁与神圣,学术自由、研究自由受到了破坏。
4. 对道德责任重视不够
首先,思想上不重视教学。大部分教师逃避教学工作,不愿意承担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或者是不认真备课,讲课的时候过于死板,照本宣科,甚至没有对教材进行研究,致使了教学的过程中没有出现很好的效果;再着是学生对教学质量不满意,很大程度上也是受教师的教学行为、课前准备是否充分等因素的影响,很多的老师只是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与学生没有过多的交流,没有注重对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引导作用,反映出了教师的道德责任感还需要加强。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学校的老师在权利和义务中也存在以下几个相关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所述:一,老师作为教育阵地上的主要人员,应该积极发展其对知识的创新性,从而让社会对学习的过程抱有相对的希望,不要只在乎自己的高风亮节而忽略本身权益,致使相关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保障。再者,以大学教师自身的角度来看,以身作则是他们在学生面前的行为准则,这就导致了对利益的得失而羞于表达出来,这样致使了很多侵权事件被悄无声息的掩藏了起来,并没有带来相应的反响。然而第三方面,则是在当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发展下,暴露出了很多原有体制下的弊端,其中一些教师存在这身份不明,其不是公务员又不是自由职业者,进而导致了权益的混淆不清以及救济渠道堵塞不畅通的现象。第四则是由于关于规范教师权益的制度中存在法律法规的先天缺陷,跟进不平衡致使其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大学教师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保障不足,然而其权利更是处于一个无法弥补的状态。其五,由于传统义务观中存在些许缺失问题从而导致很多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丧失,致使本性迷失,损害了老师的正面形象。
五、结论与建议
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体系之间的平衡关系的维持以及存在的问题,需要根据教育现代化的目标和教育改革的理念,设定具有现实可能性的理想教师形象。在实施方面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1)提高老师的参与相应的决策权,进而来完善教师在相关法律下的保障制度。
(2)加强并监督教师的责任教育,从而引导教师正确的价值取向。
(3)建立健全的学术评价体系,并建立学术权责监督机制。
(4)对教师的道德责任意识进行相应的提高,用以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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