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淑慧
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 北京 100101
一、针对大陆“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总则部分,修订要点如下:
① 修订家庭暴力定义,将经济暴力明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② 增订家庭暴力罪、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的定义
③ 将未同居亲密关系及家庭暴力目睹儿童少年纳入保护范围
④ 增订中央和地方家庭暴力防治主管机关设置条款,并明定其权责事项。
⑤ 增订应设立家暴防治基金,并明定基金来源。
⑥ 增订地方主管机关应设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专责策划)和整合警政、教育、卫生、社政、民政、户政、劳工、新闻等机关、单位业务及人力,设立反家庭暴力中心,并协调司法机关,办理二十四小时电话专线;被害人二十四小时紧急救援、协助诊疗、验伤、采证及紧急安置;被害人经济扶助、法律服务、就学服务、住宅辅导,并以阶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职业训练与就业服务;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长期庇护安置;被害人、经评估有需要的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员身心治疗、咨商、社会与心理评估及处置;加害人处遇及追踪辅导的转介;推广各种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训练及倡导;办理危险评估,并召开跨机构网络会议等。该中心应配置社会工作、警察、卫生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其组织,由地方主管机关制定。
二、针对大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部分,修订要点如下:
① 增列警察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时应采取保护被害人及防止家
庭暴力发生的措施。
② 增订家庭暴力防治执行人员有受到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风险的,得请求警察机关提供必要之协助。
③ 增订卫生主管机关应拟订及推广有关家庭暴力防治的卫生教育倡导计划。
④ 增订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应订定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并明定其内容。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在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之外,应增加认知教育辅导、精神治疗、戒瘾治疗等各类辅导治疗在内的处遇计划,以制止家庭暴力的再度发生。
⑤ 增订加害人处遇计划的执行机关(构)得为事项。
⑥ 增订地方主管机关应应制作家庭暴力被害人权益、救济及服务之书面资料,供被害人取阅,并提供医疗机构及警察机关使用。医事人员执行业务时,知悉其病人为家庭暴力被害人时,应将前项资料交付病人。
⑦ 将“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修订为“保护令事件不得进行调解或和解。”
⑧ 增订地方主管机关应提供医疗机构、公、私立国民小学及户政机关家庭暴力防治的相关资料,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新生儿之父母、办理小学新生注册之父母、办理结婚登记之新婚夫妻及办理出生登记之人。
⑨ 增订执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员的在职教育。
⑩ 增订家庭暴力防治课程的最低时数,高级中等学校以下每学年应有四小时家庭暴力防治课程。
三、针对大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部分,修订要点如下:
① 增订强制通报应立即通报及处理。修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警察部门及其执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知有疑似家庭暴力,应立即通报当地主管机关,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② 增订医疗机构对于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无故拒绝诊疗及开立验伤诊断书。
③ 增订媒体报道保密规定。
④ 增订被害人的补助。
⑤ 增订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相关条款。
⑥ 增订劳工主管机关应提供被害人的就业服务。
四、针对大陆“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部分,修订要点如下:
① 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及紧急保护令。
② 增订紧急保护令得由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言词、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的方式声请,并得于夜间或休息日为之。
③ 增订法院受理紧急保护令申请后作出裁判的时限。
④ 扩增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紧急保护令的救济范围。比如通常保护令增列除禁施暴令、禁联络令、命迁出令之外的其他保护令,诸如禁处分财产令、命远离令、命交出财产令、定监护权行使令、命交出子女令、禁探视子女令、命给付生活费、子女教育费令、命给付医疗费、财物损害费令、命完成加害人处遇计划令、命给付律师费用令、禁查阅被害人及受其暂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所得来源相关信息等。
⑤ 扩充保护令的存续期间及声请人。
⑥ 增订家庭暴力被害人出庭应讯保护措施。
⑦ 增订地方政府应在法院设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务处。
⑧ 增订保护令的执行程序。
⑨ 将“人民法院依法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修订为“暂免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声请费及执行费”。
五、针对大陆“反家庭暴力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修订要点如下:
① 增定家庭暴力罪和违反保护令罪名,将家暴案件所涉及的刑事处罚规定移列。依《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 扩大警察人员的逮捕与拘提权限,明定警察对家庭暴力罪或违反保护令罪的现行犯,应逕行逮捕。对家庭暴力罪或违反保护令罪的嫌疑犯,应逕行拘提。并即报请检察官签发拘票。如检察官不签发拘票时,应即将被拘提人释放。
③ 增订刑事保护令的应遵守事项(定释放、缓刑、假释条件)
六、针对大陆“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附则部分,修订要点如下:
① 增订行政机关执行保护令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
② 增订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
③ 针对告诫书制度未明定具体操作流程和具体内容,基层民警不知该如何执行,增列公安部应制定详细操作指引或办法、细则。
七、针对大陆“反家庭暴力法”增订罚则部分,修订要点如下:
① 参酌台湾关于构成违反保护令罪的罚锾,特别是为加强民事保护令的执法成效,加害人若违反了特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构成违反保护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以罚金,酌情加大对违反保护令的罚锾力度。
② 增订对违反通报义务者的罚锾。
③ 增订对医疗机构违反诊疗义务的罚锾。
④ 增订违反媒体报道保密规定的罚锾。
⑤ 增订对拨打骚扰电话,干扰紧急救援者的罚锾。
⑥ 将反家暴的公职人员渎职的刑事处罚规定移列。依《刑法》第三百九十七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之星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大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相关配套法规的建议
为更好地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应尽速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细则”;“行政机关执行保护令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法”;“检察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项”;“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家庭暴力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家庭暴力电子资料库建立管理及使用办法”;“反家庭暴力委员会组织章程”;“紧急保护令申请及联系作业程序”;“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家庭暴力被害人创业贷款补助办法”等。
对北京订立制定家庭暴力防治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尽速订立“北京市政府反家庭暴力中心组织自治条例”;“北京市监督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与交付子女处理规则”;“北京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补助要点”;“北京市医疗机构受理家暴事件就医保护作业要点”:“北京市政府处理违反反家庭暴力法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北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危机处理小组工作要点”等。
对北京家庭暴力防治实务的改进建议
一、大力开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宣导。加强家庭暴力是犯罪行为的的宣导与教育,加强遭遇家庭暴力后应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教育与宣导,通过教育宣导,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知晓度,防范家暴恶性案件的发生,力求在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形成一种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基本理念。
二、尽速规划设立反家庭暴力委员会、反家庭暴力中心。整合、统筹,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机构联动的反家暴干预机制,规划设立二十四小时电话专线;被害人二十四小时紧急救援、紧急庇护安置;提供被害人经济扶助、职业训练、就业服务;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员身心治疗、咨商、社会与心理评估及处置;加害人处遇及追踪辅导;办理危险评估,并召开跨机构网络会议等。
三、设立家庭暴力防治专项基金。加大资金投入,着力加强家庭暴力责任部门尤其是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人员,主要包括专业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检察官、法官、警察人员、社工人员的家庭暴力防治在职教育培训, 以便他们改变传统观念,在和业内人士的家暴防治实务经验交流中由消极应对家暴事件转为积极介入家暴案件。
四、在公安部门规划设置“家庭暴力防治官”。
五、落实责任通报制。
六、广泛吸纳民间组织,社会力量拓展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务方案,诸如在法院试点设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务处等。
七、将精心设计的家庭暴力防治宣传材料制作后提供给医疗机构、公、私立国民小学及户政机关,进而提供给新生儿的父母、办理小学新生注册的父母、办理结婚登记的新婚夫妻及办理出生登记的人。
八、在高级中等学校以下规划每学年四小时家庭暴力防治课程。
作者简介: 胡淑慧( 1970- ) ,女,汉,江西省南昌市人,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台湾问题、台湾涉外事务。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台湾妇女权益保障及对北京妇女工作的启示”(项目批准号: 14JDKDB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