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 张智雯 孙虹 肖洁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四川南充 637000)
摘 要:随着科技发展,AI技术愈来愈成熟,并深入生活的各个领域,提高了生产和发展的效率。在文案创作领域,AI智能文案系统成为文案创作的一种新形式,为文案创作带来了新变革。AI智能文案系统提高了文案创作的效率且其创作的文案作品灵活多样。有关AI智能文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什么是AI智能文案作品以及AI智能文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能否被著作权法保护。其次通过区分AI智能文案作品的主体进而探讨AI智能文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关键词:AI智能文案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
一、AI智能文案作品的界定
人工智能是为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旨在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与人类智能相似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AI智能文案系统属于人工智能的一个种类,它基于大数据技术下对现有的文案作品进行读取储存,由使用人发出具体要求,并且选择AI智能文案系统算法进行整合,进而重新产生出符合条件的多种文案作品即AI智能文案作品。
二、AI智能文案作品的类型
AI智能文案系统属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与当今的大数据技术相联结,具有一套自己的独立的运作方式。它能够在短时间内将读入的文案资源进行分门别类,同时按照要求创作出人类需要的作品,具有较高的创作效率。由此可见,AI智能文案作品的产生与其系统输入的大量资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数据是AI智能文案作品产生的基础。此外,人类活动参与也对AI智能文案作品的创作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这种影响的大小决定着AI智能文案系统在创作的过程中所处的角色。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AI人工智能文案作品的类型。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文案作品内容
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若在AI智能文案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由AI智能文案系统独立创作,缺乏人类的主导作用,AI智能文案系统成为创作主体,那其创作的作品不具备独创性。从AI智能文案系统的独立创作过程来看,仅是以大量数据为基础,通过系统发明者设计好的算法得出文案作品,人类在其中的作用小到可以忽略不计,难以产生独创性。其原因在于,著作权法所指出的独创性的来源只能是人,而AI智能文案系统其根本只是一套预先设计好的程序。尽管现如今的科技发展,逐渐出现一些可以自主进化的AI智能文案系统,但其所谓的进化也只是按照程序的设定提升自己的算法,仍不具有独创性要求。从AI智能文案系统独立创作的作品内容来看,表面上同以人为主体所创作的作品区分不易,但究其内容之间的关联以及思想的发展、情绪的冲突、个性的表达等,只是程序运算所得出的偶然结果,与人经过大脑思考的创作作品有着深层次的、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这种程序性结果难以具备独创性,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文案作品内容
当AI智能文案系统成为创作作品的工具和手段,自然人成为文案作品的创作主体在创作过程中起主导、必要的作用,AI智能文案系统作为一种辅助的工具被使用,依据人的意志和要求决定AI智能文案系统的算法程序,从而创作出来的文案作品才具备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创作过程来看,AI智能文案系统想要创作出作品首先要读取大量的创作资料,当这一步骤为人类选择时,基础资料具备选择性、特定性,体现了人类的偏好及需求,同时奠定了其创作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基础。接下来向系统提出创作要求以及限定条件,选择系统算法,进而得到AI智能文案作品。在此过程中,人作为创作过程的推进者引导着文案作品的产生,处于创作的主体地位。由AI智能文案作品的内容来看,由于人的介入和引导,其作品蕴含着人的思想、情感需求,而非是简单的创作资料重组。人的需求和个性不同,其创作出的作品也不具相同,每一份文案作品都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涉及AI智能文案作品的主体分类
由上述内容可以区分出有哪些AI智能文案作品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理论上讲,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AI智能文案作品的创作者是该系统,归根结底是一套程序算法,然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主体只包括:自然人、法人、单位。AI智能文案系统不具备权利主体的资格,无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以,我们将涉及AI智能文案作品的主体进行以下分类:
(一)AI智能文案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
AI智能文案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是创作、编程AI智能文案程序算法的人。AI智能文案系统服务于人类创作,它从网络上读取大量的数据资料,依据编程好的算法对所读取的数据进行整合、分类,形成新的创作资料,再由人对该创作资料按照需求进行改进,最后形成文案作品。AI智能文案系统在系统使用者的指导下整理出文案创作的基础资料,这些基础资料即便是对后续创作起着指导性作用,但仍然不具备独创性。然而在网络上搜集和写入大量数据这一过程单凭人力是难以做到的,AI智能文案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对此进行研究和编程,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劳动。
(二)AI智能文案系统基础数据的创作者
AI智能文案作品的产生是以网络中大量创作材料、创作方式为基础的,AI智能文案系统将这些基础数据读入系统中,以此为源头进行创作。基础数据就像巨大的资料库,收纳了大量的文案作品,等待使用者的选择,从而进化成新的、具有独创性的文案作品。由此可见,基础数据在AI智能文案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这些基础数据也拥有它们自己的创作者,正是因为这些创作者的付出,使得他们的创作作品成为基础数据,一方面实现其作为文案作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推动了AI智能文案的产生。
(三)AI智能文案系统的使用人
AI智能文案系统的使用人通过对文案作品的要求及限制来筛选系统给出的基础资料,同时依据 AI智能文案系统整合的资料开始进一步文案创作。使用人在文案创作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选择和限制引导AI智能文案系统的工作,在文案创作中加入自己情感、思想以及个性,由此才形成文案作品。AI智能文案系统的使用人在创作的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文案作品的灵魂。而AI智能文案系统在此过程中仅仅处于辅助地位,无法决定文案作品的最终内容,只能依赖使用人的指导活动进行创作和改进。
四、AI智能文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AI智能文案作品相关的三类主体对文案作品的产生做出了不同的贡献。
(一) 技术开发人员不享有AI智能文案作品的著作权
首先从经济利益方面看,每一个市场行为的背后都为了获得相应的利益。系统使用人向技术开发人员购买AI智能文案系统的产品或服务,就此获得了该系统的所有权或服务的使用权,技术开发人员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即技术开发人员对其创作的AI智能文案系统享有著作权,对该系统产生使用、收益等一系列权利。技术开发人员付出的的劳动和精力已经由其创作的智能系统所带来的收益进行经济上的补足,而非需要通过AI智能文案作品来获得满足。其次从劳动贡献方面看,作为AI智能文案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他所付出的劳动和精力都指向该系统,并不是AI智能文案作品本身。即便是AI智能文案系统创作出文案作品,但系统属于技术开发人员思想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一种形式,也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种客体,由于劳动的主体要求为人,所以其创作文案作品的过程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思考AI智能文案作品的创作过程,不难发现真正的劳动者是系统的使用人,也正是因为系统使用人在创作过程中展现的思维与个性才使得文案作品具有独创性,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AI智能文案系统在文案创作过程中无法起主导和决定作用,对文案作品的产生所做出的贡献有限,而技术开发人员对文案系统付出的劳动高于创作文案作品付出的劳动,所以,技术开发人员只能对AI智能文案系统主张权利,而对其作品无法主张权利。最后从AI智能文案作品的内容方面看,尽管AI智能文案系统在创作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最终决定文案作品内容的还是系统的使用人。AI智能文案作品的内容包含的是系统使用人的需求、思想、个性以及情绪,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对作品内容的影响仅仅限制于系统程序本身,并不及于文案作品的内容,所以文案作品的内容同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无直接联系,技术开发人员仅对系统程序享有权利。
(二) 基础数据创作者不享有AI智能文案作品的著作权
从经济利益方面看,基础数据创作者通过作为基础数据的文案内容或创作方式来实现其经济权利。我们在这里所指的基础数据,是创作完成且已公开发表的,与文案创作具有一定相关性的,并能够被AI智能文案系统所选择、读取的文案内容或创作方式。因为AI智能文案系统的运作是以大量基础数据作为源头,从而涉及到大量的基础数据创作者,这些创作者可以通过其创作的作品本身要求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或使用人员支付一定的费用,从而获得与他们的创作劳动相应的经济利益。AI智能文案作品的产生不是对这些基础数据进行简单的重组或加工,它通过AI智能系统的算法加上使用人的个性需求和思想逻辑得以产生,所以基础数据对AI智能文案作品产生的影响占很小的一部分。从劳动贡献方面看,基础数据创作者的全部劳动归属于基础数据。尽管基础数据对AI智能文案作品的产生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它在创作过程中仅扮演辅助的角色,是由AI智能文案系统和使用人在它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文案作品。研究AI智能文案作品的创作过程,由系统收集、读取大量的基础数据,然后依据技术开发人员设定的程序算法进行分类整理,再由系统使用人对其发出要求和指令,或直接在此基础上进行创作,直至产生符合使用人标准的文案作品。不难看出基础数据创作者的劳动只限于基础数据的产生,或者说基础数据的创作者在文案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并未付出实质性劳动,也就无法获得AI智能文案作品的著作权。从AI智能文案作品的内容来看,AI智能文案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它的产生依据着AI智能文案系统使用人的需求和思想,其内容完全不同于AI智能文案系统先前所抓取的基础数据,所以基础数据的创作者无法就其获得著作权利。
(三) 系统使用人享有AI智能文案作品的著作权
从经济利益方面看,系统使用人为使用AI智能文案系统进行创作向技术开发人员支付对价,同时获得了智能文案系统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其进行文案的创作也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这种经济利益的源头应当是AI智能文案作品。使用AI智能文案系统进行创作属于文案创作领域的新形式,降低了创作成本,同时提高了创作效率,然而只有当AI智能文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系统的使用人时,才能为他们带来满足文案创作付出的经济利益,达到AI智能文案系统使用人进行文案创作的目的。从劳动贡献方面看,理论上讲,个人付出了劳动,就能取得其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对于赋予了高质量创作劳动产生的作品更应该给予创作者该作品的所有权。毫无疑问,系统的使用人在文案创作的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主导性的劳动。从一开始选择AI智能文案系统收集的基础数据,到对文案作品的需求、偏好进行限制和引导,在创作过程中加入使用人自己的思维和情感,最后得到满意的文案作品,系统的使用人才是AI智能文案作品真正的创作者,文案作品作为系统使用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其产生的相关著作权利应当归属于AI智能文案系统使用人。从AI智能文案作品的内容来看,AI智能文案作品是因系统使用人的劳动而产生,并服务于系统使用人,其内容由系统使用人的选择和限制而产生。AI智能文案作品内容体现了系统使用人的思想、情感以及逻辑思维,完全归属于系统使用人,就此产生的著作权利也应当由系统使用人享有。从激励作用方面来看,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是激励作用体现。系统使用人为了进行文案创作运用AI智能文案系统,文案作品归属于系统使用人是对其创作目的的满足以及创作活动的认可,与此同时,系统使用人获得文案作品的著作权,他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也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此创造出的AI智能文案作品将满足系统使用人的人身或财产需求,体现其创造活动的价值,增进其继续创作的热情,从而创作出更多文案作品,形成良好的运作模式。从AI智能文案作品的运用和保护角度来看,文案作品产生直接获得于AI智能文案系统的使用人,由系统使用人第一时间掌握文案作品的内容,将文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系统使用人更方便使用人对文案作品的进一步修改和加工创作,也有利于文案作品的应用和推广。系统使用人一般也为AI智能文案作品的使用人,在文案作品受到权利侵害时,也是系统使用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系统使用人承担着文案作品的风险和责任,理应获得AI智能文案作品的著作权。
五、结语
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AI智能文案作品在文案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科技的发展必然会对法律规定带来一定的冲击,我国关于AI智能文案作品的法律规定还完善,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对于此类新兴科技的法律问题的探讨也不全面,AI技术创作成果的保护也不够明确,想要解决一系列问题,首先要确定AI智能文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经过论证,我们可以明确AI智能文案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应具备的条件,同时区分在这些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文案作品中有哪些主体与之相关。分析认为,技术开发人员和基础数据创作者不享有AI智能文案作品的著作权,系统使用人对AI智能文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此项分析解决了有关AI智能文案作品的首要问题,并为AI智能文案作品日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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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锦,女,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张智雯,女,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孙虹,女,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肖洁,女,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
资金项目:西华师范大学校级创新创业项目“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研究”(cxcy20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