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兴雅农业灌溉水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阿克苏 842200
摘要:随着社会和农村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农业用水逐渐变得更加专业化,农业用水合作组织由于缺乏法律保护且没有明确的经济保障,发展逐渐无法满足当下农业水利的健康发展,自2007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各地先后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社,农田水利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为农业水利发展锦上添花。
关键词:农业用水合作社;小型农田水利;健康发展
引言:农民用水合作社的服务目标与管理手段十分明确,为的就是确保农民的收益,为了促进小型农田水利的健康发展,使农民在农业用水合作社参与到水利工程的管理,我们需要对目前地区的水利进行简单研究(以新疆为例),了解到农民用水合作社在普及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一、新疆地区的农田水利现状
新疆位于我国的西北地区,我国最大的沙漠——塔克拉玛干沙漠坐落在南疆的塔里木盆地,总体来看南疆的水分蒸发量较大,水资源奇缺。北疆的水资源年内分布也不均匀,水资源主要依赖高山融雪和山区降水,而且新疆地区的面积较大,所以该地区的水资源特点便是水资源丰富人均不足,降水量不足但蒸发量大,所以用于灌溉的水资源应当一改传统的方式。
在南疆地区水利基础设施更为落后,对于水资源的利用率不高,再加上耕地不够平整,水资源侧漏较为严重,不仅对农田的灌溉造成了很严重地影响,同时水资源也造成了大量的浪费,完善农民用水合作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多地进行了农民用水合作社试点工作,对于农民来说成效是否显著只需要一年便可得到答案,农民希望的便是农田能够得到科学的灌溉,看年底的收成便可以知道水利灌溉得好不好。
根据当地水利局的统计,渭干河灌区大约50万亩农业耕地中,两万多户农民参与到农业用水合作社,成立了150家用水合作社。用水合作社的形式使得灌溉农田用工数目得到了大幅度下降,灌溉1000亩农田的用工由从前的80-100人下降到目前的3-5人,农作物得到充分灌溉的概率也从75%升至85%,对于该地区的水利和农田发展提供了极大地帮助。
二、农业用水合作社具有法律地位
在早年间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中已经成为我国农田水利发展的潮流,它吸收用水户参与到相关组织中,用水户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参与到水利灌溉管理中,这样的形式为我国农田水利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维护了大部分用水户的利益与需求,保证农田与水利的共同发展。目前我国主要的形式有农业用水协会,在过去为我国水利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并且发展出较为完善的管理方式。自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行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词被提出,其在形式上与农业用水协会没有太大区别,但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律保护,为用水户和农民用水合作户提供了法律保障[1]。
随着今年来在多地的应用我们可以明显观察到,农民用水合作户的形式更能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大家纷纷参与到农业灌溉和用水的管理过程中,改善了农田用水灌溉的管理问题,不仅解决了传统灌溉用水计费难的问题,还在灌溉过程中有显著的节水效果。农业用水合作社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他保障了农民和合作社的具体权益,明确了水利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和合作社共同所有,这对于水利设施的管理有着极大的作用,强化了农民对于水利设施建设的责任感。
三、完善农业用水合作社的策略
(一)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推出和各地农业用水合作社的建立,首先应当做的便是加大对农民的宣传推广力度,让广大农民意识到农业用水合作社的优势,在此前地方如果已经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则需要加大对法律的宣传,要积极引导农业用水户协会转变为农业用水合作社,使该民间组织能够收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来看各地依然存在宣传不到位的现象,许多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相关法律的了解严重不足。
因此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和政府的引导,使农民的思想尽快进行转变,方便农田水利灌溉的发展。
南疆地区属于严重干旱的地区,每年春天的水利灌溉由于设备落后、耕地不够平整、土渠侧漏较为严重等原因,农民都守在自己的农田等待水源的引入,灌溉效率极低。而农民对于用水合作社的认识不够,一开始将灌溉权交由灌水小组时,一开始总是将信将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法律的认知不足,不明白自身的权益将会收到保护。
(二)明确小型农田水利管理目标
首先应当明确农田水利管理在改革过程中的最终目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是为了让农业用水合作社和水利工程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使其能够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规律。所以在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当明确以下三个目标:一是要明确小型农田水利管理过程中所应用的水资源应当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二是要明确农业用水合作社和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是服务于农民的系统;三是要借助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与设施提高农业的收入,减少灌溉过程中的水资源浪费。
其次在落实农业用水合作社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各类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各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能够符合法律规定。
1.凡是过去民办公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归集体所有,目前应当归乡、镇、村所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使取水用水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2.由地方政府出资修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应当归地方政府所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落实,应当将管理权与所有权剥离开,让农民参与到水利工程的管理中。
3.由农民自营自费修建的小型工程所有权归农民个人,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农民办理取水用水许可证明。
(三)完善农民自主管理体制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针对不同的地理环境开发的水利工程,数量大、分布广、种类多成为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显著特点,其中包括引水、蓄水的灌溉工程,有塘坝、蓄水池等多种大型的灌溉储水设施。这些灌溉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全部交由政府显然无法管好,而这一设施的受众主要是面向农田工作的农民,所以应当将管理权交由农民自主管理,这时农田水利工程农民自主管理体制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2]。
在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的改革目标与所有权后,地方政府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明确规范的农民自主管理体制,既要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权移交到农民受众,又要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权拥有监督的作用,在制定相关制度的同时要结合地方的具体情况,使农田水利工程能够最大程度地服务于当地农民,从而促进农田水利工程和农业的同步发展,将所有权与管理权能够进行制衡,使管理者在使用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灌溉的同时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
结束语:总的来说,农民参与到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过程中,不仅能够使得农民的农田灌溉更加规范,帮助农民解决春灌的排队问题,同时大大减少了灌溉过程中的人力投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的效益,同时解决了灌溉过程中水资源计费难和水资源大量浪费的问题,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程世迎,孙洪鹏,李桐.完善农民用水合作社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健康发展[J].中国水利,2008(3):39-40.
[2]纪跃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建立及完善[J].工程技术(全文版):00189-00189.
[3]仝道斌,唐永梅,钱晖,王瑞,崔延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组建路径和运行效果分析——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为例[J].中国水利,2020,(02):56-58.
[4]吴林艳.查哈阳灌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运行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