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高峰
山东省栖霞市寺口镇人民政府 山东 烟台 265317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与9月2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期待以此对新目标下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相关管理依据,在本次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对宅基地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本文通过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相关条例的分析,探讨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政相关问题。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政;出炉研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提出严格遵守“一户一宅”的土地规定,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农村宅基地相关问题进行管理,以户为单位,每一户按照规定,只能拥有在所居住区域相关标准内面积的宅基地。不仅如此,对于房屋的建造工作也需要进行明确管理,在荼毒管理政策落实困难的农村地区,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就建造住房的问题普遍存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严格打击未经批准就使用宅基地的问题,在房屋施工前,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才能动工,在相关部门允许后的建房也需要严格执行土地部门所提出的“建新拆旧”要求,在新住房竣工后,老旧住房所涉及的宅基地需要按照相关要求上交[1]。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对于农村住宅的转租与买卖等问题也提出了明确规定。新政策出炉后,严格表示于农村宅基地在出现买卖、出租、赠与等活动后不允许再次申请农村宅基地。根据当前现状进行分析,因为很多农村地区在之前的很长时间里没有有效的法律条款进行土地规定,发展到今天,依旧存在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的问题,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出炉后,有必要根据规定中的条款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不合理的地方进行相关改进。农村住户宅基地违法使用想想不在少数,为此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对非法占用宅基地的问题进行了严格且深入的规范,与此同时,本文件出台后也对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进行了法律意义的保护,以期待保证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应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对很多问题进行了严格要求,其中包括政府方面不可以通过任何不正当理由要求农民对自己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流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农村人口在意愿外的迁移。其次是政府相关部门不可以通过任何法律外的手段对农村人口宅基地进行没收、充公等活动。最后是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出炉后,需要根据其中内容严格对农村宅基地问题进行管理,使得农村宅基地问题逐渐消失,回归到正常规范轨道上[2]。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还有提到,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要保证每家每户都能按照规定的要求,分配到合理的范围内且满足日常需要的房屋宅基地,之前有很多城市人口经常字农村地区购买宅基地,这就使农村人口住宅更加紧张。且城市人口不具备宅基地分配资格,为此在新出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城市人口购买农村宅基地的现象是明令禁止的。需哟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取消城市人口在农村建造住房的现象,以此满足农村人口用地需求。关于已经拥有农村宅基地的农村人口,对宅基地进行买卖、转租、赠与也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农村人口宅基地的使用,需要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节约管理,减少土地浪费、土地分布不均的问题。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出炉后,还需要根据相关要求,对于农村宅基地买卖问题进行彻底清除,对于农村人口宅基地的使用途径进行严格的管控,保证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切实保证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进行明确的安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3]。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留出一定的空间,并最大限度地服务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对于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可以以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区的形式对农村人口住宅问题进行有效解决,通过创新手法,实现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应用。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出炉后,需要采用积极手段对农村居民合理利用宅基地的问题进行促进,可以利用宅基地进行商业投资,例如开办超市、建设活动区等,在满足居民日常需求的同时也带动农村基础产业发展。对于那些以农村居民宅基地为商业经营的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部门经营手续进行,保证经营项目在合理范围内,不影响新农村建设。在保证农村宅基地的正常使用以及农村人口需求的前提条件下,可以根据新农村建设标准对宅基地进行进一步的开发,以保证分到每一户的宅基地都是所在区域最好的宅基地,对于开发后新增的宅基地,其首先要满足村民住宅需求,在保证农民居住条件后,可以用于经济发展上,对未分配的宅基地进行乡村产业规划,发展经济项目,有效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提出,对农村居民宅基地的使用需要宅基地所有人确权同意后才能使用,在此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4]。农村地区对于宅基地的使用需要提前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以法律规范切实保证农村居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居民利益不受到侵害。在居民本人自愿对宅基地进行转让后,一切相关问题参照转让合同,此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在同意转让后,需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交接。当前有很多农村居民迁移到城市生活,并取得城市户口,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合理方案,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以此增加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面积。
结语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对宅基地概念作出了规范性阐释,从政策层面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5]。不仅如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还对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严格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农村居民宅基地问题上要严肃对待,保证有问题时到场排查、保证宅基地相关问题审批严格、保证在进行方案制定的过程中以农村居民居住问题为中心,切实保证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合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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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方成,王丹.超越“诺斯悖论”:从制度性能到治理效能——以宅改为研究对象[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57(01):67-81.
[3]张军涛,张世政.中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扩散特征及其效应——基于379份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J].世界农业,2021(01):88-98+130.
[4]金峰.简论农村宅基地使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基于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比较[J].农村经营管理,2020(12):25-27.
[5]周嵘.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政出炉:“一户一宅”集约利用 鼓励盘活[J].农村财务会计,2019(10):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