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柳亦
浙江警察学院2020级涉外警务 310053
摘要:大学生宿舍是大学生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大学生在校园内停留时间最长的地方。但对大学生住宅权的保护却常常被忽视。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解释,论证大学生宿舍中的住宅自由权利及其权利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权利的实现提出方案。
关键词:大学生住宅权 宿舍管理权
一、提出问题
大学时期是学生在生活上开始逐渐独立的阶段,也是学生由封闭的校门逐渐步入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大学这个阶段里,学生的独立意识有所增强,对隐私、尊严等开始重视,基本法律意识也初步具备,并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支撑其法律意识。
但在大学生活中,存在确认人数、检查卫生等宿管人员或是学生干部需要进入寝室的情况。学校管理与学生个人生活产生了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大学生都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上,有些同学就对于大学生宿舍内的自由权利产生了疑惑。
并且,在现阶段,我国在法律上对大学生宿舍住宅权的相关问题也存在空白,在立法、司法上均被忽视。大学生面临着不了解、不敢维权、无处维权的问题。
二、分析问题
(一)住宅权的保障范围
住宅权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它包括了住宅自由权和住宅保障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法律上并没有直接明确地对“住宅”一词做出具体界定。但是,可从学理解释和行政解释上做出一些判断。
从学理解释的角度来说,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宅”为房子、住所;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也就是说,“住宅”需以“住”为目的,以“宅”——某封闭式的场所——为形式。而大学生宿舍正是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大学四年日常居住的地方,并通常表现为建筑楼。在此意义上,大学生宿舍符合我们常说的“住宅”的定义。
从行政解释的角度来说,2002年住建部发布的《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就对“住宅”一词做了规定。[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规定:“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集体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虽然此解释已于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但仍有一定借鉴意义。
住建部自2002年10月10日发布且生效的《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也有类似的规定。[ 《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规定:住宅,指建造的房屋建筑,属于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供人们居住的房屋。]
因此,从这两个角度的解释上来说,大学生宿舍属于“住宅”的范畴。
更何况,在大多数社会公民的理解里,大学生宿舍就是大学生暂时的住宅;大学生也往往对其投入了情感,以宿舍为小家。将大学生宿舍作为住宅的社会共识基本达成。
(二)契约给予的权利与义务
从另一角度来说,学生入住学校宿舍,在支付住宿费用的同时,即是在以默示的方式于校方订立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来说,合同双方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互为平等主体。也就是说,学校与学生基于这个契约,应是处于一个平等的关系。学生享有居住、享受学校提供服务等权利,履行支付费用、共同维护宿舍环境等义务。学校享有获得收益、一定范围内的管理权、监管等权利,也履行提供良好宿舍环境的义务。
然而个别不合格的检查人员的过度干涉如:强行闯入宿舍甚至搜查、缴收物品、顺手牵羊等,易给学生的生活学习造成干扰并在心理上造成负担,破坏校园气氛,不利于学生的静心学习和健康成长,显然超出了合同赋予的正当权利,不属于应有的管理权,侵犯到了学生的隐私权甚至财产权。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就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做出了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在其他条款中指出,非法侵入住宅罪,指的是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在此意义上,某些检查人员闯入寝室的行为甚至与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入侵类似,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三)大学生住宅权的限度
在认识到大学生住宅权的同时应认识到其限度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做出了规定:1.侦查人员为了获得证据而进行搜查;2.需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除外;3.搜查过程中需有证人在场。[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戴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速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因此,即使是住宅权也是受到限制的,侦查人员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确保更多人的权利有权进行搜查。
一般来说,大学生日常产生疑惑的住宅权纠纷很少来自于侦查人员或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当学生在宿舍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集体的利益时,侦查人员或是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介入,进行合法的刑事搜查、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权进行行政检查或监督。
对此则说明,与其他权利一样,住宅权并不是绝对的,也具有一定的限度。
并且,作为大学生住宅权,其群体的特殊性使之在具有住宅权的共性的同时,也区别于其他住宅权。大学生宿舍天然便受学校的管控,校方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具有自治权利,可以进一步通过校规对学生住宅权做出限制。
三、解决问题
(一)完善校规
大学生宿舍的住宅自由很大程度上与学生的隐私、财产甚至学习有相当大的关系。目前,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下,学校很少意识到大学宿舍存在的住宅自由问题。就需要学校重新审视并重视,以民主的方式,进行校规上的修改,以书面形式使之与法律相对应,规范其在合适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比如规定查寝时间、规范查寝程序、限制有权进入学生宿舍的人员、达到突发情况进入宿舍的条件等,增强大学生宿舍管理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违规必究。
(二)开放维权渠道
通过设立学校层面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志愿报名和初步选拔基础上,以较为简便的程序为有需要的大学生提供援助,减少维权成本和代价,使学生敢于维权、有地方维权、有能力维权。
在此基础上,也可以建成社会介入的组织,对接学校展开工作。如专业的司法救济或是专门的国家赔偿机制。联合社会甚至国家的力量,提供大学生专业的帮助,以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林慧. 论大学生住宅权的法律保障[D].湘潭大学,2009.
[2]鲁潇潇.宪法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5(03):13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