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体系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1/4/2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3期   作者:梁重争
[导读]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权利是需要司法部门进
        梁重争
        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 河南 南阳 473000
        摘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权利是需要司法部门进行平衡与保障的。目前,有很多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权利出现失衡的问题,这会影响刑事诉讼的实效性。因此,本文主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体系展开研究与分析,通过对相关保障机制或者体系的深入研究,能够更好地平衡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提升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体系的应用效果与价值。
        关键词:刑事诉讼;权利;保障体系;研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其基本原则。从党的十八大开始,重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与延伸的主要内容。近几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并逐渐形成了以理念、措施、规范体系相融合的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权利保障机制,平衡好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关系,增强我国刑事诉讼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下面从理念体系、措施体系以及规范体系等方面来展开权利保障体系的研究与讨论。
一、权利保障理念体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理念体系中,为了能够提升权利保障体系的整体效果,重视体制的深化改革、理念的多样化革新是非常有必要。将能够保障参与主体权利的司法理念融合与贯彻到刑事诉讼的每个环节当中,能够有效维护权利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在理念体系中,常用的司法理念主要有疑罪从无、罪刑法定、非法证据排除等等,而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以及罪刑法定这三种理念是其基本原则。从近几年的冤假错案上来分析,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保障的理念体系没有全面且切实的贯彻到司法实践过程中,容易导致在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同时也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对有罪供述更加重视,如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判定上会产生偏差。以此,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近几年非常重视理念体系的践行,从制度等方面来加大司法理念的贯彻与实践,将其更好地融入司法实务当中,不仅要对口供进行重视,而且也要对收集与认定证据予以充分的重视,无论是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的证据都要进行收集和认定,这样能够提升刑事诉讼的工作效率与水平。此外,随着我国司法责任的逐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以及罪刑法定等司法理念逐渐根植于司法人员的内心当中,并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更好地利用司法理念作为指引与指导,最大化的杜绝和防范了冤假错案案件的发生,增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维护与保障了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权利[1]。
二、权利保障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体系中的措施体系是其重中之重,该措施体系主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对诉讼机制的变革,并实施与应用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的实际措施与方法。下面对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保障的实际措施进行有效的探究与分析:
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
        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等权利时,重视羁押通知、审查以及执行条件的细化与健全,在羁押时必须要实行必要性的审查工作,并对拘留、监视居住以及逮捕犯罪嫌人、通知家属或者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限进行更明确的规定,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进行明确规定与限制,从而从多个方面与角度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保障。
2、律师权利保障措施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在介入案件时,要对整个流程或者环节进行全面覆盖。在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时期,辩护律师在提出意见时,要认真听取并且全面记录,如果律师有书面的意见提出要有附卷。如果辩护律师要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必须要进行及时安排。与此同时,辩护律师有权对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强制措施进行申请与变更。

在刑事诉讼案件的审查起诉时期,律师可以对全部案卷的材料或者数据进行全面复制、摘抄或者查阅。在刑事诉讼的审判时期,律师会按照法院通知的要求来进行庭前准备工作的参与和安排,并强化对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回避以及审判机关相关问题的处理与解决,保障律师的权利不受侵害,顺利、高效的完成自己的工作。
3、被害人权利保障措施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在保障被害人权利时,在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时期,被害人有权知识案件不立案的理由、案件移送的机关等等。在案件起诉与审查时期,被害人有权获知不起诉决定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当诉讼案件的审判时期,被害人有权对开庭的时间、地点、申请回避、不公开审理的原由等进行获知与了解。与此同时,被害人有权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公诉案件的近亲属、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等可以对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随时委托。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进行质证、提问、举证以及辩论等等。如果面对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被害人由于作证而导致自身或者亲属面临安全风险时,必须要采取全面且必要的保护措施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2]。
4、证人权利保障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作用非常重要。在保障证人权利方面,要对证人和证人近亲属的安全进行保障。如果有殴打、侮辱、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要按照我国法律来对其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与此同时,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过程中,如果有一些合理费用支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给予报销或者必要的补助,从而更好地保障证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5、特殊群体权利保障措施
对于一些患有生活不能自理、严重疾病的特殊群体,通常是不进行羁押的。同时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包括盲人被告人、聋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没有完全丧失控制能力或者辨认意识的精神病人等。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或者嫌疑人,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可以深入调查犯罪的原因、指定辩护、分押分管、附条件不起诉、讯问时代理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不公开审理等。
6、司法人员的权利保障措施
         在对司法人员权利进行保障时,领导干部要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并对一些案件的处理记录进行插手管理、责任追究与通报批评,并对检察官、法官等依法履职的保护机制与措施进行明确,并明确好司法人员受到非法处理或者处分时的救济方式与渠道,从而保障好司法人员的权利保障效果。
三、权利保障规范体系
        为了能够对参与主体权利进行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构建了一系列的规范体系。而规范体系的核心是刑事诉讼法,还有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台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如监狱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人年保护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看守所条例、两高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保护司法人员的法定职责规定等等。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演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先后经过两次修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任务、诉讼程序以及基本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尤其是对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改和明确规定,促进我国的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审判程序、侦查措施以及执行程序等更加完善与健全,并增加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以上这些都是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权利保障的重要原则[3]。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涉及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的权利要进行全面保障,无论是犯罪嫌人、律师、证人、司法人员、被害人还是特殊权利人,必须要实施更加综合、全面的权利保障体系或者机制,全面保障各参与主体的实际权利,增强我国刑事诉讼的办案效率与水平。
参考文献:
[1]倪斌.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J].职工法律天地,2017,(6):31.
[2]仝梦宇.试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J].法制博览,2019,(32):77-78.
[3]左伟锋,徐振增.论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8,(24).101-103.
作者简历:梁重争,男,汉族,河南镇平人,生于1967年7月,于1990年参加工作,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学本科学历,三级律师,任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和党总支委员职务,研究方向:诉讼权利保障和防范法律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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