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改进和加强海警海上执法效率的几点建议

发表时间:2021/4/2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1月3期   作者:王浩东
[导读] 当前,随着人们消费水平日益提升,消费需求越来越多样化
        王浩东
        武警警官学院五大队十五队
        【摘要】当前,随着人们消费水平日益提升,消费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大陆的资源逐渐走向匮乏,人们开始把更多的目光投向海洋。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管理逐渐被更多的国家重视起来,重视管理立法,加强海上军事力量以求维护本国合法的海洋权益是每个临海国家都极为重视的一项工作。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海警部队现状进行研究分析,以求提升海警海上执法效率。本文依据自身的调查研究,从建立健全海洋法制体系等几个方面提出几点粗浅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海警;法制;海上执法权   
        近年来,随着不少国家加大对海洋的开发利用力度,包括越南、菲律宾、日本、韩国等邻国都企图加强对争议海域的管控来拓展海洋权益,极大地侵犯了我国的海洋权益,可以说目前的海洋权益维护工作正面临莫大的挑战。如何着手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海洋维权队伍,建设高效的海上执法力量,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笔者认为,要有效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增强海上执法效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海洋法制体系
        首先,要加强海洋立法。一是推进“海洋立法入宪”,通过修宪将海洋国土写入根本大法。二是加快制定《中国海洋基本法》作为海洋事务的“龙头”,从而制定涉海政策、弥补法律缺失、协调执法机制,解决海洋法律体系中不同条文间交叉打架和法律空白并存的问题。三是出台专门的海警法律规范。通过制定《海警法》对海警队伍的执法主体地位和整体建构进行明确和规范,为海警开展海上执法活动提供直接有力的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在笔者论文撰写期间,国家层面已经快马加鞭在进行着这一项工作。并且,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新法将公之于众。
        其次,要加强涉海法律规范的协调对接。一方面,针对现有的海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对已经不符合实际或明显过时的条款和内容予以废除或修改。 例如:《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另一方面,在《海警法》制定后,应当陆续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海警执法条例》、《海上执法程序规定》等,对中国海警海上执法程序进行细致地规范,突出实际应用性。
        最后,为规范海上执法活动,也应当通过立法方式来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尤其是完善和拓宽外部监督。国家监察委员可在海警各级机构之外设置专门机构,例如:派出纪检组,直接对中央军委负责,独立行使监察权。另一方面,要强化司法机关的执法监督作用,鉴于海上执法距陆地较远,交通不便,网络信号差,检察监督不通畅的现状,检察机关可借鉴检察官派驻派出所制度,在海警机关设立执法监督的派出检察室。通过检察官随船执法,保障能够及时地提前介入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为侦查取证工作提供指导和建议,同时规范和监督海上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活动。
        二、提高海警海上执法能力
        一方面,要整合现有执法队伍。新组建的海警总队人数超过4万人,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管理较为紊乱,亟需调整。但是整合不是简单拼凑,人员不可能“一刀切”,要根据职能要求和海洋执法特点通盘考虑。

有学者提出:中国海上执法队伍可以按照岗位不同进行分类,构建以现役武装警察为主体,海上警察、公务员为辅助的人员编制体系。其中海上执法人员、机关各法制处室可以实行警察制,具有执法资格,行使海上执法权。 由此,可以充分发挥现有执法人员的岗位和专业优势,利于灵活进出、考核,方便容纳人才,减少因单一现役体制导致的业务骨干流失,确保执法工作的长期稳定性。
        另一方面,健全海上执法人才培养机制。一是要从源头上抓起;作为目前全国唯一一所直接面向海警输入人才的现役制军事院校,海警学院应当根据实际任务需要,优化课程设置,开设海上执法专业学科,培养综合型执法人才。另外,要积极借助国民教育资源多渠道培养人才。充分利用公安部门院校的优质资源和地方政法高校的专业优势,完善入警大学生执法能力培训体系,坚持“为我所用”,共同提高海上执法人才培养层次和质量。二是要加强岗位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双管齐下,全面提高舰艇官兵执法业务能力素质。理论层面:既要通过邀请院校和部队专家组织授课,将先进执法理论“引进来”,也要“走出去”集中组织执法培训,向公安机关跟班学习。实践层面:应当结合实际,通过合理组织舰艇官兵参与海上执法实战练兵,以期尽快适应岗位任职需要,提高海警部队专业人员比例,改善海上执法专业人才队伍结构。
        三、改进执法装备落后现状
        一是要加大财政投入,推动执法装备数量规模的增加。把船艇、直升机和其他专业执法装备作为重点建设,进一步健全海洋巡航制度,以期实现在日趋多样化的海上执法任务中有效占据先机,同时促进解决我国单位海域内海警船只数量偏少的问题。
        二是优化执法装备体系。其中,小型舰艇是海上执法中最常用到的执法单元,具有灵活机动和耗损保养费用低的特点,所以应当提升千吨以下舰艇的比重。同时应根据各海域维权执法特点和形势,优化配备各种装备和舰艇,实现对我国海域地全覆盖,进行实时、全面监控。
        三是加强专业侦查设备的建设。要在舰艇上配备海上执法办案器材,安装海上监控装备。大数据背景下,可以在海警舰艇上推广及北斗系统以发挥其在导航、通信及监控作用。同时,全面引入无人机收集视频资料,强化执法记录仪使用以克服海上视频监控的不足,确保侦查过程中证据收集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增强各方海上执法合作
        在国内可以建立与司法机关和有关涉海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情报资料和刑事侦查技术等方面的共享,在犯罪嫌疑人抓捕和羁押、犯罪证据收集、案件移送等方面搞好对接。同时,也应与海军部门进行协调训练演习,从而加强双方在重点海域巡航、海上应急处置和应对重大突发案件中的协调配合。这种协作机制应当既有技术设备的支持,还包括人员的流动和交流,通过协作相互促进海上执法能力的提高,共同克服海洋复杂环境和海上执法效率低的困境。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也逐渐在联合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人道主义救助、重大事故灾害救援等领域经常进行国际合作交流。
        海上力量体系改革调整后,中国海警以崭新的面貌走向国际舞台,进一步拓展国际联合执法渠道,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海上执法国际合作,既是完成使命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展示中国国际形象的需要。通过联合执法、联合巡航、互访交流和派员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建立合作,既可以提高我国海警海上执法能力,也可以有效缓冲相关国家在海上纠纷中产生的紧张对抗情绪,维护地区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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