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困境探析

发表时间:2021/4/26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3期   作者:崔婷婷 崔睿玮
[导读] 摘要:律师是当前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职业,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律师是当前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职业,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就目前社会的情况来看,我们国家关于律师的刑事辩护并没有得到一个预期的立法效果。这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就是很多的案件当事人并不能有效的得到律师刑事辩护方面的帮助,或者说他们并不懂如何去寻求这方面的帮助;另一方面,律师的这种刑事辩护权利也受到了种种不合理的限制,使得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进入了某种困境。
        关键词:刑事辩护;困境
        律师的刑事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一名律师来帮助他来解决案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流程,律师帮助当事人代理刑事案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些意想不到的帮助。
        造成刑事辩护困境的原因
        1、阅卷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因为侦查活动律师无法参与其中,所以这也就导致律师不能去查阅有关案件的全部材料,因此也就无法了解在整个案件中是否存在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律师既然没有办法知道,也就没有办法向人民法院去申请“人民检查院调取”。而且在实践活动中,即便律师掌握了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一些证据线索,但是如果公诉人认为这不能作为主要证据辅助审理案件的,律师仍然无法享有阅卷权。
        2、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问题。
        在一起案件的调查阶段,律师只有当面会见当事人、深入的了解整个的案情经过,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切实的履行提供法律咨询等等职责。换句话来说,律师与当事人的见面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一项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但是在案件的实践操作中,律师在案件调查阶段当面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仍然受到了各种各样的限制。所以说即便律师的面见要求得到了满足,侦查机关也会在律师面见当事人时设置各种各样的障碍,使得律师无法顺利的进行一次正常的面见活动。
        3、律师自身的原因。
        律师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从业人员,因其职业特征,律师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也具备争强好胜的性格,如果这个律师还恰好对经济利益具有某种不正当的追求,就很可能会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进行调查取证。甚至有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不当需求,还会背离律师的职业道德追求,妄图以这件案子出名,丧失了律师从业的基本操守,进而走上了一条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律师则见利忘义,收取高额的费用来为当事人打官司包赢。但是如果官司输了,当事人就会到处告状宣扬,形成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造成一种不好的社会影响。这种情况虽然是比较少见的,但是确实还是存在的。
        针对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解决对策
        1.赋予律师阅卷权。


        为了保证律师享有阅卷的权利,近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国家应该从法律层面进行相关规定,从而保证律师阅卷的权利,比如可以先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这两部法典上进行相应的修改,使律师从法律层面上享有这种权利。
        2.加大提倡尊重律师的风气。
        政府和律师自身都要加强宣传律师在刑事辩护上的意义,使法治观念更加深入普通大众,同时对于在刑事辩护中认真负责、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律师,应当及时地公开给予表彰和奖励,让大众充分认识到律师的作用,同时也加强律师的成就感;对于从事司法的工作人员,更要加大力度开展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观念的教育,使得他们对律师的职责履行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和认知,营造一个“人人都在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的局面,彻底杜绝以前那种可能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思想。
        3.律师应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首先,律师应该大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认真负责的完成自己的辩护任务,努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信任信赖律师,同时也要把自己刑事辩护的成果充分展示给社会大众。其次,律师协会也要切实加强对律师的日常和纪律管理,奖励突出表现者,处罚消极怠工者,在社会大众面前树立一个认真负责的法律从业人员形象。最后,为了使律师刑事辩护的效果更加优化,相关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措施提高刑事辩护的门槛,从而提高刑事辩护的律师的质量,最终成行一种良好的社会效应。
        4.律师要加强对自身的防范。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是比较棘手的一些案件,尤其是那些涉及到律师自身安全的案件,律师应该及时迅速的将整个案情的详细情况全面地向律师事务所汇报,由律师事务所出面作出有关于辩护的结论。在整个案件辩护过程中,律师如果发现有关的机关部门可能会采取不利于律师自身安全的措施时,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逐级的向当地律师协会进行报告,同时并向有关上级的领导机关进行报告。
        总而言之,每一个法律人都是引领刑事辩护走出困境的实施者,每个人都可以尽情地去发挥自己的作用,这就需要每个人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在一点一滴中,在潜移默化中,通过各种平台、各种渠道,宣传法制观念,坚守法治阵地。
        参考文献:
        [1]郭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困惑[J].呼兰师专学报,2002,24-25.
        [2]王吉文.刑事辩护律师的困境[J].律师世界,2003,36-37.
        [3]吴家林.当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原因及对策[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1-24.
        作者简介:
        崔婷婷,性别女,出生于1999年1月,满族,籍贯辽宁省丹东市;
        崔睿玮,性别女,出生于1998年9月,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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