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广东河源 517000
摘要:通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已进入全新阶段,各项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全国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逐步规范,编制水平明显提高,但通过近年来参与的一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发现,方案评审人员和编制者对于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等的界定存在异议。这些问题已成为方案编制的主要疑难点,并给方案编制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疑难点
引言
建设项目中有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可以有效的保护水土,推动建设工程的后续工作,所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很重要。目前,该工作在实际进行时由于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等问题还存在一些疑难点,需要方案编制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充分重视,保证方案编制的质量。
1 建设项目编制保持水土方案的意义
在建设项目中,通过编制保持水土的有效方案,旨在从明确防治目标及任务、水土保持区域评、监理监测、指导后续水土保持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等角度,为水行政部门进行水保监理、建设、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提供主要的参考依据。这样便能统筹规划建设项目、大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水土流失的有效防治。同时,还能为项目从施工组织、建设规模、工程布局等方面,提供科学的建议,以确定建设单位在自己的责任期间需要担负的责任及其相应的防治目标。
2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2.1 概念
根据《规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即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具体项目中主要有主体工程占地、施工生产生活占地、施工临时便道、料场、弃渣场等。总之,经分析论证确定的施工过程中必然扰动和压埋的范围都应列入项目建设区,并在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相应的防治要求。
2.2 疑难点
(1)防治任务界定。例如,在公路建设中,平原公路编制保持水土方案时,直接影响区常取路基坡脚旁边两侧2m。但在施工环节,这两侧常常要进行排水边沟布设,而这样的项目往往占用耕地。在开始施工前需要将表土剥离,并预留临时堆放地,而且还有路基施工也会有伴行道占地。如此,即便路基坡脚旁边两侧的2m区域,全归属建设区,也无法达到建设要求。而针对城区改扩建公路,在开始施工前,通常会以彩钢板围挡四周,以免影响建设区外。但直接影响区仍是两侧2m,则定会令防治责任的划定范围原大于实际。针对地形起伏大的公路,直接在边坡的挖方下方、填方上方有平台,尽管不在扰动、压埋范畴,但是若发生崩塌、泥石流、滑坡等,将会酿成恶性后果。所以,在具体界定防治范围时,需要充分了解设计,基于勘察分析来确定。
(2)责任主体的界定。在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范围中,定义常常与事实矛盾:在建设区的占地、征地、使用、管辖等地方,建设方应有权确定水保方案、水保布置,而针对直接影响区,在土地权限的限制下,建设方无权进行布置防治,而无法落实防治责任。
3 水土保持中损坏设施面积
3.1 概念
目前,对保持水土的设施有不同的定义。(1)从广义上讲,保持水土设施是指一切有保持水土功能的实物;(2)是指能防治流失水土的植被、自然及自然地物;(3)是指能预防、治理流失水土的人工建筑物等等。由于水土保持设施存在诸多的释义,而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出现了一定的争议。同时还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令编制人员在计算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时并没有确实可靠的依据。
3.2 疑难点
在损坏设施面积中,要不要计入原地貌、人工植被、自然。在第三种定义中,保持水土设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人工建筑、能预防治理流失水土。而不包括人工植被、自然或者自然地物。而在第一种定义中,明显囊括了自然植被、原地貌。在第二种定义中,提到了人工建筑物及植被、自然及自然地物。其中原地貌有囊括建设前的所有自然、人工植被或者自然地物,故此第一、二种定义中,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如第一种定义所述,其实原地貌有涉及保持水土植物、设施的场地,以及没有这样植物、设施的一片荒地等。其中有植物、设施的场地明显存在保持水土设施,而没有这些植物、设施的一片荒地等,尽管有水土流失问题,但是土壤黏聚力却能保持水土,且保持功能远强于破坏后的那些地物。所以,在保持水土设施中,囊括原地貌并无不妥之处。
4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界定
4.1 概念
在主体工程中,界定既有保持水土工作属于评价重点,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应明确主体 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以下简称《审查要点》)在此基础原则上给出的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提供界定参考意见为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提供了依据。
4.2 疑难点
根据以上界定原则与意见,为保持水土措施界定提供了很明确的参考依据,但是鉴于复杂的建设项目,在编制中有些措施界定依然有争议。例如,在公路建设中,为顺应生态护坡的发展,主体工程通常会将综合护坡,如植草、拱形骨架、护坡等,布设在路基高填两侧。而植物护坡属于保持水土的措施,护坡虽能保持水土,但却并不是保持水土措施,则拱形骨架以及植草护坡等,同时具有植物、工程的综合护坡,究竟怎样界定则还很棘手。有的编制者提出,在《审查要点》中,界定保持水土措施意见中有“工程、植物护坡及结合植物措施的综合护坡当属保持水土措施”,所以,很明显植草护坡拱形骨架当属保持水土措施。但在《标准》中,界定水土保持的原则又规定:“出于防治流失水土目的的工程属于保持水土工程;主要旨在主体设计,但能保持水土的工程,不属于保持水土工程”。但高填路基段修建的拱形骨架,主要旨在稳定边坡,故这样看来,界定植草护坡拱形骨架是保持水土措施也并不好。
结束语
综上,在建设项目中,编制保持水土方案的环节至关重要。通过项目编制设计,能提供给工程主体设计专业化的参考依据,正确指导预防、治理流失水土的方面。要想提升保持水土方案的质量,有效防治水土出现流失现象,则编制人员应加强学习,认真分析其中的疑难点内容,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快速提升业务能力,从而促进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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