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后期的财税改革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21/4/26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5月下   作者:梁思沂
[导读] 唐朝后期,政治腐败,中央与地方财政体系混乱不堪,百姓税收负担严重而唐朝廷中央仍然税额不足,对于财税收入不足的问题,唐朝后期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但很多学者在研究唐朝后期的财税改革时,主要以研究两税法为主。

重庆工商大学  梁思沂   400067

摘要:唐朝后期,政治腐败,中央与地方财政体系混乱不堪,百姓税收负担严重而唐朝廷中央仍然税额不足,对于财税收入不足的问题,唐朝后期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但很多学者在研究唐朝后期的财税改革时,主要以研究两税法为主。两税法对于唐朝晚期财政的贡献有目共睹,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尚未被大量研究的财税制度改革。因此,本人这篇文章将在继续对两税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再研究唐晚朝时期的其他财税改革制度,如刘晏的整顿漕运、清理盐政、行常平法;唐宪宗的贡赋改革、裴垍税制改革等。
关键词:唐朝后期;财税改革;两税法;刘晏改革
        一、唐朝后期的财税改革制度内容
        (一)刘晏的财税改革
        “安史之乱”后,唐朝经济遭受重大破坏,刘晏任职之后提出了改革盐政、行常平法、整顿漕运等财税改革措施,对朝廷的经济恢复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改革盐政
        第一,他取消了非食盐产地的零售机构和盐官,只在产盐地设置了盐官进行管理,产盐区的盐官只负责食盐的生产、收购和储存,由商人进行批发进取食盐,然后销售给百姓,政府只获取购销差价。第二,刘晏请求取消了对运送食盐过境课征的过境税,以保证食盐的流通。第三,为了防止商人在对偏远地区销售食盐时提高价格,政府在离产盐偏远地区设立“常平盐”,运官盐去贮藏,当遇到商绝盐贵的情况时,便用官盐减价出售,以保证食盐的供应。
        2、行常平法
        刘晏在各地设置巡院,选派廉洁能干的官员担任知院官,让他们定期向政府汇报各地各月雨雪丰歉的情况。当丰收年时,令各地以适当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收购,称之为“丰则贵取”,以免使农民遭受亏损;当荒年歉收时,令各地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的价格将之前购买的粮食卖出,谓之为“低则贱予”;当市场价格正常的时候,各地则按照市场价格在产粮区收购粮食,用来充实储备或者当作调剂。这种“丰则贵取,低则贱予”的方法就叫做“常平法”。
        3、整顿漕运
        一方面,创立分段运输的方法。改直运为分段接力运输的方法,在各个河段都设置仓库,用来储存运送过来的粮食,等到水深适宜的时候再运出去。每一段漕运,以十船为界,并派遣军队护航,保证粮食安全运达,缓解了关中粮食紧缺的危机。另一方面,招雇民工运粮。变“民运”为“官运”,由政府招募民工运粮,并支付报酬。从此,大大减轻了富户偷藏的漕粮,减少了腐败,保障了粮食的充足,让百姓也逃离了富户的欺压,通过给予报酬,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
        (二)杨炎的两税法
        大历十四年末,杨炎以奏书的形式向朝廷提出改“租庸调”为“两税法”的建议。
        1、课税对象—“以见居为薄”
        “户无主(土)客,以见居为薄”为两税法中的税收主体。在两税法中不再区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居住地方登入户籍纳税,同时也不再分贫富贵贱和身份,每个人都有纳税义务,取消了皇亲、官僚的免税权,体现了税收公平的思想,同时,扩大了课税对象的范围。
        2、课征内容—“凡百役之费, 一钱之敛”
        两税法以地税和户税为基础,将各种明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其中明确规定租、庸、杂徭等全部省掉,不再另行征收。男子不分丁男和中男,均以其所持有的土地和财产数量为依据进行课税。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
        3、课税时间—“秋夏两征之”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11 月”。征税分为夏秋两季,夏税的征收不得超过6月,秋税的征收不得超过11月,征税时间明确且相对集中,节省了征收时间。
        4、课征原则—“量出以制入”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以“量出以制入”为课税原则,开创了国家预算的先河。所谓“量出以制入”即以支出来定收入,规定中央必须以财政支出的需要为标准,确定全国要课征的总税额,再将这一税额在各州县进行分配征收。



        (三)唐宪宗的贡赋改革
        德宗开始时的两税三分制,最初推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其根本原因在于朝廷的权威不足,不足以威慑各藩镇按照规定执行。宪宗时,一改之前的积弊,于元和三年(公元808年),接受裴垍的建议:“天下留州、送使物,一切令依省估。其所在观察使,仍以其所莅之郡租赋自给,若不足,然后征于支郡。其诸州送使额,悉变为上供。”即规定藩帅所需财税先取于治州,若不够才能向属州征收,同时,对不上供朝廷的藩镇实行武力征服,使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归于政府。
        元和年初,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僧尼人数较多,且不纳赋税。“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农而食,待蚕而衣。臣窃思之,晋、宋、齐、梁以来,天下凋敝,未必不由此矣!”佛道的大量兴起及伪滥严重地影响了唐朝廷的财政。于是,宪宗于元和二年(公元807年)发布诏令:“天下百姓或冒为僧道士,苟避徭役,有司宜备为科制,修例闻奏。”宪宗加大了对冒充僧尼而逃避缴纳徭役的百姓的惩罚,并于元和六年(公元811年)取消了对寺院地主的免税特权,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四)裴垍税制改革
        虚估、实估是由虚钱、实钱而来,虚钱是指民间抬价后的开元钱,与之相对,实钱自然是指开元钱的原定价值。其中,实估相对稳定但虚估变化不定,唐朝后期财政收支大多以虚估来计算。建中至贞元年间,物价开始呈下降趋势,因此为了缴纳税额,百姓需要用更多的实物去纳税,导致百姓税收负担加重。由于虚、实估之间具有差额,许多藩使从中摄取暴利,极大增加了百姓的负担,不利于唐中央的统治。为此,在对“两税三分”改革的同时,唐中央于元和四年(公元809年)对虚估与实估问题进行了改革。规定人民按虚估价格纳税,减轻了“钱重物轻”而产生的折价损失。通过改革,百姓的赋税压力大大减轻,同时也削弱了藩镇的经济实力,巩固了中央的政权。
        二、唐朝后期财税改革影响因素分析
        (一)政治上对唐朝后期财税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是藩镇割据,中央政权减弱。从唐玄宗后期开始,唐中央集权体制大为削弱。各地方节度使“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财赋,以布列天下”,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系混乱不堪,朝廷为了对付藩镇的不时叛乱,每年要花费数额庞大的军费开支,致使国家获得的财政收入减少。二是藩镇割据,百姓税赋压力大。自从虚估随着虚钱在肃宗上元元年间(公元760年)合法化以来,唐朝后期财政收支大多以虚估来计算。由于虚实估价格之间有差额,导致许多藩使从中摄取暴利,极大的增加了百姓的负担,不利于唐中央的统治。
        (二)经济上对唐朝后期财税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是官俸的剧增。唐朝前期,贵族与官员可以拥有减免税特权,而减免的部分税收实际上是转移给了底层百姓来负担。二是百姓大量逃亡,纳税户数减少。唐朝建国以后,随着均田制遭到破坏,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的逃亡农民增多,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维持十分困难,租庸调收入锐减,这一过程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三是物贱钱贵局面的出现。安史之乱之后,常平法遭到破坏,富商大贾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谷贱伤农、谷贵伤民问题突出。为了缴纳足额的税收,百姓需要用更多的实物去纳税,出现了物贱钱贵的局面,导致百姓税收负担加重。
        (三)军事上对唐朝后期财税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是募兵制的实行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公元749年募兵制发展起来,募兵制由国家招募丁男为兵,供给衣食,免征赋役。募兵的军器衣粮由国家供给,德宗建中年间兵员大约为七十六万八千余人,每一个士兵按照每年约25贯来计算,一共需要支出军费一千九百二十余万贯。募兵制的实行,导致军费开支巨大,唐朝经济遭受重大破坏。二是为防御少数民族侵扰,大量财力流失。在平定“安史之乱”的过程中,为求得暂时苟安,唐代宗瓜分河北地,付授叛将,使得安史降将成为由中央任命的地方节度使,保存了相当大的离心力,吐蕃等少数民族频繁对唐王朝进行扰乱。少数民族的侵扰,对唐朝廷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造成了财产的巨大损失。
        三、唐朝后期财税改革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借鉴意义
        唐朝后期的一系列财税改革,不光为当时的朝廷中央解决了经济上的困难,还巩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减轻了百姓负担,更重要的是,这一系列改革的推行,为后世的理财家们提供了宝贵的财税改革思想。一是国家在治理财政时,不光要增加财政收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更要做到发展生产、安定人民的生活。二是要有计划地安排收支,杨炎的两税法中提出“量出以制入”原则,这样按照计划进行收支,有助于实现收支平衡,开创了世界各国预算管理制度的先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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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梁思沂(1998--),女,汉族,重庆市,硕士,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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