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弋宸 潘孝平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阴 214400)
摘要:近年来随着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律师业务代理中“风险代理”也呈现出蓬勃状态,特别是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代理,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较为多见;而一些普通案件的代理则较少采用“风险代理”方式,除了普通案件代理相对容易外,还因为普通案件代理风险性相对也较小、无论对于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风险性”产生的价值也不大。顾名思义“风险代理”是带有“风险性质”的律师代理法律事务行为,一般是委托与被委托双方就某项法律事务的代理,达成某结果或效果后,才能按约定收取相应报酬(代理费),否则不能获取报酬(代理费)。律师风险代理业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律师行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委托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热情,“律师风险代理的‘风险’激励机制能够充分调动律师工作的积极性”。①但是律师风险代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不容忽视,需引起足够重视和警惕。
关键词:律师;风险代理;现状;问题;对策;监管作用
一、律师风险代理现状
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律师风险代理业务及其行为都是较为规范的,无论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在达成某项法律事务风险代理之前,都会充分协商酝酿达成条文详细、具体、规范的协议,也会回避法定不得进行风险代理的业务;风险代理过程中大部分代理律师也能勤勉尽责、规范执业;对于风险代理成果一般也会按约分配、各得所需。但是也有一小部分律师与委托当事人在代理过程中出现不规范、不诚信甚至违规、违法等情形,也亟需进行规范和监管;风险代理双方之间纠纷多发,也需要从律师管理层面加以制衡、规范,以促进风险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律师风险代理的主要业务领域
根据当前律师风险代理的实际情况,律师风险代理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诉讼业务中,也有非诉业务的风险代理、但较少;诉讼业务中“风险代理”又大部分集中在“经济类”案件(如:买卖合同纠纷)或“经济”相关类案件中(如:建设工程纠纷);近年来又出现了“执行业务”风险代理、“执行”案件等类型的风险代理是相对体现律师综合执业能力的“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相信随着律师专业分工的精细化,“律师风险代理”业务领域也会出现“精细化”发展。
三、律师风险代理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律师风险代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1、仍然存在对法定不得进行风险代理而风险代理的情况,诸如:劳动报酬、工伤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甚至在这类案件的风险代理中出现“中间人”、“介绍人”等情形,参与从中提成,但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则是正常委托、非“风险代理”(当然也有直接风险代理协议的),事成后再由“中间人”、“介绍人”从当事人处获取“风险代理费”并与代理律师私分,而在律师与事务所管理层面用正常代理方式出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不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或“中间人”之间矛盾激化,一般不易发现。
2、风险代理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风险代理协议签订过程中“合同条款”粗糙、不严谨、欠考虑,在具体代理过程中易产生纠纷、争执,从而形成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不信任矛盾,甚至最后对簿公堂,造成“风险代理”双方的两败俱伤。由于风险代理双方对风险代理费约定不规范,而引起风险代理纠纷频发,应引起重视。
3、风险代理报酬比例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风险代理报酬比例约定过高,而当事人事后反悔或虽不反悔而实际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如:突破风险代理报酬的上限规定、风险代理案件虽未突破报酬上限但按难易程度明显比例过高等情况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委托当事人的信任和积极性。
4、小部分律师风险代理中的“不诚信”,利用其与委托人对掌握法律知识和对案件信息的不对称,诱使当事人对普通简易案件签订风险代理协议,获取不恰当的办案报酬,代理律师“失德、失信”。“律师风险代理特征、律师风险代理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律师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②如果委托双方之间失去信任,“风险代理”也将失去基础。
5、有些代理律师风险代理成功后,与当事人共同勾兑利益,对事务所谎称“虽然胜诉但案件仍在执行中、未执行到位”等等,从中中饱私囊置事务所管理不顾、欺骗事务所。这些律师急功近利严重损害事务所利益和管理制度。
6、风险代理中也存在委托当事人不讲诚信,事后反悔、甚至诬告代理律师的情况存在,甚至找各种借口指责代理律师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见利忘义。
7、甚至还有律师假借与其它律所律师共同办理“风险代理案件”名义,私分代理费的情况发生,而双方事务所都难以监管。
8、此外,还有其它各种、各类律师风险代理中的不规范、不诚信、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主要这些问题的发生,大部分都与代理律师有关,当然也与行业行政监督管理不力、监管规定不完备、律所管理不到位、律师执业管理不规范有一定关系。
(二)律师风险代理主要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对于“律师风险代理”中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对策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不诚信、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执行行为的惩治。具体如下:
1、在律师事务所层面加强对“律师风险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风险代理案件”的全流程管控,规范收结案管理和结案、收费管理,避免律师代理出现失当、失管、失控。
2、对于律师“风险代理”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教育、惩戒,增加不规范、违规违法执业行为的惩罚和成本。
3、制定相关“义务、责任、惩戒”规定进一步规范“风险代理行为”,使之“有法可依”。
4、制定“风险代理行为”的“业务操作指引”,对“律师风险代理行为”有规范化、流程化业务指导。
5、其它对“风险代理行为”执业和监管的有益的措施方法。如:“完善风险代理法定程序:完善风险代理的程序是对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 ③
四、律师风险代理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监管规范缺失:目前对“律师风险代理”明确规定“不得风险代理、禁止风险代理”的几项(业务)案件的“法定禁止”外,几乎很难找到“律师风险代理的禁止性规定”;较早之前“风险代理报酬”不超30%、近年来又规定“风险代理报酬”不超50%,但具体执行又因强制性不够而不能到位;对事务所及律师如何承担“律师风险代理”的义务、责任也无相应规定,导致监管“真空”存在。
鉴于这一问题:上级律协和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研讨、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规范、明确监管方法、义务、责任及惩戒措施;制订监管规范让律所管理“有法可依”,进一步规范“法律风险代理行为”,促进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健康。
2、监管措施不够:由于“风险代理”区别于“普通代理”,具有与委托人的深度利益关联属性,“风险代理”更易引发律师执业中的矛盾、纠纷,因此,律协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加强对律师和律所的监督,特别是产生矛盾、纠纷的案件的监督。可以采用统计、报告、应对处置等措施,掌握“律师风险代理”情况、加强对相关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处理。
3、应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律所是律师的直接组织、由律所对“律师风险代理”进行直接监督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授权监督”以律所为主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产生“警示效应”;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风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有案必查、查实必究”。
五、加强律师风险代理监管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减少律师执业矛盾、纠纷,促进律师业务发展;
2、有利于加强事务所管理和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形成“良性管理体系、锁链”,形成管理“闭环”;
3、有利于提升执业律师形象、提高律师执业技能水平和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4、有利于规范律师业务市场、增加服务与收费的透明度、实现律师专业服务与律师价值的统一;
5、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行业协会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服务的新水平。
六、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加强和进一步加强对“律师风险代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规范和措施,调动律所在监管中积极作用,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形成“管理规范、成效显著、各方获益”的良好共赢局面。
“虽然现阶段,我国律师风险代理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但风险代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作用”。④
参考文献:
[1]陈鹏·浅谈我国律师风险代理[J]·商场现代化,2010(9):222
[2]舒海·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初探[J]·公务员之家·2009(4)
[3]张紫荆·我国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困境及出格[J]·青年时代,2020(21)
[4]谢彩霞·民事诉讼中的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