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岩
(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
摘要: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在中国民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合同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被赋予了更多的内容,尤其是诚信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帝王原则”显示出了更多的价值引导作用。合同法视域下的诚信原则不仅仅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软性保护伞,也是规范其法律行为的重要前提之一。因此,本文将系统探究合同法视域下诚信原则的各个方面。
关键词:合同法;诚信原则;民法典
引言: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文规定,《民法典》中也重新梳理了合同法的基础框架以及法律条文。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契约,合同的实际履行更多的是基于当事人之间自觉的诚信的行为。因此,需要详细的探究在目前合同法视域下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以及作用,基于这个探究延伸出如何在新时代将诚信原则的正面效应最大化。本文将详细探究诚信原则的基础含义、意义以及表现内容,最后给予建议,以保证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一、民法典中诚信原则含义概述
合同早在历史上就已经以契约的形式存在,早年间合同双方履行权利义务关系更多的是基于自发的契约精神,自由性以及约定俗成的意识形态超越了当时法律的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没有任何法律约束的契约精神遭到了破坏,当时的合同成为了一方压迫另一方的不公平依据,所以这种形式随着法律意识的觉醒以及制度的完善逐渐消亡[1]。在这个过程中,以诚信为主要原则的道德观念逐渐被纳入到合同的法律体系当中。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包括中国都将诚信原则囊括到合同法律条文中。中国将诚信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帝王原则”,就是让诚信更好的正向调节市场经济环境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需要详细的了解诚信在法律上以及道德上的具体含义[2]。
诚信,说到底是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其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诚信的强制性更多的体现在思想层面,内在层面,是一种软性的要求。诚信的含义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第一个方面人们在日常行为中做到信守自己的诺言,并且用实践证明。第二个方面就是做事做人真诚,即求真务实,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虚情假意,保证客观事实的真实性。可以看出,诚实守信是当今社会价值观的重要追求之一。《民法典》中,法律条文也对诚信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良,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不仅仅是全体公民需要认可、遵守的基础价值观之一,而且也是市场主体之间进行法律行为的基础要求和“试金石”。诚信是一种法律意识形态,在自发调整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法律判决者进行仲裁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时候的重要基础依据和参考[3]。
二、合同法视域下诚信原则的意义
由前概述可知,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合同签订的主体之间往往需要有诚信作为签订的前提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双方的权利,假如一方之前有失信的情况,必然造成另一方的谨慎和必要的风险预判。其次,合同的签订以及附属合同的追加过程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在随时发生着变化,法律作为强制性的条文难以对双方进行灵活的约束,因此需要诚信作为灵活的约束力来调整合同双方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是法律强制性的补充力量,发挥着比法律更加灵活的约束作用。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甲乙双方就合同内容在履行权利义务责任的同时,发生了合同约定之外的衍生情况,这时候法官无法根据合同双方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判断双方诉求的合理性和正确性,那便可以根据诚信原则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公平的、权衡的字面引申,以此来最大程度上保证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解释,最终找到维护甲乙双方利益的平衡点[4]。最后,诚信原则对于调整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具有强大的指引和评价作用。诚信原则本身具有指引自己行为,预测双方行为,教育他人行为的作用。应用到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在市场行为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并且要求双方之间秉承着法律原则来进行法律行为,从而能够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满足对方的权利要求,达到双方之间的平衡关系。诚信原则能够让市场主体,比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达到权利义务关系的动态平衡,最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因为在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中,很多潜在的纠纷就已经在诉讼行为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协调解决掉了,所以,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诚信原则的作用不可或缺[5]。
三、合同法视域下诚信原则的问题
从古至今,小到自然人的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社会的运行,诚信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看不见的手”发挥着普世的价值。一方面,诚信因素在如今加强依法治国的环境下越发重要;另一方面,随着法律的日臻完善,诚信原则法条并没有随着法律法规的细化而具体化,所以,目前诚信原则的定义,涵盖范围以及立法解释都相对不够具体,不够清晰,在《合同法》的视域下,诚信因素的发展和影响力明显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下面,将详细的阐述在当前法治社会的建设中,以及在《民法典》中合同法的新阐述之下,践行诚信原则过程中存在的具体的问题以及可以完善的方面[6]。
(一)诚信原则的定义相对比较含糊,不够清晰和具体,缺乏强制力
诚信原则目前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法条体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仍然存在这很多边角漏洞,比如法无明文禁止不受惩罚现象。如,像目前的老赖现象,合同法目前只惩罚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失信行为,针对于法律法规之外的失信行为,并没有受到相应的追究以及惩罚。因此,对于一个有前科的老赖,很难说其受到了与之失信行为相匹配的惩罚,所以,针对于失信行为的强制力度和惩罚力度大大降低,难免造成社会舆论的诟病。其次,诚信原则作为法律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力显著落后于法律规则的强制力,这也是目前我国民法中过于强调和简单依赖法律规则的通病。对于一种违法行为,只要能够直接适用于法律规则的,就不去过多考虑其侵犯的法律原则的轻重程度,这种现象造成了以诚信原则为主的法律原则,在裁决或者惩罚违法行为人的过程中的影响力大大减弱[7],最终降低了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以及权威性。最后,公民对于民法中诚信原则的认识不够广泛和深入,甚至有很多公民还以为诚信隶属于道德范畴,因此,当今民法中诚信原则对于公民的宣传和教化作用不够。虽然在具体的案件裁决中,虽然很多公民简单的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则能够识别并且追责绝大部分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单纯依靠法律法规来裁决毕竟存在一定的盲区,所以对于一部分违法行为,单纯依靠法律去强制,存在较明显的局限性,即便部分违法行为,因为其恶劣影响引起了社会舆论和道德风波,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以及诚信原则的强制性,最终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因此,上述问题可以总结为现有的案件裁决过于简单直接的依赖法律法规的作用,忽视了诚信原则的普世教化作用,也没有赋予诚信原则相匹配的强制力,所以针对于诚信原则的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二)诚信原则适用的主观性过强,不够灵活
诚信原则因为在法律中没有精细化、具体化的规定,导致了在部分案件中,法官在裁决中只是凭借着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模糊的法律原则来去审判,在没有深入和剖析整个案件的前提下,这种对诚信原则的主观和任意的解释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审判误差,进一步造成了误判概率的发生。现实生活中,很多相似的民事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都是不一样的,这些现象的产生都是不同的裁决主体在运用法律原则的情境中,做出了不同的主观解释和判决。此外,即便法官深入和细致剖析了案件的情况,但诚信原则的解释过于僵硬刻板也造成了法官在裁决时无法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控,条条框框束缚了判决的灵活性,结果自然不会令当事人满意[8]。
四、合同法视域下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
诚信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特别是合同编,在合同的准备阶段、履行阶段以及终了阶段,诚信原则需要发挥促进权利双方履行义务的作用。
(一)合同签订前期诚信原则的促进作用
诚信原则在合同签订前期以及准合同的自发签订阶段发挥着让合同双方彼此信任的作用,这种心理效应有助于合同的达成。需要注意的是,在早年间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原则不完善的情况下,签订双方在合同的前期协商和签订阶段中没有使用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补充条款,这就导致在准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开始初步履行时,由于外部条件因素的变化,导致合同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另一方可能并不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事实上没有成立的合同或者失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这对受损一方造成了不可追回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失。在如今以诚信原则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原则的指导下,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在签订准合同或者合同的初期协商阶段需要补充附加协议,即便没有补充附加协议,该合同实际发生以下事实,法律都会对合同本身进行有余地的法律保护。实例如下:
(1)法律规定的自始至终没有法定效力的合同:签订主体有小于8周岁或者没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签订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故意欺骗对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签订的合同中有违法行为等等。
(2)法律效力可撤销的合同:因为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因为欺诈签订的合同;因为欺诈签订的合同;因为胁迫他人签订的合同了;还有签订合同的时候显失公平等等。
(3)可以等待法院进行裁决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缺失代理人和代理权时签订的合同;债务纠纷合同等等。
倘若没有诚信原则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那么合同双方在签订时必然难以考虑周全,等到意外情况发生时合同受损方也难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如此,诚信原则在合同签订初期还明文规定了双方前期的签订义务,比如:
(1)前期保密的义务:它要求合同的签订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初期不得就协商的内容以及商业机密告知第三方,不得发生以任何泄密行为导致损害合同当事人权益的情况。
(2)合同保护义务:保护义务要求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协商时需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保证签订前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充分的保障。
(3)合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要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初期,需要告知对方和签订内容有关的真实信息,避免因对方不知情或者误解导致错误的签订合同内容。
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赋予合同签订阶段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体现了诚信原则在合同法原则中的“帝王”地位。
(4)合同协助义务:合同协助义务要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初期应该相互协助,履行自己的义务,给对方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它体现了在合同签订初期,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合同的签订成功是双方相互协助、相互合作的结果。
(5)合同的欺诈禁止义务:它要求合同的签订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禁止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权利,它体现了对合同双方的法律保护性以及对违反合同法当事人的惩罚性[9]。
以上的前期保密义务,合同保护义务,合同告知义务,合同协助义务以及禁止双方欺诈义务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先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签订的初期,根据法律上赋予双方的义务来保证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是的合同在签订成功之前,双方不需要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先合同义务本质上就是签订合同主体权利的“保护伞”。和合同前期需要双方当事人履行先合同义务相对,诚信原则也提前声明了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的保护,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在合同正常履行的过程中,合同一方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时,过失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值得深思的是,合同协商阶段的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的内容,它更多的以双方之间的诚信为依托,倘若一方因为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那么无论合同是否生效,过失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诚信在合同签订前期具有保障合同正常建立,促进双方进行合同签订的作用。
(二)合同执行阶段诚信原则的约束作用
在合同法视域下,保障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时按质量完成是诚信原则在合同执行阶段的重要目标。诚信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的执行阶段。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环境下,合同的内容复杂多样,合同的形式也不尽相同,面对如此纷乱复杂的合同市场,诚信原则的重要性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合同双方坚定不移的践行诚信原则,那么整个市场经济和市场活动才有秩序可言。所以,合同的诚实诚信履行就是诚信原则在合同执行阶段的约束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合同双方主体因为合同的正常履行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反过来促进合同的签订行为,因此,诚信原则是维持整个市场经济生态秩序的依据。诚信原则在合同执行阶段可以具体阐述为具体的责任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以及变更权利。合同附随义务相对来讲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附随义务的基础就是诚信原则,它是在合同执行阶段合同双方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区别于合同的其他义务,附随义务起源于西方,是契约精神时代的主要产物。它解释和有效拓展了现代合同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只包括基于诚信原则的义务,所以实际的法律解释中,很多有清晰的定义来规定附随义务,就是附随义务一定随着不同合同内容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合同主体的不确定性,内容的不确定性,诚信原则使用范围不确定性导致了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一点,法律法规其实已经尽可能通过具体的条文将其明确下来,以此来更好的服务于合同的签订。而合同的变更权利是指双方履行合同内容时,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进行合同内容的变更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变更的过程中需要始终遵循诚信原则,保证其变更的内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条件下最大化调整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合法权益的变更需要双方严格遵循诚信原则以及双方同意,但是实际过程中只要征得双方的同意,变更内容可以只按照诚信原则进行变更,因此诚信原则是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双方只有依据诚信原则继续旅行变更的条款时,合同的有效性才会得以延续。
(三)合同终了阶段诚信原则的善后作用
在合同法的视域之下,合同的终了阶段表明合同已经履行到末期,即将结束。在合同的终了阶段,双方应该更加秉承诚信原则,来履行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最后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终了阶段结束后,比如说期限的截止或者合同规定的终了条件的实现,双方就自身还没有履行完的合同的义务,仍然有责任要求继续履行,否则视为合同的违约。履行结束后还需要履行的义务受到法律的要求和追责,成为合同后履行义务。因此在合同法视域下,基于诚信原则的合同终了阶段始终处于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管辖之下。需要注意的是,后合同义务没有在合同中注明,它是基于诚信原则的客观要求。后合同义务不仅仅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终了阶段,仔细审视自身没有履行完的义务,没有行使完的权利,继而不断要求对方履行未完成的义务,行使其应行使的权利,这个互动过程要求双方之间需要基于诚信原则来互相协助,以此来更好的达到合同规定的效果。而且同样和先合同义务一样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这一点来说后合同义务和先合同义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简而言之,在合同的终了阶段,因为合同内容的执行情况受到当事人以及客观条件的影响,而诚信原则对于这些客观的变化具有不同的、不确定的要求,所以后合同义务的规则和形式也是不尽相同的,这些变化之处无一不体现了诚信原则的监督和作用,诚信原则的贯穿也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最后阶段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强大的善后处理作用。
(四)合同解释阶段诚信原则的解释作用
合同签订的主体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同的内容的正规性和完善性。不完善的合同内容往往在关键时刻无法全面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因此,合同签订主体的自身法律素养以及对于合同事项的理解程度,决定了诚信原则在其中究竟可以起到多大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诚信原则在合同法的解释过程中始终是秉承着平衡的目的,不会过于倾斜于其中某一方,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公平评判作用。在合同法的视域下,很多的合同主体因为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对于一些合同事项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产生误解,或者说没有敏感的法律意识,导致后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就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了。所以在诚信原则的保护下,诚信原则需要重新对合同的内容作出适当的解释说明,从而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合同法视域下,诚信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可以有效的合理化解释合同待争议的区域,比如上述所提到的自始至终无效的合同类型,就是基于诚信原则的解释作用,认为其合同的成立原因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显失公平的,这样可以进一步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还有上述提到的效力可撤销的合同类型,也是基于诚信原则解释,判定合同的成立存在重大的缺陷,倘若被侵害人想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那么法律需要保护其权益,这些都是诚信原则赋予被侵害人的权利。此外,针对于法律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基于诚信原则的解释,比如债务纠纷,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涉及的合同等等,这些合同类型由于内容头绪相对复杂,难以理清,其中合同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以断定的时候,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大化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理权益,避免不公平的情况产生。
五、合同法视域下完善诚信原则的策略
根据上述内容,明确了诚信原则的具体含义及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基于诚信原则目前在合同四大阶段发挥的具体作用,接下来将要提出一些具体的策略,保障在合同法的视域下,让诚信原则可以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完善其目前还应该完善的方面:
(一)完善合同法生存环境下外部法律生态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一个分支,但是在整个民法体系甚至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各种制定法之间是相互有牵扯的,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合同法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哪一种法律,诚信原则都是其基本原则,发挥着基本的作用,因此更好的发挥诚信原则在法律建设中的作用,就要完善整个法律生态。此外,在现实生活中,从油盐酱醋茶到国际贸易,其中的每一个环节可以看作是合同的履行过程,单纯依靠诚信原则在其中的牵动拉扯,无法百分百顾及到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我国正面临着市场经济的巨大变革中,诚信原则需要更多、更完善的内容来发挥其作用,所以,这也是必须完善法律生态的重要原因。在合同法视域下,以让诚信原则更好发挥作用的法律生态建设中,就需要在合同法的内容中将诚信原则具体化和法条化,直接规定好对于每一种法律违约行为,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具体的经济和人身赔偿,将惩罚的量化指标具体化,才可以让合同当事人更加诚信。另外,需要大力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将一些严重的、连续的、惩罚后无效的不诚信的行为及时通过电子化平台予以公布,这样,当失信人在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候,执法部门可以及时进行阻截和监督,避免新的被侵害人的产生,最大化控制住威胁市场不稳定的失信因素,也从某种程度上提升了诚信原则的强制作用和惩罚效果。最后,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大在群众中的诚信教育,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以及法律素养,让公众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拿起诚信原则这个“防护盾”来保护自己。这样也可以进一步打造完善的信用生态和法律体系,让整个社会因为诚信原则效力的加强和法律生态的完善变得更加安全和美好。
(二)赋予裁定判决主体更大的自由量化权利
生活中,虽然法律法规能够解决大部分的民事纠纷,但是伴随着失信行为越来越频繁的发生,有很多民事纠纷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文的规定支持,从而难以利用诚信原则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自由的裁量。此外,上文也阐述了部分裁决者也利用这些漏洞滥用职权,从而使法律的威信在大众面前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造成法律的社会公信力度降低。因此,在新时代,应该赋予裁决者更自由、更广泛的量化裁决权利。具体的措施表现为,优化法官的考录制度,选拔忠诚,公正,为民,廉洁的裁决者。其次,赋予裁决者相对自由解释诚信原则的权力以及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这样裁决者在判决案件的时候,可以按照双方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结合具体行为,基于诚信原则从而给出更加公正的裁决。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避免裁决行为过于主观,需要建立或者协调审核链条,多方共管的监督机制,避免裁决者在判决时受到不公正因素的诱惑和影响。综上所述,裁决者可以凭借更加自由解释诚信原则的权力为诉讼双方取得其应有的利益,监督机制可以进行兜底,避免在裁决时任何不公平因素对于案件裁决的影响。
六、结束语
合同法视域下,诚信原则的研究是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从根本上探究诚信原则的具体含义以及诚信原则目前仍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然后从合同的前期签订阶段,合同的执行阶段,合同的终了阶段以及合同的解释阶段这四个阶段中去详细的探究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以及作用。最后通过一些研究方法得出建议,来具体阐述诚信原则如何更好的应用于实践中。所以,本文立足于合同的整个生命周期,从根本上探究了诚信原则的含义,作用以及后续完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监督机制必须适度,杜绝过度干预,以防止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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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松岩,男,汉族,江苏扬州人,法学本科,主任律师,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合同法、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