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建权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410000)
摘要:人工智能在政法辅助工作中的应用开启了人工智能政法工作,使政法工作也进入了人工智能的时代。人工智能自应用以来,不但极大的减轻了政法人员的办案压力,而且自辅助工作以来极少发生冤假错案。有人认为未来强人工智能可以代替人在部分政法工作中的功能完成刑事案件的推测,也有人认为人工智能毕竟是机器,不能从本质上取代人的意识与感受,难以承担起独立刑事推测工作。目前,就强人工智能否像人一样进行刑事推测存在较大的争议,对相关内容的研究也是一个热门课题。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了人工智能对刑事错案防范的增益;第二部分探讨了人工智能对刑事错案防范的风险。只在为人工智能推广及应用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错案;防范;增益;风险
引言:
随着计算机科技的发展,加速了其感知学的进步与发展。一代又一代的机器人诞生,并应用于各个领域,并展示出可以匹敌人类智力的机器人,开启了人工智能时代。在人工智能时代,越来越多的工作岗位被机器所取代,将人从传统的高强度的工作岗位中解放出来,使人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更高级的创造性活动与工作中去。这是我们所能看到的人工智能时代机器在各领域所带来的增益。但也有不少因计算机程序系统问题导致的人工智能事故。如2010年5月6日美国证券交易发生的莫名下跌。当人类还未完全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增益与风险矛盾问题的同时,已经有更多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项目相继开展。在政法领域,人工弱智能的尝试性应用得到广泛的认可。关于人工强智能辅助工作的应用也被提上了实践应用的日程。研究人工智能对刑事案件防范的增益与风险对人工强智能在政法领域的创新性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人工智能对刑事错案防范的增益
(一)解决了政法一线工作人员办案压力
传统的刑事案件庭审采用人工录入信息,且法官庭审耗时较长,庭审信息录入人员工作压力极大。此外,在刑事案件审阅方面耗时较长,阅卷人员的工作压力较大。启用人工智能辅助刑事办案后,在庭审现场通过语音识别系统将语音转化为文字,利用大数据平台对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整理,降低了阅卷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极大的减轻了一线工作人员的压力。
(二)提高了政法工作刑事办案的效率
根据2019年上半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刑事案件统计情况来看,上半年新收各类案件总数同比增长189万件,刑事案件增长率为14.54%。全国2019年上半年新收刑事案件上万的法院共有306家。各级法院一线人员刑事案件办案压力巨大。其中还不乏存在法院人员数量配置不足的情况。在刑事案件办案中,庭审笔录、阅卷等岗位工作量较大,普遍存在人少案多的问题。广州市中级法院启用了“智审辅助量刑裁决系统”后对历史上300多万件同类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最终结果表明该系统判案识别准确率高达98%以上,庭审时间相比人工庭审缩短30%-50%,刑事办案精准度和办案效率都有较大的提升。启用人工智能的多个法院庭审判长都表示法院庭审效率提高,日庭审由原来的1-2个提升到2-5个。
(三)解决了刑事证明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司法办案的核心。传统的刑事司法办案过程中,因为人员对公检法认知的差异性,导致了证明标准在刑事办案中的差异性。在刑事案件办案中,一旦发现初步证据,办案人员往往会根据自身对公检法的认知和理解,想方设法证明证据的成立性,并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属实。如果发生了侦查者、起诉审判者三方对证明标注难度认知存在差异,就有可能从根本上导致三方关系定位错误。裁判者有裁判案件的主导权或决定权,往往会以证据充足理由对案件进行审判,存在错判案的风险。人工智能以程序的形式将统一使用的刑事办案证据标准、相关规则等嵌入智能办案系统,三方办案时可通过办案系统互查信息,实现了刑事办案信息互通。这有效的提升了三方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互相督查作用,预防证明标准不统一,而可能导致裁判者主观断案造成错案风险。
(四)规避了人权对刑事办案的干预
传统的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虽然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案流程,但公检法办案中裁判者的主导权更加明显。且传统的人员办案中,人权对刑事办案的干预较为明显。如赵海作案中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两次退回公安机关,导致该案件超长羁押。人工智能则是凭借着数据库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办案,判案依照程序既定的逻辑推测,有效的规避人权对刑事办案过程中的干预。
(五)有效的预防了刑事办案中的非法取证
据统计,国内大部分冤假错案的发生受非法取证影响较大。这也是我国行政司法体系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非法取证实际上带有一定的刑事逼供色彩,这违背于法律规定的刑事办案的公平性、公正性。在一些大案要案中,一旦发生错判,就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人工智能辅助刑事办案系统的取证,都是基于严格的操作规范及其程序而制定的,取证具有明确、清晰、统一、标准的规定,其取证结果符合严谨性标准。
对于刑事办案取证,人工智能系统一旦分析出其不符合规定的取证,就会自动筛选出来。这有效的预防了非法取证可能引发的刑讯逼供,从而预防刑事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
二、人工智能对刑事错案防范的风险
(一)放大了“沉锚效应”对决策者的影响
人工智能在刑事错案中存在着防范与增益,可人工智能终究并非人。它缺乏人的意识,其思维具有固定性。人工智能程序对数据的分析,基于固定的程序和现有的公检法规定。当程序设定本身存在漏洞,或公检法存无法与社会发展相对应时,人工智能程序对刑事办案就会形成“沉锚效应”。在人工智能系统长期辅助司法办案时,其数据分析的信息对裁判者的决策具有较大的影响。当裁判者过分依赖人工智能办案时,就会放大其“沉锚效应”,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与累积。
(二)降低了对证据经验性审查的作用
每个国家的司法在设定上都是不同的,其刑事审判的过程也存在差异性。对于刑事案件审判而言,人员办案除以法律为基本准绳外,在长久的办案工作中积累下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经验会给案件推理提供更加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人工智能系统则缺乏人的灵活思维,更不可能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或从交流中追寻蛛丝马迹。单纯依靠人工智能系统的推理,可能会让刑事办案的推理陷入困境。依靠各类运算得到的推理结果或证据带有客观性,因而也一定程度上给裁判决策的合理性增加了怀疑程度。
(三)难以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作为独立的人他们都拥有人权,即拥有被保障的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传统的刑事诉讼案件中,一般辩护人在狭义意义上特指律师。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律师,通过辩护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人工智能办案虽然便利了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但未将律师纳入其中,使刑事办案对于律师本身而言,就违背了司法办案的公平性、公正性,不利于律师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交涉和为当事人辩护,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增加了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风险
当前国内还未建立与人工智能相适应的刑事办案体系及责任体系。如果当下过度的依赖人工智能进行刑事办案,一旦发生了人工智能辅助案件的冤假错案,责任应该归咎于谁?当下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刑事办案的工具,为裁判者提供决策依据。一旦发生人工智能推测有误,或庭审时录入信息有误,导致刑事案件卷宗发生错误。在进行二次庭审时审判发生冤假错误,责任又该归咎于谁?人工智能虽然能够通过精准的客观数据计算为裁判者提供依据,却无法像人一样承担责任。显然,责任问题也可能是人工智能刑事错案发生的重大风险因素之一。
(五)程序错乱引发的刑事判断错误纠正难风险
人工智能办案系统是基于复杂的程序执行辅助办案的。程序及执行程序的指令是导致智能行为发生的根本。在进行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设计时,假设一般程序员的程序本身存在漏洞,或系统在后期运行当中发生程序错乱,那么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向公检法提供的决策信息就会失去精准的识别能力与判断能力。与人工办案不同,人工智能刑事办案不能对这类漏洞做出及时的反应,就有可能给各环节刑事办案埋下风险隐患,酿成刑事错案的发生。
三、结语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类应用一些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技术将人工从相关的工作岗位及任务中解放出来。在政法工作中,首先我们无可否认人工智能的辅助办案减轻了政府部门的办案压力,提高了刑事办案的效率和办案精准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法人员的办案水平。但是,也无可否认人工智能在政府辅助工作中发生的冤假错案现象。本文研究证明了,虽然人工智能辅助政法工作中的应用减少了冤假错案事件的发生,但也表明了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的风险。通过研究,我认为人工智能可以作为刑事办案预防冤假错案和减轻一线政法人员办案压力的一种辅助手段。至于办案风险,人与人工智能的办案都存在风险,关键在于如何防范。未来,人工智能行政辅助办案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人工智能在政府领域的辅助应用实践中,人要主动的认识到政法办案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主动的加强风险因素的控制,是人工智能适当的辅助工作。只有这样,人工智能对刑事错案的防范管理作用才能最大化凸显,为一项政法人员办案添光增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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