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约车安全现状及治理研究

发表时间:2021/4/27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3期   作者:楼建昌
[导读] 摘要:网约车是“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新兴产物,是一种新型商业运行模式。
        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滨江大队  浙江杭州  310051
        摘要:网约车是“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新兴产物,是一种新型商业运行模式。相比于传统行业,网约车行业的资源配置更合理、信息传递更高效,但在安全治理方面还存在不足。近年来,接连发生的网约车恶性安全事件,暴露出网约车行业的安全隐患。文章从典型案例出发,分析当前网约车行业存在事前资审不到位、事中救援不迅速、事后监管不及时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网约车安全治理现状,文章提出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政企配合、优化安全设计、加强隐私保护的建议,为完善网约车安全治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网约车;安全性;统计分析;建议
        引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约车用户规模达3.40亿。其作为“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新兴产物,相比于传统行业,有着更为合理的资源配置和更为高效的信息传递。但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逐渐暴露出一些安全问题。近年来,接连发生的网约车乘客遇害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网约车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亟待深入思考如何完善网约车安全治理。
        一、我国网约车安全治理现状
        1.政府治理现状
        《暂行办法》宣布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地方立法也相继出台,从多方面构建了网约车规制体系。截至2019年4月29日,全国共有248个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244个地级市)发布网约车实施细则,在全国29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已发布细则的城市占比为83.0%。《暂行办法》推出之后,中国消费者协会披露了“网约车十大乱象”,其中涉及到网约车安全的问题有:乘车安全隐患、用户信息泄露问题、乘客投诉无门维权困难、网约车企业多地无证经营、“黑车”“马甲车”等不符合运营标准车辆频现、司机资质不达标现象较为常见。两起网约车乘客遇害事件后,交通运输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等10部委组成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包括涉事平台在内的7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此后,交通运输部在发布会上通报涉事平台存在7个方面33项问题,联合检查组提出了27项具体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个人隐私泄露风险、未落实隐患排查机制、无资质非法运营、政企联动机制不健全、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不到位、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等。
        2.网约车平台公司治理现状
        涉事平台首先从完善软件安全设计等方面着手启动安全大整治,主要包括新增一键报警功能、增加安全中心入口、可以添加紧急联系人、试运营全程录音功能、扩建客服团队人员、升级人车不符检测功能、新增司机考核功能,每天通过考核后,才能接单等。此后,平台公布全面整改方案,从去除手机软件社交功能、加强用户的安全培训、完善政企协作配合机制、全面实现网约车车辆和司机的依法合规、提高线下应急处置能力、优化手机软件安全功能建设、加强用户隐私信息保护等七个方面整改。整改过程中再次提出五点整改措施,限制顺风车接单次数、规定车主在常用路线上搭载乘客、去除手机软件个人隐私相关信息显示、加强用户信息筛查,升级人脸识别功能,严肃处理人车不符、加大客服资源投入,提高客服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警方合作等。
        二、网约车安全治理建议
        1.安全措施方面
        网约车平台的安全整改措施已基本覆盖了全程,基本达成“行程前合规—行程中守护—行程后处置”安全标准链条。

在行程前,司机将接受实名身份背景审核和人脸识别,极大降低人车不符率;平台在乘客端添加了“紧急联系人”,并加强了线上、线下的司乘安全宣传教育。在行程中,司机与乘客通过虚拟号码联络,乘客可即时分享行程给紧急联系人,适当情况下可进行录音录像,平台还提供一键报警、“7×24小时”客服应急响应等功能,均有利于保障行程安全和事后调证。在行程后,主要的出行平台基本都实现了司乘互评机制,乘客可通过设立黑名单,激励司机提升服务水平。
        2.完善事后追责制度
        七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制定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地位和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因其未做具体明确责任划分,实务中,难以为相关案件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近日,网约车安全事件频发,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的责任划定问题引发热议。其中,一种意见认为,平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平台主要负责提供信息,而不负责实际操作,驾驶员因其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该由司机个人承担责任;持相反意见的一方则认为,平台和驾驶员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平台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所以平台应该就信息不真实等造成乘客利益受损而承担过错责任。笔者认为,平台和驾驶员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发生后,我们应首先明确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等,均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服务过程中的监管责任,具体包括对驾驶员的资质及营运车辆合格性进行认定以及驾驶员使用该软件的接单情况等,网约车平台在运行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网约车平台应当作为事故责任主体。驾驶员作为实际操作者发生事故,当然应当对其操作承担责任。最后在明确平台和驾驶员的事后责任下,应当细分发生事故网约车的车型,以某机构为例,可分为专车、快车等,根据车型的种类不同,对网约车驾驶员和平台进行按比例分责,并且借鉴现有的事故追责制度相关规定,针对乘客和驾驶员双方的安全,平台应负责购买带有营运性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并根据程度轻重,为每辆网约车确定最大限度的保额。
        3.监管方面
        (1)网约车平台应根据评价对网约车司机实行绩效评级制度,划分评级等级。统计数据显示,网约车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多在夜晚或凌晨,因此可对等级较低的网约车司机实行夜晚22:00至凌晨5:00禁止接单制度。
        (2)网约车平台可建立开放建议平台,征集广大乘客以及司机的建议,乘客和司机是网约车平台最直接的使用者,对各个环节和安全隐患有更清楚的体验,网约车平台可将切实可行的建议纳入网约车管理条例,并运用相关技术保障措施实施,使这些措施成为行业标准、平台标配。
        (3)交管部门可根据实时路况信息规定禁止网约车通行的路段,对人员稀少、存在安全隐患和作案频发的路段实施禁止通行措施,若平台检测到司机违规通行该路线,应立即启动报警机制,由警方根据定位信息进行追踪。
        结束语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新型商业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两起网约车乘客遇害事件,暴露出我国网约车行业存在事前资审不到位、事中救援不迅速、事后监管不及时的安全隐患。为杜绝网约车恶性安全事件的发生,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政府采取了相关措施,但目前的网约车安全治理仍有待完善。为保障网约车运营安全,要完善立法与监管、推进政企配合下的全周期安全治理、加强用户隐私保护、优化安全设计。
        参考文献:
        [1]张鸽.网约车监管现状及优化建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1):188-192.
        [2]潘小胜,谭涛.网约车新规下消费者的安全问题研究[J].纳税,2018(1):168-169.
        [3]刘回春.网约车消费体验4大问题突出[J].中国质量万里行,2018(12):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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