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 401121
摘要:信访问题关键是要解决问题,不解决问题,再多的措施办法都没用,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核心任务,不断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依法治理能力,才能让改革者有更多回圜余地,才会对未来更有信心。
关键词:法制建设 信访 改革发展
信访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现象,信访事项的处理则是法律之外的有效调解机制。社会经济发展了,物质生活改善了,应该说社会矛盾会越来越少,到各级上访也应相应减少,但现实确是有增无减,原因何在?值得深入研究。
原因一是人民群众对政府信任度增加。从历史发展来看,社会稳定下来以后,政权越巩固、社会越安宁,到政府上访会增多。这个原因不复杂,政局稳定了,政府真正担负起了社会管理的责任,政府手中也有了很大的权力,能解决问题,能办成事情,人民对政府信任,有了问题找到政府能够解决,自然就相信政府、依靠政府。另一方面,社会安定了,人民安居乐业,各种各样的利益需求也会增加,需求多了、要求高了,矛盾和问题自然而然也就多了,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也自然就会多了,上访也就多了,这也是正常的社会现象。
原因二是国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力度加大。信访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国家发展从弱到强,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城乡发展、劳动保障、住房、医疗、教育等方方面面改革,由此带来强烈冲击,过程中触及利益博弈也由此产生遗留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得以妥善解决,群众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人民幸福感不断提升。
原因三是传统观念意识导致的上访压力。“不患寡而患不均”,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根深蒂固的,在现实生活中,利益的多元、需求的多元,带来的是思想的多元。对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产生不同的认识和感悟,就会有不同的攀比和是非衡量标准,各种各样的思想冲突也就在所难免。人们有了疑惑、有了不满就要上访告状,为了一口气,要找政府评理,要弄出个所以然来,这也是一种很自然的社会现象。一些问题,反反复复解决不了,不全是利益问题,也有思想认识的问题、观念意识的问题,甚至于上访者把上访当成了一种身份和荣誉使个别不是问题的问题形成常年困扰。
原因四是对“非访”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信访部门不应是直接解决问题的部门,而应是推动信访问题解决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但在解决一些棘手问题时,上访者常以“非访”形式施加压力,“非访”是指非正常上访,信访人往往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上访等形态出现,影响办公秩序,损害社会环境。“非访”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信访”,而是涉嫌破坏社会秩序的极端行为,信访部门既无权限、也无能力解决,理应由属地公安部门出面处理。对此,无论是治安管理法、信访条例或是公安部出台的文件,都要求对于涉嫌违法的非访行为予以处理,但现实是,怕群体效应和舆论造势,公安部门不敢强力作为,一味求稳结果导致“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社会心理提供了滋生土壤。
对策一是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核心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但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人民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还面临不少难题。因此要坚持发展为民,持续落实好党的惠民政策,在谋发展、搞建设时,要综合考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找到多数人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不能顾此失彼,不能使一部分人获利而另一部分人受害。在任何一项政策措施出台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考虑群众的利益。对个别部门为谋取私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严格防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发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信访工作的首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在新形势下,各级领导必须放下架子,打掉官气,主动上门,把信访工作做到基层,把党的关怀和政府的济助送进普通群众的家庭”。
对策二要不断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依法治理能力。要正确处理情、理、法之间的关系,由情入理而法是中国法治实践的基本特色。所谓由情入理而法,是指中国社会的活动规则是从情入手,以理服人,以法管人。在实践中,合情合理的并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也不一定合情合理。情、理、法往往不在同一层面上,甚至相互冲突。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把情、理、法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不能人为割裂,否则难以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国家法律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所以任何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社会矛盾突出问题,若不及时处理,就有可能把小事拖大,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司法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高效地处理每一个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只有通过法定程序,让化解矛盾的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才能提高公民和社会对矛盾处理结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对策三要畅通诉求渠道和加大解决力度。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把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作为一个重点,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要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执政者不能回避信访,更不能害怕信访,要正确对待信访现象,认真解决信访问题,我们党是执政党,要把信访工作作为分内职责,而不能作为一种负担。做信访工作一定要讲情感,要有情,要同情,要真情,要动情,要让上访群众真心感受到我们是在替他们想、替他们说、替他们分忧解难。即使他们提了不合理的要求,甚至过分的、错误的要求,我们也是在替他们着想,避免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太远。工作要做好,信访量要降下来,要做到息诉罢访,关键是要解决问题,不解决问题,再多的措施办法都没用,都是治标而不治本。
对策四要坚持循序渐进妥善科学解决发展中的矛盾。要把信访问题放在社会发展规律中、放在社会大背景下来看待。一定要有这个心态,没有这个心态,没有这种认识,整天兵来将挡,水来土屯,上推下卸,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临时采取一些应急手段,暂时是安抚下来了,但也是长久不了的。今天的中国,发展很快,有矛盾很正常,我们固然要有“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但也不能期望万年之事、朝夕解决,将问题拖成历史问题诚不可取,毕其功于一役也绝不现实。面对各种问题,不切实际的空头支票,超越阶段的夸张口号,或是“一招就灵”的万能良药,不是天真幼稚,就是轻浮狂躁。
有时候,我们的确感到被问题不断,这可以理解,改革发展,公众和舆论更加敏感,未来之路肯定也充满挑战,但也要看到,正是在对问题的不断突围中,国家社会得到了实质性改善,既有“问题意识”,也有“过程意识”,才能让改革者有更多回圜余地,才会对未来更有信心。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