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工伤保险的政策理论研究

发表时间:2021/4/27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1月3期   作者:赵凯
[导读] 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工伤保险制度是最基本、
        赵凯
        淮北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安徽淮北 235000

        摘 要: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工伤保险制度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世界上建立最早、覆盖国家最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工伤保险事业也进一步走向更加理性、更加科学、更加现代化的道路,充分发挥“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的制度功用,使工伤职工获得更加有效、更加可靠的工伤保障权益。本文从完善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工伤保险的意义及目前存在制度差异,同时提出相关措施与对策,对工伤保险制度及政策进行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工伤保险;问题和建议;制度分析;政策理论研究
        一、深刻认识工伤保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已有60多年。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根据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建立起来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较好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有效地化解了用人单位的职业风险,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较好地发挥了社会“安全网”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1)何为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7.法律方面。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如何申请和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清晰认识现行工伤保险的存在问题与不足
        我国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上面临着新矛盾和新挑战。一是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三位一体”的保障功能尚未全面而充分地发挥。许多地方还停留在工伤补偿的层面。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环节还相对薄弱。二是制度覆盖范围还不够广泛、尚未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新的经济组织、新的就业形式的不断涌现,各类新业态的从业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既艰巨又是严峻的挑战。加之一些从业人员对工伤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尤其对开展工伤保险全面系统深度的研究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未纳入“法眼”,更未提上议事日程。三是政策还不够配套、不够完善。

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还比较复杂、周期也比较长;社会上对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双重赔偿问题认识还不统一。相对而言,工伤保险科学研究,无论是理论研究、政策研究、还是规范标准研究,都还比较薄弱,既不够全面、也不够深入和系统。总体上说,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四是工伤保险理论、政策和实际问题需要改革创新。究其原因,缺少工伤保险学术研究的平台,尚未汇聚起一支优秀的专家团队,也没有形成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没有正确理论基础的制度很难建成科学可靠的制度;没有正确理论指导的实践,难免会带有一定盲目性,容易“跟着感觉走”,容易产生主观随意性,容易发生偏颇或失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才能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脉搏,特别是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职业领域的新业态背景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对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出前瞻性、战略性的新思路、新举措。
        三、工伤保险政策理论研究的对策分析
        全面深入系统研究工伤保险政策理论,如何按照“三位一体”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和体制机制;如何加强工伤保险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解决工伤保险服务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等等。既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工伤保险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的殷切企盼。坚持以完善、创新、发展为主线,以破解工伤保险实际工作中的难点为重点,以助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悉心求工伤保险客观规律之真,全力务工伤职工权益之实。一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首先应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增强权利的公平性。针对工伤保险制度中权利不公平的现象,扩大保险的参保对象,将全体社会的劳动者都纳入保险范围,特别是对于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如农民工、临时工、雇员和没有收入的学生。简化保险的程序,一旦出现工伤或工伤事故,让受保人能很快地得到赔偿,为工伤事件的解决提供便利。加强对保险政策的监督。不仅要对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也要让工伤保险在执行的过程中加强透明度。二是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工具。在工伤保险理念、理论和制度体系上创新。在工伤保险政策的研究上,注重政策是制度功能效用的体现,也是制度存废兴衰的体现,它既是制度运行的重要机制,也是制度治理的重要工具。只有全面深入系统研究工伤保险,才能在完善、创新、发展上有新的格局、新的境界、新的局面和新的贡献。既要学习借鉴国际上好的做法和经验,更要立足国情、尊重实践,坚持“四个自信”,把我国在工伤保险实践中创造的成功经验,作出具有中国智慧的理论概括,提出中国理念、中国思路、中国概念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伤保险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三是把握导向抓住重点促发展。发展是中心,是全局,工伤保险研究目的和意义,全在于应用,全在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在于助力工伤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深入系统研究,又必须以破解工伤保险实际工作中的难点为重点。“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抓不住重点,也就是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抓住重点,才能带动一般,重点问题解决了,其他矛盾便好解决了,全局就活了。这既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也是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所以,工伤保险研究要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这样,工伤保险研究工作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对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作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综合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也要与时俱进,工伤职工的权益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工伤保险事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牢牢把握住政策研究这个关键环节,把实践中遇到的“政策障碍”,加以梳理,提出新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把实践中富有创新性的做法和好的经验,提炼上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的政策,丰富和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才能确保我国的工伤保险在社会的发展中发挥其保障劳动人民权益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关于工伤保险的政策解读[J].中国人才,2010(09).
[2]李晖.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趋向与对策建议探析[J].企业家天地,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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