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奎
湖北省房县五台乡廖河小学 442100
【摘要】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正式公布,要不要教育惩戒权的疑问已经解决,但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教育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的问题还有待讨论。本文通过分析案例,与政策法规紧密结合讨论,认为合理教育惩戒,需要做到:一要规范教育惩戒的尺度,二是保持教育惩戒的温度,三要形成教育的合力。最后指出,如何让教育惩戒这把“戒尺”有尺度、有温度,需要教育工作者不断地研究和实践。
【关键词】教育惩戒 浅析
中国素有“严师出高徒”、“教不严、师之惰”的古训,教育惩戒可以说自古就有。近年来,随着教育观念的多元化,教育惩戒到底如何实施,边界在哪儿,在教师与家长之间明显形成了一种张力。长期以来,不敢惩戒、不愿惩戒和滥施体罚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在广大教师队伍中存在。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十四条要求: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试行)》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为惩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标志着,教育惩戒权在教育制度的顶层设计层面正式获得认可。要不要教育惩戒权的疑问已经解决,眼下就是要处理好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教育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的问题。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学校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需要惩戒,但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更好的育人效果,必须体现“育人为本”的精神。在教育实践中,有些教育惩戒案例往往事与愿违,现就如下案例谈谈个人浅显认识。
案例:学生高某在某农村学校就读八年级,因英语作业差被英语老师(班主任)罚站(教室内),因站姿不标准被老师批评,高某因心里不服而顶撞老师,以致老师做出如下要求:一是家长陪读,二是给孩子记过处分,要么高某就转学。家长到学校与老师、分管领导沟通无果。孩子被家长领回家一周,后来孩子也不想上学,思想工作也做不通。家里条件又差,避近求远,既没那经济条件,也没合适的学校可选择,眼睁睁的看着孩子辍学又于心不忍,不管孩子将来如何,不望他能成龙成凤,但求他能成人,不给社会和国家添麻烦,看着天天在家的孩子,家长也是一筹莫展。
本教育惩戒案例,反映出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惩戒的目的不明。《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基于教育目的,取得良好的育人效果,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本案例中,教师的初始行为是为了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以期取得较好成绩,可随着事态的发展,演变成学生厌学,最后导致辍学在家的后果,孩子失去了在学校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惩戒”变成了“违法”。本人认为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坚持育人为本,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注重人文关怀,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二是惩戒方式混乱,没有体现“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原则要求。《规则(试行)》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此类惩戒实施主体为教师,可以当场实施。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这两类教育惩戒实施主体为学校。本案例中教师采取的教室内罚站、批评等方式是基于“作业差、态度不好”而采用的一般教育惩戒,这是教师最常用的惩戒方式,无可厚非。但要求“家长陪读,给孩子记过处分,要么高某就转学。”则显示出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的随意性,不客观公正,不依法依规,视惩戒为儿戏。《规则》第十条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纪律处分属严重教育惩戒方式,学校应严格依据已经公开的校纪校规,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实施。《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对学校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即第十条)赋予学生及家长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以程序规范行为,减少恣意和任性。在《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家长到校陪读 ”属较重惩戒,“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为严重惩戒,但在《规则(试行)》中去掉“陪读”和“转学”惩戒方式,最大限度确保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规则》第六条规定“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本案例中该校的校纪校规是否充分征求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是否充分宣传讲解公布不得而知,但学校要求“家长陪读,要么转学”,明显违法违规。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的职责和教育权,教师、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老师手中有了“戒尺”,如何用的恰如其分,本人认为需注意如下三点:
一要规范教育惩戒的尺度。教育惩戒关乎学生权益和教职职责,必须遵循法治原则,确保合法合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校必须结合本校实际,依法制定完善校纪校规。校纪校规制定应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依法定程序实施教育惩戒,避免惩戒的随意性,确保教育惩戒权规范行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免受惩戒权滥用的侵害。应强化校纪校规的宣传,让校纪校规深入每个学生、老师、家长的心中,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形成教育合力,画出教育的最大同心圆。
二是保持教育惩戒的温度。严管也是为了厚爱,教育惩戒的原点和终点都是教育,惩戒只是教育的手段。《规则》制定教育惩戒的具体方式、标准、程序,以及教师选择惩戒措施,都应服膺这一目的,遵循育人原则,防止为了惩戒而惩戒,防止滥用惩戒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要让教师“手持戒尺、眼中有光、心中有爱”。
三是要形成教育的合力。教育是个系统工程,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教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要取得良好的育人效果,必须充分调动学生、教师、家长、学校等各方的积极性。《规则》从多个角度对家校协作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家长在学校制定教育惩戒具体规则,以及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过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并应当利用多种途径向家长进行宣讲,有条件的还可以吸收家长加入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监督教育惩戒实施。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时要吸收家长代表参加。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前后,学校、教师应当要根据情况告知家长,实施一般惩戒的,要求教师“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实施较重惩戒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实施严重惩戒的,学校“应当事先告知家长”。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是教育的理想境界。对学生适当的刮刮微风、暖风,让学生有春风拂面沁人心脾的感觉,感受到一种积极向上的力量,促使学生健康茁壮成长;偶尔刮一下清风,让学生清醒认识错误,心悦诚服的改正错误;劲风、大风则会阻碍学生前进的步伐,一不小心就会出现枝折花落的严重后果。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更是一门艺术,让教育惩戒这把“戒尺”有尺度、有温度,需要我们教育工作者不断地研究和实践。
(作者:王太奎 男 1973年生,湖北省房县五台乡廖河小学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本科学历,邮政编码4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