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晓宇
身份证号码:13244019800108****
摘要:供电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部门,由于二者划分职责不同,其分工也有所不同。内部审计主要针对财务收支、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更侧重于发现问题。纪检监察主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有一定的处置权,在实际工作中更侧重于对违规违纪处罚。在供电企业中,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两个部门的职能有效融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的合力,将供电企业的内部监督监察职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关键词:供电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职能融合
引言
在供电企业中,通过开展内部审计,能够有效的监督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会计信息质量,而纪检监察工作也能够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在实际工作中,将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和纪检监察职能二者有效的结合,让纪检监察充分的融入到供电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中,供电企业将内部审计中查出的全部违规违纪线索及问题移交到纪检监察部门去,通过二者的联动形成监督合力,能够更好对供电企业进行监督,最终能够使得供电企业健康发展。
1供电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相互融合的重要作用
1.1通过内部审计为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提供可靠线索
在对相关违规违纪的案件进行查处的时候,工作的成败就在于案件的线索和证据的可靠性,有些案件因为没有可靠的线索而无法继续,而内部审计能够为查案提供可靠线索,所以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相互融合,不仅能够保证案件证据及线索来源的可靠性,也有效降低了案件查处的成本,使供电企业提升了打击违规违纪和惩治腐败的力度。
1.2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加强案件的保密性
在查处违规违纪的案件时,案件查处的保密性不仅对案件的查办质量有着影响,同时还对案件的成功查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对案件刚开始进行查处的时候,可以由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部门开始查找证据,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到位,而后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内部审计部门收集的证据和线索进一步展开调查,侦破案件。纪检监察后期再开展工作能够使企业的内部不产生较大反应,也会使违规违纪的人员在思想上放松警惕,所以内部审计能够加强案件的保密性,有利于案件的查处。
1.3有利于提高案件查办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在处理违规违纪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不是由内审人员而是由纪检监察人员直接对账务进行调查分析,不但会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且也需要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内部审计能够有效的获取大部分的书面证据及线索,使得取证的时间大大缩短,有效地节约了案件查办的时间,提高了案件查办的工作质量及效率。
2供电企业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现况
2.1机构多数单设
尽管纪检监察与审计间的业务协调对反腐工作意义重大,但现实工作中,绝大部分供电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与审计机构都相对独立。从业务上来看,纪检监察强调政治素质,受上级纪检部门及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审计强调专业能力,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专业指导与本单位经营班子的领导。
2.2业务相对独立
从纪检监察和审计各自的职责内容和范围来看,纪检部门面对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党组织与党员干部,监察工作面对的对象主要是非党员的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而审计工作面对的对象主要是与财务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很多时候各自都忙于“对口”,容易出现疲于应付的现象。企业中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本来就不多,再加上业务独立,很多时候可能只关注属于自己部门的工作,而没有考虑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导致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本来能够发挥的作用没有得以实现。
2.3缺乏沟通机制
由于企业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分别单设,业务相对比较独立,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自己不同的工作绩效目标与考核机制,两者之间围绕着自身的绩效目标工作,导致彼此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而由于沟通机制的缺乏又使他们的信息很难互通有无,自然难以使彼此间取长补短、形成合力,发挥企业的反腐作用。
3供电企业纪检监察职能与内部审计监督融合的具体措施
3.1证据收集工作严格执行标准操作
当供电企业内部针对涉嫌犯罪案件与人员进行处理时,应当要求企业审计部门充分践行工作职能,结合犯罪性质判断采取何种手段进行证据的收集,倘若该犯罪的诱因属于经济行为,则应当从司法角度出发,判断其中关键审计证据是否能够直接指向犯罪构成要件,进而审视相关人员触犯刑法事实是否成立。
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针对有关个人责任或单位责任的证据应当严格坚持依法追究,确保各证据齐全、各要素符合相关要求:
首先,当审计人员进行实物证据的收集工作时,务必要确保针对实物的相关具体状况进行详细检查,注明实物所有人、实物数量、实物存放的地点与方式、相关证据提供者等诸多情况,确保为后续证据处理提供有效凭证。
其次,当审计人员进行非实物资料的收集工作时(例如音像资料或电子数据),应当将资料形成的时间、制作方法、制作人,以及电子数据的运行环境、运行设备情况、存放方式等信息进行详细注明,在特殊条件下,还需将电子数据转换为书面资料,以纸质方式进行存储。
再次,当审计人员在进行鉴定结论与现场笔录的收集、勘验工作时,应当将相应事项与资料进行注明,同时还要针对鉴定人或勘验人有无资质进行详细认证。
最后,倘若证据提供者拒绝在审计证据上签名或盖章时,还需由审计人员负责将拒绝的理由以及日期进行详细记录,倘若这一行为针对事实存在并无过多关联与影响时,则可以判断该审计证据仍然成立、有效。
3.2案件资料移送务必确保主动及时
当完成证据收集工作后,供电企业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门还应当针对证据进行详细的辨别工作,尤其需要明确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二者之间存在的区别。要想实现针对证据类别的有效区分,要求审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司法机关的工作标准,同时将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经验进行充分合理的借鉴,树立正确的证据观。当需要获取关键证据时,应当有别于以往审计部门的常规工作流程,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配合,确保能够最短时间内获取到其中的关键证据,争取把握先机。同时,审计人员不仅需要收集关涉到案件的重要线索,还需要针对构成涉案要件的事实资料进行系统锁定,例如涉案嫌疑人的身份、案件性质、涉案资金的数额、涉案过程以及操作手段等,将这些相关事实资料与构成案件的线索事实进行互涉,进而结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法规条令,借助审计手段评判案件定性以及涉案嫌疑人定罪的可能,针对案件做出审计结论,并连同审计查案线索将其共同移交至供电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在此过程中,应当确保事实清晰、证据完备确凿,为认定提供充足的依据,从而避免因缺失关键审计证据而加大受理机关的办案调查难度。
3.3建立完备制度保障用以协调配合
首先,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求供电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在多部门的合力探讨下完成工作计划的商榷与制定,在面对重大问题时也可以汇集众力寻求有效解决渠道。
其次,应当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当供电企业内部发生性质严重的经济违纪事项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积极与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及时召开紧急会议详细说明相应情况,确保各部门都能够对违纪事项的大体概况进行初步了解与把握。同时,还要求各部门的相关业务人员做好定期联系、保持紧密对接,确保能够在职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渠道,进而依照合作事宜针对协作对象的内部信息资料进行及时的查阅与获取。
再次,还应当建立完备系统的协同工作机制。例如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先由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完成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审计进行会议的召开,针对经济犯罪案件或违纪行为的线索进行收集与认定,并要求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做到及时有效接入,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完备的保障。
最后,还应当建立系统完备的问责制度。在项目审计的过程中,倘若审计人员未将发现的重大问题向部门领导进行反映或提交报告,或者未能够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配合协调工作,则需要后续针对审计人员执行问责。倘若审计部门的领导未能够及时向相关部门提请协调配合,导致未能收获到预期的审计成果,造成企业利益蒙受损失时,还应当向部门领导执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3.4针对审计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培训
供电企业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践行其工作职能,自觉维护企业的经济秩序,除应具备专业的财经法规素养外,还应当针对国家现行的法规、有关经济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主动的学习,在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主动收集证据、追究责任,进而提高审计移交案件的查办率。
4总结
综上所述,供电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职能的相互融合不仅能够强化监督的深度和力度,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止在工作中出现监督漏洞,促使供电企业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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