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改革下项目跟投激励机制实施路径研究

发表时间:2021/4/28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第3期   作者:谢素敏
[导读] 近年来,员工跟投又逐渐进入其他领域,
        谢素敏
        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送配电服务分公司,浙江 宁波 315000
        摘要:近年来,员工跟投又逐渐进入其他领域,如海康威视、合肥飞秒等不同领域的公司都开始尝试跟投机制。实践中,除了核心团队主动跟投以外,部分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探索实施“强制跟投”措施,跟投平台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强制跟投,实现公司与核心人员利益绑定、风险共担。此类跟投平台以其项目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为限,对公司的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进行弥补和补足的制度,有利于保护电力企业利益,可以认为系合法有效的增信措施。
        关键词:电力企业;改革;激励机制
        1 薪酬分配方式分析
        1.1 传统型薪酬分配
        在传统型管理理念下,企业成本包括企业生产成本、人工成本、赋税和其他债权人利息等,员工的工资作为企业成本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对固定且基本不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企业股东作为物质资本要素的拥有者享有企业发展带来的优厚利润。
        1.2 新时期的薪酬分配
        新时期下的薪酬分配较传统型薪酬分配的本质区别在于,企业的核心员工可参与分配企业发展带来的利润。企业员工的工资将不单纯视为企业的成本,某种程度上,企业核心员工从物质资本要素变成了物质资本要素的拥有者,做到转变身份定位,诱导员工内在的积极性。
        目前,电力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常见多为工资总额核准制和工资总额备案制。即便是工资总额备案制,其分配机制均在相对固定的总额内对企业员工进行薪酬分配,激励主动性及效果也相对有限。按照新时期薪酬分配理念,我们可将传统的工资总额理解为存量工资总额,将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部分视为增量工资总额。新时期的薪酬分配,首先是做好存量部分的差异化、考核化和市场化的分配,更为核心的是将增量部分作为重点对象的激励,充分激发公司核心员工的内在活力,激活企业自主发展的能力。
        2 国企跟投类别
        按照本轮国企改革的相关精神,鼓励电力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探索制定助力企业发展的跟投机制。根据电力企业所属类型,项目跟投主要可分为以下五大类别:
        2.1 创新业务领域项目跟投
        传统国企在创新业务中存在缺乏创新动力、追责问责风险大、决策流程复杂和冗长、激励严重不足等痛点。针对创新业务的特点,国企可引入股权跟投、资管计划跟投等项目跟投方式,实现跟投人员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创新业务项目的利益捆绑,助力国企创新发展。
        2.2 科技成果转化领域项目跟投
        国企缺乏整合科技成果转化要素能力、国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高、国企科研技术人员激励不足、国企科技成果确权流程复杂、国企科技成果转化和奖励政策落地难。国企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引入股权跟投、资管计划跟投等项目跟投方式,并与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相结合,实现跟投人员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利益捆绑,助力国企科技成果转化。
        2.3 市场化业务领域项目跟投
        国企市场竞争力不强、国企市场化项目失败率高,追责问责风险大、国企投资决策流程复杂、冗长、国企市场化项目激励严重不足,针对市场化业务的特点,引入股权跟投、资管计划跟投等项目跟投方式,实现跟投人员与市场化项目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业务项目的利益捆绑,助力国企参与市场竞争,提升市场竞争力。
        2.4 资金密集业务领域项目跟投
        国企资金密集业务收益率不高、国企投资决策流程复杂、冗长、国企资金密集业务激励严重不足,针对资金密集型业务的特点,引入股权跟投、债权跟投、“股权+债权”跟投等项目跟投方式,实现跟投人员与资金密集业务项目的利益捆绑,助力国企发挥融资优势,实现产融结合。


        3 实施流程
        3.1 顶层设计
        一般来说,项目跟投方案主要从以下内容具体实施:
        3.1.1 跟投机制企业的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
        (2)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发展规划;
        (3)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建设规范,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4)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营业绩考核、合规内控等内部管理体系和机制健全。
        其中,较为成熟、拥有较高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业务、主要依托所在企业集团内部资源或内部市场开展的业务,不得实施跟投机制。
        3.1.2 跟投人员的范围
        跟投人员一般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员工个人意愿,可分为强制跟投人员和自愿跟投人员,其中,强制跟投人员一般包括有关重大决策的参与者、创新业务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管理、技术等核心骨干人员,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者跟投所有决策项目,项目公司跟投人员跟投所在公司项目,自愿跟投人员是在跟投业务投资决策、运营管理等方面负有一定职责的人员。跟投人员须与企业或项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人员须参与所有跟投业务。国家政府机构任命的电力企业领导人员、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跟投,直系亲属最多只能一人参与跟投。所有跟投均不得以“代持股份”或“名义持股”等方式实施。
        3.1.3 跟投的额度及比例
        首先要确定跟投总额度和跟投的比例,跟投总额度的确定与项目规模、行业特点、出资能力和市场实践等,原则上跟投比例占项目总额度的比例为5%~30%,部分创新业务、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可提升至50%。单个跟投人员额度一般不得高于5%,并须设置强制跟投人员的最低出资额和自愿跟投人员的最高出资额。
        3.2 依法合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在国资委下属“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中,跟投方案制定后,企业须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机制,根据公司法人治理要求和所在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4 疑点分析
        4.1 项目跟投与员工持股
        项目跟投和员工持股均为持有企业股权;其中,项目跟投持股对象为新公司或新项目,一般为短期跟投,具备“上持下”和强制跟投等天然属性;员工持股的持股对象则为新公司或存续公司,一般为长期持股,严禁“上持下”,遵循持股自愿的原则。
        4.2 跟投人员退出的常见特例
        4.2.1 因调动、退休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退出,其他跟投人员可协商退出。协商同意退出但不符合退出条件或约定跟投周期,其股权转让价格不得高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4.2.2 因免职、辞退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跟投人员可通过协商退出,对不符合退出条件或约定跟投周期的,其股权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每股出资额及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的孰低值。
        4.2.3 因工伤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原则上可继承或保留跟投股权。因特殊原因无法继承或保留的,其股权转让价格不得高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5 结论
        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下,大力倡导在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或在投资周期较长、业务发展前景不明朗、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创新业务领域推行项目跟投,让具有重要决策影响力的核心层和骨干成员与企业同步出资,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符合国企改革强化激励的基本导向。因项目跟投具备天然的“上持下”和强制跟投的属性,且有足够强的收益且风险对赌锁定,激励约束统一,如企业通过对跟投机制的精心设计、全面测算,并准确把握好企业自身特点、选择合适时机,即可有效实现理想的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国企跟投管理机制的实践与持续探索[J].冶金财会,2019.
        [2]王阿娜.股权众筹中的领投跟投模式分析及优化措施[J].金融教育研究,2017.
        [3]曲馨怡.经理人项目跟投的制度设计逻辑案例研究[J].管理会计研究,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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