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铁路项目施工供电工程的完整性问题

发表时间:2021/4/29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29卷3期   作者:田畅
[导读] 设计深度不符合供电要求;设计深度不符合
        田畅
        (中铁二院建筑院施工供电勘测设计项目部)
        摘  要:设计深度不符合供电要求;设计深度不符合《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确定铁路建设项目征地红线图;电源变更;电力线路变更;用电负荷不实;供电范围、规模变化;非供用电因素引起变更;设计组织;咨询专业配置;施工专业配置;监理专业配置;建设专业配置;部门审查、专业审查;建设全过程: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拆除。
        关键词:电源;电力线路;施工供电;用电负荷;供电范围、规模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咨询方;监理方;审查部门;用电施工专业;设计深度;设计范围;拆除;复垦;残值回收;完整性。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供电工程,历来问题不断。面对问题,建设、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运营维护、审查等单位和部门,均可以推脱责任,使问题不了了之,得不到解决。究其原因,确实是铁路项目施工供电工程的各方面缺乏完整性造成的。解决了完整性,其它问题迎刃而解。
        1设计深度不符合供电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之第三十一条的要求,“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不言自明,供电部门必须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单位资质,审查通过后,备案,这是受电或者接电的第一步。
        1.1施工方(中标方),从建设方(招标方)取得的设计文件,其深度是初步设计的,不符合要求,供电部门不受理,影响工程进度。
        1.2按照《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2010】187号文《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大临工程设计。铺轨基地、制存梁场、轨道板厂等大型临时设施和山区施工便道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包括施工供电工程,铁路设计院的工作,到初步设计为止,不作施工图深度的勘测设计。
        1.3按照《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施工供电工程”,列在第十章(五)“临时供电”。勘察设计费的计算,仅含第二章至第九章的工程, “施工供电工程”没有勘察设计费,建设方与设计院签定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含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1.4问题原因
        以上三个文件(见本文第1.2、1.3条)导致设计阶段不完整,缺施工图设计。
        1.5解决办法
        1.5.1修改以上三个文件(见本文第1.2、1.3条),以便完善建设方与设计院签定的勘察设计合同,使设计文件深度符合供电要求。
        1.5.2修改以上三个文件(见本文第1.2、1.3条),需要时间和流程。新文件颁布之前,可改工程招标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由中标方完成。
        2设计深度不符合《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根据……变更设计批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附件4)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
        2.1施工方(中标方),未取得施工图又无设计资质,为了符合供电要求,委托设计方作施工图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可能与初步设计文件(由受建设方,即招标方委托的乙方完成)存在方案和投资的重大变化,施工方提出变更申请。《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要求,变更设计应由作施工图的设计方,即施工单位委托的乙方完成。显然,这不在建设方的管理范围内,变更设计不能按“管理办法”完成。
        2.2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
        同本文1.4、1.5。
        3设计范围不符合供电要求
        按照供电部门要求,用户报装申请单,必须填报变压器安装容量,并与设计文件一致。
        如果,设计方案为,从供电部门接取电源,设集中变电站,则填设计文件中,主变压器和所用变压器容量。
        如果,设计方案为,从供电部门接取电源,设集中开关站,则填开关站所用变压器容量,及开关站馈出线上所有施工用电的变压器容量、台数,无功补偿容量。
        3.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明确了施工供电工程,即“大临”设计范围:“临时电力线(供电电压在6千伏及以上)。包括临时电力干线及通往隧道、特大桥、大桥和临时场站、砂石(道砟)场等的电力引入线”。开关站馈出线上所有施工用电的变压器容量、台数,无功补偿容量,划入“小临”,设计文件中无此内容,仅以主体工程的投资为基数,按比例计算“小临”费用,致使集中开关站不符合报装要求。
        3.2问题原因
        以上文件(见3.1)导致设计范围不完整,缺“小临”部分施工图。
        3.3解决办法
        3.3.1修改以上文件(见3.1), 按工程数量计算“小临”费用。
        3.3.2修改以上文件(见3.1),需要时间和流程。新文件颁布之前,用户报装,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小临”施工图设计。
        4电源变更
        4.1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用户签定电源的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之第二十七条的要求,“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定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供电部门的“用户须知”:“任何设计和施工单位不能代替业主洽谈业务”,业主指建设和运营方,即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具体程序如下:
        1)提供用户资料,含法人机构代码证。
        2)提供个人资料,用户的法人委托,含社保缴费证明。被委托人须是建设方(用户)的正式职工。
        3)用含法人机构代码证查是否有欠电费记录。若有,必须马上签订补交计划,在10个工作日结清。
        4)提供用户资料,含近三年财务状况。
        5)供电部门要求三、要求四,制定缴费方式。可能是预交费,可能是按月缴费,可能是按季缴费,可能是按年缴费。
        6)提供用户缴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7)签订电费单价,缴纳安全用电保证金(一般数十万)。
        8)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部门明确电源点(变电站)名称、位置、出线电压等级。
        4.2铁路总公司对签定电源的要求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报告编制大纲》工管施审函(2014)240号,“三、施工图审核情况(七) 3.电力供电、牵引供电外部电源落实情况”,明确要求施工图必须签订外部供用电协议;现在要求更严,没有地方供电局确定的外部电源接引点和《供用电协议》施工图不予审核通过。
        原铁道部《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87号文,“一、6.做好外部协调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设计单位协助下,及时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尽早稳定设计方案,基本确定相关投资。”该文要求建筑单位主持外电源协议签订工作。
        4.3建设方对外部电源的作法
        工程开工之前,要求设计方代替建设方(业主)洽谈业务,开工后,安排施工方代替建设方(业主)洽谈业务。这种作法,不符合本文4.1、4.2条。既不满足供电方的上级: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文件规定,也不满足用电方的上级:铁路总公司的文件规定。在没有供用电合同固定电源条件之前,铁路项目设计方只能以电源调查资料,作为设计输入资料,与之后的电源点名称、位置、电压等级等,都不可能一致,产生大量的电源变更设计。
        4.4问题原因
        建设方(业主)工作不完整,缺前置条件。
        4.5解决办法
        建设方(业主)委托供电方的设计院,作《电源接入可研报告》,经供电方审查通过后,签订供用电合同,以此作为铁路项目设计单位的电源设计的输入资料。
        5电力线路变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电力线路的要求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明确要求,“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规划许可证后……”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规划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5.2其它法律法规对电力线路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等,要求与本文5.1条类似,不再赘述。
        5.3建设方对电力线路的作法
        5.3.1设计之前,要求设计方代替建设方购买规划图,在规划图上作施工图设计。
        5.3.2开工前,安排施工方代替建设方带上施工图设计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这种作法,不符合本文5.1、5.2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前,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经过环境敏感区域或林区,也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电力线路径路、敷设方式:架空或电缆、电缆直埋、排管、电缆沟、电缆隧道等,均不确定,必然产生电力线路的变更设计。
        5.3.3开工前,不向本文5.1、5.2中的有关部门提出许可证申请,开工后,建设单位被处罚。
        5.4问题原因
        建设方(业主)工作不完整,缺设计和施工的前置条件。
        5.5解决办法
        以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环保、林保等部门的资料为准,设计院作可研深度的电力线路专项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据此向规划、环保、林保等部门,提出许可证申请,取得许可证后,设计院作施工图设计。
        6用电负荷不实
        6.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用电负荷是供(配)电工程设计的主要输入资料,由用电专业向电力专业提出要求。如,运营供电工程,一般由通信、信号、信息、给排水、机务、车辆、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等专业及其它用电专业提出要求。
        6.2施工供电工程用电负荷
        所有铁路项目,所有设计院的所有用电施工专业,均不提用电负荷要求,使施工供电工程,在缺输入资料的条件下设计。这样的设计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也经不起实践检验,一旦各方,特别是施工方和建设方的质疑,不能自圆其说。通常的作法是,电力专业代替所有用电施工专业,模拟用电资料,但这就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摒弃。
        6.3问题原因
      用电施工专业工作不完整,使施工供电工程缺设计输入资料。
      6.4解决办法
      用电施工专业加强与施工方联合研究,弄清用电施工机械配置。
        7供电范围、规模变化
        7.1本文第6条“用电负荷不实”,是指用电专业均不提用电负荷要求,但用电工点位置,数量,即施工供电工程的供电范围,基本明确。
        7.2制(存)梁场、铺轨基地、轨道板(轨枕)预制场、拌合站、管片预制场、沙石料场、营地等,涉及的用电专业不仅不提用电负荷要求,而且,用电工点位置,数量,均无资料。导致,施工供电工程供电范围、规模,设计与实际不符。
        7.3问题原因
        用电施工专业工作不完整,施工供电工程缺设计输入资料。
        7.4解决办法
        7.4.1用电施工专业加强与施工单位联合研究,弄清用电施工机械配置。
        7.4.2用电施工专业加强调查研究,弄清用电工点位置,数量。
        8非供用电因素引起变更
        电源变更、电力线路变更、用电负荷不实、供电范围、规模变化等,均引起施工供电工程变更。取弃土场,征地红线、施工道路工程等,也会引起电力线路变更,且,这类变更因素,一般在施工供电工程施工图完成之后出现,更难预料和控制。
        8.1取弃土场的位置和范围,挖掘深度和填土高度,迟迟不定,设计院电力专业不掌握。

取弃土场改变了地形地貌,不能与集中变电站或开关站、电缆、架空线路杆(塔)等位置重叠;如在架空线路径路上,直接影响线路对地安全距离,影响运行安全,产生设计变更,甚至废弃工程。
        8.2征地红线范围以内,是主体工程施工区域,集中变电站或开关站、电源线和供电干线,都需要绕避,以不妨碍主体工程施工。征地工作时间长,期间的变动,设计院电力专业不掌握。
        8.3施工道路工程的线路平纵断面图,设计院电力专业不掌握。施工道路工程,与施工供电工程的施工工期重叠,在主体工程工点交集,不能与集中变电站或开关站、电缆、架空线路杆(塔)等位置重叠;如在架空线路径路上,直接影响线路对地安全距离,影响运行安全,产生设计变更,甚至废弃工程。
        8.4问题原因
        相关专业,因不用电施工,自认为与施工供电工程无关,未提供设计输出资料。施工供电工程参与专业不完整,缺设计输入资料。
        8.5解决办法
        取弃土场,征地红线、施工道路工程等专业,与电力专业加强协调与配合,互相提设计输出资料,出现变化,及时向其它专业补提或本专业主动作变更。
      9设计组织
      9.1电力工程专业设计院
        变电站开关站工程涉及的专业,电气一次、电气二次、变电结构、电力系统规划、建筑、房屋结构、总图、给排水、暖通、环保、通信、岩土、测量、水文气象、技经。
        电力线路工程涉及的专业,线路电气、线路结构、电力系统规划、岩土、测量、环保、通信、水文气象、技经。
        9.2铁路工程设计院
        由于一专多能,或者专业名称的差异,情况如下。
        变电站开关站工程涉及的专业,电力(负责电气一次、电气二次、变电结构、电力系统规划及相应专业技经)、房建(负责建筑、房屋结构、总图及相应专业技经)、给排水(含本专业技经)、暖通(含本专业技经)、环保(含本专业技经)、通信(含本专业技经)、路基(负责岩土)、测绘(负责地形地貌测量)、地质(负责水文气象、地质调查)、工经(只负责路基专业技经)。
        电力线路工程涉及的专业,电力(负责线路电气、线路结构、电力系统规划、岩土、及相应专业技经、测量)、环保(含本专业技经)、通信(含本专业技经)、测绘(负责地形地貌测量)、地质(负责水文气象、地质调查)。
        9.3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供电工程
        含变电站开关站工程和电力线路工程,包括本文9.2条中的各专业,还涉及隧道、桥梁、给排水、制(存)梁场、铺轨基地、轨道板(轨枕)预制场、拌合站、管片预制场、沙石料场、营地等,用电施工的工点对应的专业;有取弃土场,征地红线、施工道路工程等不用电的工点对应的专业;地质专业还要负责地质灾害评估;路基专业还要负责地质灾害防护。
        为保证本文第5、6、7、8条中的问题彻底解决,首先设计院应解决参与专业不完整的问题。成立施工供电工程总体组,包括所有涉及的专业;以电力专业设计负责人为总体,其它专业设计负责人为副总体或总体组成员,有组织地共同协作完成施工供电工程勘测设计。
        10咨询专业配置
        咨询方的专业配置,与设计院相同,即使不能一一对应,也应涵盖工程的涉及的专业,保证对每个设计文件,都能给出专业的咨询意见,每一条咨询意见,设计院都有对应的专业闭合。
        10.1某项目施工供电工程,设计为铁塔电力线路。施工图咨询单位提出咨询意见,要求设计院逐基钻探,要求设计院按《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作出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护措施。这两条意见,虽然从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是错误的(详见《解决铁路项目施工供电工程设计的准确性问题》),但引起包括建设方、审查方多次开专题会,长时间的争论。如果,按错误的意见执行,勘测设计全部返工,浪费大量投资,还影响设计文件进度,也耽误工程工期。
        10.2问题原因
        10.2.1咨询方专业不完整,仅有电力专业人员参与工作,缺地质、路基专业。
        10.2.2咨询方电力专业能力不完整,缺岩土、测量等专业能力。
        10.2.3咨询方缺铁塔电力线路的经验、业绩。
        10.3解决办法
        咨询业务招标时,应有以下要求。
        10.3.1专业配置:不能少于设计文件涉及的专业。以电力专业咨询负责人为总体,其它专业咨询负责人为副总体或总体组成员,有组织地共同协作完成施工供电工程咨询。
        10.3.2能力:总体专业一专多能。
        10.3.3经验、业绩:符合项目特点。
        11施工专业配置
        施工方的专业配置,与设计院相同,保证与设计院的相关专业交流、沟通,按图施工。
        11.1某项目施工供电工程,设计为铁塔电力线路。根据电力线路平断面图设计图,施工方无能力确定铁塔基础中心。设计院提供勘测时的测量坐标点和数字桩位,施工方同样无能力确定铁塔基础中心。施工方进场时,无目前通用的测量设备,也无操作设备的人员,在建设方协调下,由设计院代替施工方复测,在每个铁塔基础中心打实物桩,才解决,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大大增加了设计院配合施工工作量。
        11.2某项目施工供电工程,采用铁塔电力线路。设计院按文件深细度规定,根据设计的塔型,设计了若干适用于各种地质的铁塔基础图。施工方,开挖基础坑后,不认识地质条件,不会选择基础图。在建设方协调下,由设计院代替施工单位选择每个铁塔基础图。
        11.3某项目施工供电工程,采用铁塔电力线路。施工单位的分包方提出,设计院应该逐基钻探、逐柱钻探,建设方、监理方均一致赞同。结果同本文10.1条。
        11.4问题原因
        11.4.1施工方专业不完整,仅有电力专业人员,缺地质专业。
        11.4.2施工方电力专业及其分包方电力专业能力不完整,缺线路电气、线路结构、岩土、测量等专业能力。
        11.4.3施工方施工设备不完整,缺通用的测量设备。
        11.4.4施工方缺铁塔电力线路的能力、经验、业绩。
        11.5解决办法
        工程招标时,应有以下要求。
        11.5.1专业配置:不能少于设计文件涉及的专业。以电力专业牵头,其它专业参加,有组织地共同协作施工。
        11.5.2能力:电力专业一专多能。
        11.5.3施工单位测量设备功能应不少于设计院勘测用设备。
        11.5.4能力、经验、业绩:符合项目特点。
        11.5.5资质:应加,结构工程、岩土工程、建筑工程。
   12监理专业配置
        咨询方的专业配置,远少于设计院,有牵头专业和主要专业,重视人员的总监、监理资格,重视进度、质量、投资的控制程序。
        12.1某项目施工供电工程,设计为铁塔电力线路。房建作为牵头专业,担任总监,未配置电力专业。施工方提出,设计院应该逐基钻探、逐柱钻探,得到建设方和监理方一致赞同。总监依据房屋建筑的经验,开展施工供电工程监理工作。结果同本文10.1条。
        12.2某项目施工供电工程,设计为35 kV电力线路。用电施工单位提出, 35 kV /0.4kV变压器属禁止使用产品,设计不合理,要求变更。这种违背电力常识的提议,获得监理方同意。
        12.3问题原因
        监理方主要专业配置不完整,缺电力专业。
        12.4解决办法
        工程监理业务招标时,应有以下要求。
        专业配置:总监的专业,应为工程牵头专业,监理的专业应为工程主要专业。
        13建设专业配置
        建设方的专业配置,与设计院相同,即使不能一一对应,也包含了工程的涉及的专业,保证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意见不一时能及时协调一致,从而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
        某项目施工供电工程,由于建设方仅有电力专业参与管理,专业不完整,且电力专业人员,能力欠缺,不具备电气一次、电气二次、变电结构、电力系统规划、线路电气、线路结构、岩土、及相应专业技经、测量等能力,是本文10、11、12条的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
        14部门审查、专业审查
        铁路项目设计文件,由铁总的部门审查。鉴定中心审查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各阶段设计文件,工管中心审查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
        设计院工经专业,仅编制站前工程投资(概预算),站后工程,由各专业编制。
        运营电力工程设计文件中的方案、工程数量和投资(概预算),由电力专业工程师审查,根据审查批复意见,设计院电力专业修编设计文件;审查前、后的投资(概预算)设计文件,都由设计院电力专业编制,工作的连续性,保证了设计文件的可实施性。
        14.1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各阶段,施工供电工程设计文件,鉴定中心仅派工经一个专业审查设计院十多个专业(见本文第9条)文件。不论各专业的方案和工程数量,凭空批复投资(概预算)。致使施工供电工程实施时,建设方与施工方纠纷不断,引起的变更设计多,投资不对应方案和工程数量,也是变更不能处理的原因之一。
        14.2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供电工程设计文件,工管中心派电力、工经两个专业审查。工管中心电力专业,审查设计院电力专业的方案、工程数量,根据审查批复意见,设计院电力专业修编设计文件;工管中心工经专业,审查设计院十多个专业(见本文第9条)的投资(概预算),并指定设计院工经专业,根据审查批复意见,修编设计文件。施工供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前,电力专业投资(概预算)由设计院电力专业编制,审查后,由工经专业修编。
        同样的文件,审查前后,分别由两个专业编制,分工交叉混乱,没有连续性,设计文件不能实施时,难以追责。设计院工经专业编制电力专业文件,既难以胜任,也可能造成投资与方案、工程数量不对应,后果同本文第14.1条。
        14.3铁路项目设计文件,电力、规划、环保部门没有审查,后果同本文第4、5条。
        14.4问题原因
        投资(概预算)的设计文件和修编设计文件,审查后,分别由两个专业编制,是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审查部门不完整,审查部门专业配置不完整。
        14.5解决办法
        14.5.1按照审查运营电力工程设计文件的方法,审查施工供电工程。
        14.5.2铁总(投资方)审查之前,建设方应将设计文件,送铁总以外的相关部门审查。
        15建设全过程
        铁路项目的工程,设计理念是百年大计,相对而言,其施工期间使用的施工供电工程是临时的。
        本文以上各条问题解决后,施工供电工程才可能顺利实施,但有善始,还应该力求善终。
        施工供电工程,属于临时建设的输配电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明确要求,“输配电设施……,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施工供电工程,停用后,没有及时拆除,出现以下问题。
        15.1违背“城乡规划的实施”。
        15.2电力线路年久失修,导线在公路、高速公路限界内断线,引起交通事故。
        15.3电力设施,被当地非法利用,引起用电安全事故。
        15.4用地按租用办理,按年缴纳土地租用费用,没人缴纳费用,引起纠纷。
        15.4施工供电工程属临时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复垦。不拆除,无法复垦,不合法。
        15.5问题原因
        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拆除、复垦等,建设全过程不完整。
        15.6解决办法
        见第16条。
        16工程费用与合同完整性
16.1参照《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修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施工供电工程勘察设计费,以此,保证设计院勘察设计合同的完整性。
16.2参照《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计算“残值回收”费用,改变拆除工作,“以料抵工”的作法,以此,保证施工、运营、维护合同的完整性。
16.3按照《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计算“复垦”费用,保证施工、运营、维护合同的完整性。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供电工程,是系统工程,涉及铁路建设的多部门和各方,涉及多专业,涉及铁路外的多部门,涉及铁路内外接口,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完整性也是多方面的。本文力求面面俱到、实事求是,但难免挂一漏万,权当抛砖引玉,得到读者的指正,把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供电工程建成优质工程。
主要参考文献
[1] TB10504—2018,J2615—2018,《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  铁建设【2010】187号文《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
[3]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4]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5]  《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7]  各供电部门《用户须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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