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翔
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通信中心 上海市 201206
摘要: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特别敏感海域(海事管理制度)的研究进展和未来反战目标。分别从过去、现在、未来的三方面进行介绍。主要介绍了海洋自由主义、新环保主意的局限性、全球合作问题和影响IMO的法律体系,将预测制度走向进行研究。该研究,将对我国海事管理和全球海事研究的制度发展进行研讨,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敏感海域、全球海事管理制度、发展趋势
前言:未来,更为有效的保护环境,国际海事组织将建立特别敏感的海事保障制度,世界各国,研究后,将制定适合本国的国际海事管理制度,对国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是,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将其与政治目的联系在一起,使得该制度的发展偏离了建立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深入了解制度的现状。预测其发展方向,维护国家及行业的利益。
1. 海事管理制度概述
1.1. 海事管理制度现状
“由于某一区域的生态、社会经济或科学方面的特质易于受到国际航运业活动影响而需要IMO 采取行动进行特别保护的区域”。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1986 年开始了对研究和识别在资源、科学等方面需特别保护的区域,并提出保护措施。上世纪九十年代,IMO 通过了关于“特殊区域和特别敏感海区指定导则”。此后,该制度存在三要素:
(1)在生态学、社会经济或科学方面具有先进性的属性;
(2)容易遭受海运活动带来的损害,比如:受船舶种类、交通流特征、船载有害货物及水文气象等因素影响而容易发生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等;
(3)必须受到法律基础的保护措施可被 IMO 批准和实施。
需向国际海事组织提出应用于该区域的相关保护措施。是唯一负责制定海事管理制度的国际机构,具体工作由其下设的协调开展。只有成员国政府可提出国际海事组织制度的申请。
1.2. 存在的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国际海事管理制度在预防和限制船源污染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与通过的其他环保类强制性文件属于软法性质。研究发现,海事管理制度在解决传统的自由航行与新兴环保主义之间的矛盾及传统海洋区域划分造成的船旗国管辖与沿海国监管权混乱问题等方面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1.2.1. 与新兴海事管理制度比较
传统海事管理制度,主要遵循海洋自由主义思想及航行自由原则,强调对海洋的利用,未对海上环境保护予以特别关注。同时,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强调无害通过,在公海强调航行自由。直到 20 世纪,随着环保主义思潮的兴起,航行自由理念逐渐受到限制。新的环保主义开始将可持续发展、风险评估及预防等理念反映到有关环境的国际法律文件中。
新兴海事管理制度,是在环保主义思潮下预防和控制船舶污染的又一举措,突破了传统的海洋自由主义原则赋予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拓展了沿海国对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1.2.2. 船旗国管辖制度与沿海国监管制度
海事管理制度,是沿海国管辖权在海上环境保护方面的延伸,是当今海洋法的基础性文件,致力于在船旗国与沿海国之间对环境管辖权进行平衡。分区管辖机制与按照“遵循生态系统整体性”的原则对海洋环境进行管辖是相冲突的。我国既是船旗国,又是南海等待建立的沿海国,从不同的角度看,立场有所不同。
(1)作为船旗国,看中的是航行自由,所有中国旗船舶都要受到我国的专属管辖;
(2)作为沿海国,看中的是防止航行自由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我国可利用这一双重身份在“申请南海特别敏感海域”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提出有分量、客观的相关预防措施,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同时,作为南海水域的船旗国之一,应在航行中更加自觉实践的使命。
2. 海事管理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2.1. 海事管理制度进程的研究
21世纪后,人类对海洋的认识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全球海洋治理”是用全球治理的方式来治理海洋。有学者将“全球海洋治理”定义为: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及个人等主体,为在海洋领域应对公共的危机和追求共同的利益,通过协商和合作,制定和实施全球性或跨国性的法律、规范、原则、战略、规划、计划及政策等具体措施,共同解决在利用海洋空间、开发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特征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客体的扩展和管理过程具有互动性及方式和手段多样化。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提交的研究报告显示,随着环境污染、过度捕捞和气候变化等因素对海洋造成的威胁越来越严重,在未来几十年,全球生态系统将面临崩溃的危险。这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因此需用全球方案来解决。
2.2. 海事管理制度的全球化治理
2.2.1. 全球治理策略
海洋划分方法在有关生物多样性及区域海上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中较为常见。海事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使用生态完整性方法为沿海国管辖外籍船舶提供指南,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海事管理制度在海洋的不同区划下采取定线制措施,成为促进跨区域定线制建立的一种有效方式。采取定线制措施的直接目的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船舶定线制可采用避航区、近海航区、警戒区和深水航线等方式。
2.2.2. 国际合作
缺少有关沿海国联合履约的法律机制,使得跨界海上保护区域缺少合作管理。海事管理制度通常覆盖国家,所涉及的沿海国在实践中乐于参与合作机制。海事管理制度导则提倡持续合作,例如:督促沿海国联合提交提案;在海事管理制度内设立助航标志;鼓励交换海上交通相关数据。除了在申请过程中体现合作原则之外,海事管理制度设立之后的管理活动也离不开各利益相关国的密切合作。因此,海事管理制度机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能增进沿海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
3. 发展趋势
海事管理制度的制定,成员国政治意愿的驱动而偏向发达国家,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被忽视。实际上,进入本世纪之后,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名义建设海洋保护区的“新海洋圈地运动”正悄然兴起。由于发达国家开展海洋研究和资源开发较早,拥有先发优势,“新海洋圈地运动”的兴起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海洋科研和开发利用活动,巩固发达国家所拥有的认知和资源开发优势。
目前,联合国正在讨论“公海保护区”问题及制定“公海保护区的养护及可持续利用国际文书”。IMO 框架下的特殊区域和特别敏感区作为重要实践,对多用途公海保护区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建立海事管理制度的范围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在公海建立海事管理制度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在公海建立海事管理制度的沿海国通过协商建立一个合作机制,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辖该海事管理制度。该管理机构可由成员国选出,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相关保护措施的协调与实施。
4. 结论
海事管理制度,在解决传统海洋自由主义与新兴环保主义的矛盾、船旗国管辖与沿海国监管问题等方面都体现出一定的优势。在全球治理的大背景下,应进一步发挥其专业性特征,体现环保的使命及人类的共同利益,避免被发达国家的利益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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