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背景下农村河道整治创新路径探讨

发表时间:2021/4/30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1年1期   作者:高嵩
[导读] 新农村建设大环境下,国家逐年加大农村河道整治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各地区落实河长制,全面建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这对修复水生态环境与打通河长制最后一公里有着重要意义。
        高嵩
        凤台县水利局   安徽省淮南市   232100
        摘要:在新农村建设大环境下,国家逐年加大农村河道整治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各地区落实河长制,全面建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这对修复水生态环境与打通河长制最后一公里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农村河道整治期间面临着诸多难题,难以取得理想的河道整治成效。因此,本文对河长制背景下的农村河道整治现状进行探讨,并提出农村河道整治创新路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河长制;农村河道整治;创新路径
        一、河长制背景下的农村河道整治前期实践探索
        1、河长制概念
        河长制是全新时代背景下推行的一种河湖管理机制,由各级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协调开展辖区内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旨在改善水环境状况恶化与河湖功能退化的局面,将坚持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强化监督考核、因地制宜、党政领导、部门联动作为基本原则。当下,我国已在31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建立了河长制,取得了显著的河道整治成果。
        2、农村河道整治前期实践策略
        2.1全方位推进农村生态建设
        为减小农业生产活动与农村经济活动对河道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进农村生态建设,组织并实施了多项生态项目,如开展环境生态村活动、推行都市农业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等,为河道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2全面清扫农村河道整治障碍
        为清扫农村河道整治工作开展期间受到的各项阻碍,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多项措施,主要措施包括按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在河湖沿岸建设若干座水利闸站、由市县政府财政部门调拨专项农村河道整治资金、建立长效河道整治及管护机制、编制河长制工作计划等。
        2.3农村环境拉网式综合整治
        为消除农村生态环境整治盲区,做到对环境整治项目所涉及各项要素的全面把控,我国在各地区均推进拉网式环境整治工作,遵循自查自纠、自整自改原则,排查出辖区内存在的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随后,调拨专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建设若干座微动力污水处理厂,铺设污水管网。如此,可以将所产生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道排放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分类处理,随后,将处理后的污水作为中水回用,或是排放至周边河流水域中,以此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
        3、农村河道整治期间存在的问题
        3.1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截止当下,我国部分农村所处位置较为偏僻,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有待增强,面临着分布少量危旧房屋、未覆盖污水管网、公共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如果此类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但会延缓农村建设步伐,还将对农村河道整治工作的开展造成阻碍。
        3.2整治成果管护模式滞后
        现阶段,部分地区虽然全面推行了河长制,加大对农村河道整治工作的开展力度,并取得诸多显著成果。但与此同时,现行河道环境的管护模式较为滞后,存在着管护手段单一、管理标准模糊、管护范围覆盖不全等问题,难以保证农村河道整治成果不被破坏。例如,由于整治成果管护模式不合理,致使所产生生活垃圾缺乏合理的转运途径与处理机制,少量垃圾流入河流水域,对区域水环境造成污染破坏。
        3.3缺乏有效宣传
        由于河长制宣传力度不足,所任命部分乡级河长对河长制概念、推行意义、自身工作职责、组织形式与地方标准缺乏深入了解,所开展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质量受到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部分群众对河湖管护工作不支持,生活污水乱排、生活垃圾乱倒等现象时有发生。


        3.4存在违法现象
        在部分河流水域中,存在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侵占河道、围垦湖泊等违法现象,如果此类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不但会阻碍农村河道整治工作的开展,同时,还会进一步加剧区域水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
        3.5 缺乏强有力的执法举措
        《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使河长制的推行、河湖管护有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没有建立一个联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频频发生,河湖管护过程中存在取证难、查处难、执行难的问题。
        二、基于河长制的农村河道整治创新路径
        1、构建河长与警长协调机制
        在河长制中,虽然各级河长的工作职责中包括依法处理超标排污、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违法问题,但是,受限于人员不足与缺乏强制执行手段,难以及时有效的解决辖区内全部的违法现象,致使各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充分发挥自身引导作用,在河长制基础上引入警长制,全面推进“河长+警长”双长制。首先,沿农村河道设置公示牌与警示标志,在标志上留设公安部门的联系方式,人民群众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公安部门举报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其次,由公安部门与水利部门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开设公众号,在公众号与政府官方网站上定期发布农村河道整治工作动态与开展宣传工作。同时,在公众号中增设全天候的在线举报受理功能,在接收到各类违法举报线索后,将信息整理后提交公安部门,快速出警前往现场制止违法行为。最后,水利部门与公安部门负责人定期对上一阶段工作成果进行阐述,编制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协同开展与农村河道整治相关的工作。
        2、行政推动,落实管理责任
        为充分发挥各级河长的行政领导作用,统筹开展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需要引入职责机制,明确划分各部门人员的职责范围与具体工作内容,并建立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农村河道整治工作的高效开展,消除河道整治与管护盲区。如此,在农村河道整治期间,河长既可以通过移动智能设备向各部门人员实时下达工作任务,实施精细化河道成果管护模式,同时,在出现工作疏忽与不规范行为时,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惩处,以此强化河道整治责任意识,推动农村河道整治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3、组织规范巡河
        首先,考虑到我国淮河等流域的含沙量较大,河道中沉淀大量泥沙与堆积垃圾,长此以往,容易出现河道堵塞问题,对区域水环境造成二次破坏,并在严重时出现水患灾害。因此,应在河长制中构建起完善的农村河道轮浚机制,定期清理河道底部淤积的泥沙与堆积垃圾,确保河道断面清洁度达标,改变农村河道脏乱差的现象。
        其次,推动农村河道巡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构建信息化巡河体系,在农村河道沿岸设置若干数量与种类的信息传感装置。如此,在系统运行期间,装置将持续采集河道现场信息,帮助河长全面掌握区域水环境实时情况,避免过度依赖传统的人工巡河方式。
        4、强化组织保障
        在河长制背景下,农村河道整治项目涉及到诸多方面,具有系统性与复杂性特征,需要各部门联动开展河道整治与成果管护工作。唯有如此,方可保证区域水环境不被破坏,显著改善水环境自净能力。例如,由河长协调各部门开展具体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治理黑臭河道,由海洋渔业部门监管电毒炸鱼及围网养殖等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负责监测与评价水环境质量。
        结语:
        综上所述,为解决河长制推行与农村河道整治期间面临的各项问题,落实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各级河长与主管部门必须深入了解到农村河道整治工作现状,正视所存在的各项问题,综合采取保障措施,明确新时代背景下的农村河道整治创新路径,构建起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水环境长效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李世杰.基于河长制的农村河道整治创新路径分析[J].陕西水利,2019(04).
        [2]杜倩雯,胡媛媛.基于河长制的农村河道整治创新路径探究[J].水资源开发与管理,2019(01).
        [3]陈政.河长制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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