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审判权独立分析

发表时间:2021/5/6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6月   作者:王星媛
[导读] 从现阶段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审判权独立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自我国司法独立以来,审判权便实现了独立,并在不断地改进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制度。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来看,审判权独立尚面临着诸多的障碍,比如审判权行使的地方化、审判管理工作的行政化等情况的出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权独立。

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大学  王星媛    201900

摘要:从现阶段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审判权独立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自我国司法独立以来,审判权便实现了独立,并在不断地改进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制度。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来看,审判权独立尚面临着诸多的障碍,比如审判权行使的地方化、审判管理工作的行政化等情况的出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权独立。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对审判权独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审判权运行机制不完善等,因此本文分析了法治中国视野下审判权独立的实现途径,旨在确保审判权独立。
关键词:法治中国;审判权;独立
        目前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此阶段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需要重新构建、社会价值观需要重新确立,还有种种社会矛盾需要尽快解决,此时司法权的行使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审判权独立直接影响着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度。从法治中国建设的角度来看,审判权独立则是应有之义,既有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还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现阶段基于法治中国视野研究审判权独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审判权独立的内涵
        审判权独立的本质是权能独立,这既是现代司法的核心价值思想,同时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审判权独立的概念是指法院及法官能够依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审判权对各种案件进行处理,认可因素不得对其进行干扰。因为审判权独立需要由具体的组织及个人来承担,法院则是审判权行使的载体,这就意味着法院代表了审判权独立。同时,因为法院有独立的物质保障与地位保障,所以能够有效地避免其他机关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干扰,以此来实现审判权独立。实现审判权独立,既可以实现审判机关与法官独立于社会,还能够避免外界非法因素的干扰,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
        二、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审判权独立的措施
        (一)完善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作用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党需要借助法治化的手段对审判工作进行领导,这样才能够实现对审判工作及人员的约束,形成以党为核心的对整个国家审判活动统一领导的审判工作局面。首先,党需要通过强化宏观领导的方式推动领导方式的法治化建设,以此来确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够依法使用审判权。其次,强化党的组织领导来确保审判队伍的廉洁高效,借助党员的作用来领导审判工作,但是要禁止党组织对审判工作的直接支配。


最后,弱化党对审判工作的业务领导,严禁党政干部对具体审判工作的干涉,审判活动则需要严格贯彻党的政策路线,严格实施党制定的法律进行审判工作。
        (二)落实审判机关独立的宪法地位
        首先,对于审判工作的开展,则需要将审判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关系进行明确。从各级法院来看,其属于国家的审判机关,因为各级法院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所以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审判权地方化现象的发生。其次,审判权与行政划分的司法区具有较大的差异,所以不能在行政区的基础上设置法院,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划分独立的司法辖区,并下设审判机构,以此来实现跨地区设置审判机关,以此来实现审判权独立。最后,取消法院行政级别设置,则需要严格的依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每个司法辖区设置法院,并在每个辖区内的城市设置分院,通过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的分离来实现审判权的独立。
        (三)优化改进人大监督审判权方式
        审判权接受监督既是审判权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若是对于审判权缺乏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影响权力的滥用。同时,监督必须依法进行,而对于不合法的监督则会影响审判权的独立,这就会使得监督制度设置背离初衷。首先,明确监督主体。我国的宪法规定人大及常委会具有法律监督权力,所以则需要将其监督作用发挥出来,在各级人大内部来设置专门的司法监督委员来形式监督权力,以此来实现人大监督的具体化、法定化,避免人大法律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其次,明确监督内容。法院必须将其工作情况对人大进行汇报,从而实现对法院整体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而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则需要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权与审判权独立的界限,人大的监督内容则需要局限于对法院的整体监督,不应该涉及到案件审理。最后,明确监督方式和程序。在人大及常委对法院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则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独立审判权进行监督,以此来实现人大法律监督的法治化,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避免对审判权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
        结束语
        总而言之,自我国司法体制深化改革以来,审判权独立的内涵从法院独立到法官独立,我国的司法制度日渐完善,而在改革的过程中保障审判权独立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研究的焦点。因为我国司法界长期存在的司法思维及习惯使得我国司法改革进展比较缓慢,尤其是在现实中审判权的行使受到了多种因素的阻碍,而这些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便可以解决,所以需要依据我国的国情循序渐进开展,积极吸收西方的先进经验,确保审判权独立。
参考文献:
[1]秦晓雪.宪法视野下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8.
[2]陈挺.论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审判权独立[D].浙江理工大学,2017.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