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人民武装警察法》中的“暴力袭军”

发表时间:2021/5/6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3期   作者:李丹
[导读] 新《人民武装警察法》的修订实施,是武警部队建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要事
        李丹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天津300300)
        【摘要】新《人民武装警察法》的修订实施,是武警部队建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要事,标志着武警部队进入依法履行职责使命和依法加强全面建设的新阶段。在武警部队的任务实践中,依然存在着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现象,是对军人职责的侵犯,对人民武装警察有效履行使命任务造成巨大困扰。此次修订《人民武装警察法》,特别关注“暴力袭军”现象,立足武警部队功能定位和任务特点,从不同角度更好地规制“暴力袭军”现象,但仍不可避免地留有一些关键性问题尚待解决。
        【关键词】人民武装警察法 ;“暴力袭军”;控制权;责任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频繁发生的暴力袭警事件对我国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的开展造成巨大困扰,威胁到我国的法律尊严,在社会上形成不尊重法律、不尊重执法者的风气,从而使社会治安环境的长期稳定难以得到保障。为此,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增加了有关暴力袭警的规定,通过刑法规制暴力袭警现象并严惩暴力袭警者,值得充分肯定。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新《武警法》”),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武警法》,是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步伐、从政策制度上更好地保障武警部队建设发展和遂行使命需要的鲜明政治考量,影响非常深远,意义非常重大。围绕修法主旨,新《武警法》针对“暴力袭军”现象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为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有效履职提供更加坚强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一、新《武警法》中“暴力袭军”的相关规定及解读
        (一)人民武装警察依法享有控制权
        200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旧《武警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明确了人民武装警察依法享有控制权,为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提供了法律保障。旧《武警法》第11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物品的。
        由于武警控制权是一种公权力,为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对公权力的行使都给予了严格限制,这种限制最明显地体现在其内容和程序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对于武警控制权来说,根据新《武警法》相关规定,其行使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
        1、报告现场指挥员
        现场指挥员,是指在任务执行中有指挥责任的人员。新《武警法》明确规定了行使武警控制权必须“经现场指挥员同意”,非“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即使存在新《武警法》第20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武警也不能实施武警控制权,这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要求,这种要求同时也符合武警履行职责的现实条件,因为武警在履行职权时往往是集体性的,不同于警察在履行职权时一般是个体身份。
        2、表明身份
        依据新《武警法》第30条的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持有人民武装警察证件,按照规定使用摄录器材录像取证、出示证件。”该条文在着装和持有证件之间并未用“或者”进行连接,这说明二者并不是择一的关系。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一般应当着警服,这可以看成表明身份的一种方式,此时如果受控制人员要求查看证件,人民武装警察应当出示证件。另外,如果因执行特殊任务而着便装时,则需口头表明自己的人民武装警察身份,此时无论对方是否要求,均应同时出示相应证件。[[[] 刘颖.《武警法》之武警控制权[J]. 法制与社会,2013(5):32.]]
        (二)“暴力袭军”的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武警法》是军事政策制度改革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军事法律,也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出台的第一部军事法律,用法律制度准确界定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中与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有力有序推动任务完成和职能履行的必要保障。对于“暴力袭军”来说,新《武警法》不仅规定了武警依法享有控制权,有权对实施“暴力袭军”行为的公民采取控制措施,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武警部队遂行任务提供法律保障。
        1、行政责任
        新《武警法》第44条规定:“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这里的治安管理处罚就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2、刑事责任
        如果公民“暴力袭军”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在新《武警法》中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新《武警法》第4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事责任就需要援引刑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刑法》第368条规定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

军人担负着捍卫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对军人职责的侵犯,最终会导致军人的职务无法行使,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非军职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依法执行公务且自己行为会造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结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发生。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公民,要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但对于“暴力袭军”的公民,就应当按照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这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二者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任务的正常执行活动,侵害的对象是军人;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新《武警法》中“暴力袭军”相关规定的问题及思考
        (一)立法语言的运用
        法律是语言的艺术,立法语言的运用要做到准确、严谨,通过立法语言的规范性实现立法者的立法观念,并且使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都能有效遵从、执行和实施。所谓准确,是指要用明确肯定的语言表达明晰的概念;所谓严谨,是指要用逻辑严密的语言表达法律规范的内容。
        新《武警法》虽然整体本着“能够明确的尽可能明确”的原则进行修订,大大增强了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在立法语言的运用上仍存在问题。对于“暴力袭军”来说,法条本身的一些概念仍然含糊不清,需要做进一步解释。例如,新《武警法》第20条中的“暴力”方式,以及第44条中的“袭击”行为,其具体含义、形式和判断标准等都未予以明确。而对于暴力袭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1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暴力袭警行为进行了具体的细化规定,通过对暴力袭警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内涵的判断与辨析,结合《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进而对该条款中“暴力”的认定标准进行重点分析与完善。[[[] 史山庚,张依萱.暴力袭警中“暴力”认定标准的完善———基于《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阐释[J].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20(7):41.]]鉴于此,应当对新《武警法》中涉及“暴力袭军”的条款中不明确的立法语言做进一步解释或者修缮,准确界定人民武装警察的职责权限,减少学理标准在实务之中的应用困难,有力有序推动任务完成和职能履行。
        (二)刑事责任的力度
        “暴力袭军”和暴力袭警行为虽然在行为方式上具有相似性,但由于“暴力袭军”行为中袭击对象具有特殊性,其性质更加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反观二者的刑事责任,却恰恰相反。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77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值得充分肯定。但对于性质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行为,首先,刑法第368条规定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对其进行规制,但却只设置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法定刑,并未规定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其次,刑法第426条还规定了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虽然实现了罪刑相适应,但仅针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特定情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显然值得商榷。鉴于此,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惩治“暴力袭军”行为日益高涨的期待,应当适当提高“暴力袭军”行为的法定刑,以适应法律变化的需要,达到刑法各罪之间刑罚的平衡,更好地保障武警依法履职尽责。
        (三)实践操作的疑难
        习主席强调:“要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抓得更加扎实有效。”这为贯彻落实新《武警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5]。新《武警法》的颁布实施,对人民武装警察遂行任务的程序规则、职权行使等作出相应明确,但就第20条武警控制权的行使而言,仍存在着疑难问题。例如,在程序规则中,要求必须首先取得现场指挥员同意,但在人民武装警察执行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等执勤任务时,可能并没有现场指挥员存在,此时向上级领导请示与现场紧急行使控制权之间应如何把握?类似问题在实践中军地双方难以很好地把控,容易引发军地矛盾,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实现修法初衷。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当前武警部队履职实践,充分了解军地双方对于类似问题的实际需求,对法律规定存在争议之处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或者修缮,从政策制度上更好地保障武警部队建设发展和遂行使命需要。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武警法》对于“暴力袭军”作出系统性规定,是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严格规范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中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神圣使命。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新法中关于“暴力袭军”的规定并不是完美无瑕的,仍有部分遗留问题尚待进一步解决。在今后的研究中,笔者将针对这些关键性问题,持续关注“暴力袭军”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情况,结合最新学术成果和履职实践,提出更加详实且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刘颖.《武警法》之武警控制权[J]. 法制与社会,2013(5):32.
        [2] 史山庚,张依萱.暴力袭警中“暴力”认定标准的完善———基于《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阐释[J].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20(7):41.
        作者简介:李丹(1993.03),女,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硕士,助教,从事法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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