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基层民主建设的形成发展与成就

发表时间:2021/5/7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4期   作者:陈杰
[导读] 基层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民主,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不断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基层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民主,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不断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总结国际国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和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道路中,我们逐渐形成并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层群众城乡社区自治理论、制度和实践。
        一、对马克思主义民主建设和自治理论的继承和创新
        马克思主义民主建设和自治理论是同无产阶级革命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马克思、恩格斯考虑到不同国家无产阶级革命的不同条件时,天才地预见到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可能采取直接自治或间接自治两种不同的自治形式。究竟无产阶段革命胜利以后是采取直接自治还是间接自治,马克思主义提供了总的指导原则,这就是依据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阶级的状况而定。马克思主义的自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的一颗璀璨明珠。这一思想从本质上规定了社会主义民主自治的发展方向和前景,明确了民主自治两种不同的形式。这为后人继续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道路留下充分余地,也为创新社会主义民主自治理论提供了广阔的思维空间。但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缺少充分的民主实践,并受到实践的局限,在他们的民主自治理论构想中,缺少对发展直接民主自治的具体设计,还没有充分考虑到如何发展基层民主、人民如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问题,尽管如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主自治的构想,不失其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自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时代特征相结合,逐步创造了一系列新的自治形式和自治制度,如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基层群众自治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居民、村民或其他基层民众为自治主体,是一种特殊的自治性社会组织,是基层民众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依托,特别突出基层民众的自治主体地位,它属于人民群众自治的范畴,与地方自治存在较大区别。应当说,中国共产党基层群众自治思想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自治理论的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治理论。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确立,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自治理论的中国化,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自治理论。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自治思想,是基层群众在城乡社区实行自治的思想。我国现阶段在城乡社区实行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内涵,较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先设想的自治要丰富得多。我国现阶段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聚居区域内的基层群众为主体,以自治机制为载体,以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各项制度为保障,全面展示群众的个性能力,充分行使个人民主权利,直接参与本聚居区域内涉及党和国家、集体、群众、个人利益的公务、公益事业、重大事件等诸多问题的讨论、决策、评议,监督、教育、服务、管理,保证本聚居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整体和谐、科学发展的群众自我管理体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确立,是我国解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问题在制度上的重大创新,我国民主问题的最终解决要靠基层群众自治范围的不断扩大。
        首先,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城乡社区的确立,为基层群众在聚居区内自治关系的建立,搭建了一座平台。在城乡自治社区内,基层群众完全实现了与生产资料、资金、生产经营、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有机结合,劳动者真正把自治区内的人、财、物的管理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可按照自己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按照自己对自治社区实际情况的把握,依照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由支配行使对生产资料的使用、生产经营、劳动成果分配、资金投入使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社会公共事务等重大问题处理的权力。在城乡自治社区,真正实现了劳动者与管理者、生产资料占有者与使用者、劳动产品的生产者与分配者、决策者与监督执行者、事业的谋划者与建设者、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建设者与美好生活享受者、历史的创造者与主宰历史的权力者的有机统一。
        其次,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确立,是马克思主义民主自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群众城乡社区自治思想由理论形态向现实形态转化的结果。这一制度的确立,把基层群众从管理的神秘化中解放出来,昭示出中国共产党人在解决自己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问题上的决心和信心。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基础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迈出的积极稳妥的一步。如果我们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向发达社会主义过渡的初级阶段,那么,作为能够显现这一社会发展阶段基层社会管理特征的群众自治制度,决不会停留在现有的水平上,它将伴随着我国各种民主条件的成熟,其自治的领域将逐渐扩大,自治管理的客体将逐渐增多,自治的层次将逐渐提升,自治的权利将逐渐扩展,人们的自治地位将逐渐提高。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将由村、厂、社区的自治,逐步地扩大到乡、县、市、省以至国家的自治。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远大前景无限光明。到那时,整个社会必然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最终完善为每个人自由发展的联合体。结论是:社会主义这个过渡时期的历史性特征则是自治关系与直接民主的加强,发展的前途是阶级、政治、国家的消亡。
        再次,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确立,在实践中日趋显露出制度上的优势,发挥出重大的作用。基层群众的自治实践表明,自治重新塑造了基层群众自身。人民群众在民主实践这个大熔炉,接受民主的冶炼,民主意识日益成熟,自治能力日益增强,并在自治实践的舞台上展示管理的才华。他们时刻注意提高自身素质,学习科技知识、学习文化、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治让基层群众展示出时代的风采。自治开辟了化解基层矛盾,理顺群众情绪,协调基层关系的新途径。因为自治总是围绕发展上的重大事项,或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出现的薄弱环节,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群众对发生在自身周边的事情最熟悉、最了解、最知情、最有解决问题的办法。许多领导管不住、法院判不了的事情,通过群众自治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自治也悄悄改变着城乡社区的面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无论从自治的理论上看,还是从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作用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坚持的,并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
        基层群众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实现途径。我们党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为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顺应了时代潮流,符合党心民心,必将对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广西宜州,一个在中国版图上并不引人注目的边远古城,却有两件事足以使当地人备感自豪。其一,宜州是传说中“歌仙”刘三姐的故乡。其二,这里曾开创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先河。1980年2月5日,宜州屏南乡合寨村里一棵五人合抱的大樟树下,85户村民代表分别在一张两指宽的纸条上,以无记名方式投下了自己神圣的一票,选举产生了新的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当时的村民们并没有意识到,正是他们布满老茧的手,拉开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历史序幕。两年之后,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市居民委员会一道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正式载入我国宪法。如今,合寨村那块写有“村民委员会”字样的木牌,已经成为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见证。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典型特征是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人民群众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决定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这样一种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民主制度,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而且有利于人们根据本地实际进行政治建设,用民主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融洽人际关系,建设幸福家园,创造美好生活。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最早发源于城市。新中国成立之初,北京、天津、武汉等一些城市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居委会和居民组等群众性自治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成员固定从属于某一个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逐步被打破,原来由“单位”承担的教育、医疗、卫生和住房保障等职能逐步转移到社会,这些都迫切要求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进行相应变革,以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正是在这样一种改革的大背景下,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运而生,逐步发展成为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在我国广大农村,村民自治更是农村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直接产物,是广大农民群众的伟大创举。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蓬勃推进,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政社合一、集中经营”的人民公社制,并在全国迅速推开。这一伟大变革,一方面使农民群众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以改变一些地方出现的基层管理缺位和村庄无序状况。此后,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在加强农村管理、推动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适应了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通过基层群众自治,人民群众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这是我国基层社会组织与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创新。
        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厦的重要支柱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当家作主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方面,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实行基层群众自治,由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支撑起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宏伟大厦。可以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这一大厦的重要支柱。基层群众自治不仅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有效方式,而且也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伟大征程中,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群众自治,是关乎全局的基础性工程。
        第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这一民主政治制度,通过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等形式,将人民民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代表制民主与直接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了两种民主形式各自的功能和整体合力,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第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这就要求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全局来确定基层群众自治的地位和功能,将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着力点,探索规律,积累经验,逐步扩展民主规模,提升民主质量,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在城乡基层实行群众自治,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充分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有利于增强广大群众对民主政治的认同,充分调动人们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同时,人民群众在自己生活的区域内,直接选举、民主讨论、共同决策和相互监督,有利于增强基层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易于接受。
        第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利于培养广大群众的公民意识,增强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认知,锻炼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可以说,基层群众自治是一所低成本、高效益的大学校,人民群众在亲身实践中学习民主、认知民主,民主意识得到不断唤醒,民主素质得到不断增强,民主能力得到不断提升。通过千万个这样的民主大学校,亿万人民将日益走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广阔天地,构筑起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厦稳固的根基。
        作者简介:
        陈杰(1971—),男,汉族,四川成都,助理研究员,硕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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