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璐莎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河南省 郑州市 450000
摘要:律师是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也是民事举证责任的主体,其本职工作为充分收集及运用于己有利的证据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的诉求,这不仅需要代理律师通过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抗辩观点,还需要从法官裁判的视角重新认识民事举证责任的内涵。当前大部分代理律师虽然了解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但未能深刻认识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关键词:代理律师;民事举证;责任;
引言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中,民事诉讼责任的分配是打开民事诉讼大门的关键,这对民事诉讼决定的结果至关重要。但是,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证据分配仍然存在缺陷,原来的“谁作证”在复杂案件中不再适用,需要进一步改进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配,以有效提高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性。
1民事举证责任的内涵
举证责任又被称为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当前学术界及法学界从两个层面对民事举证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及梳理。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需要向法官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一旦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庭审开始之后,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所陈述的事实为真,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当法官内心形成心证,另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后果就需要提出抗辩观点,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双方当事人一直处于“对抗”当中,直至庭审结束。由此可见,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贯穿于立案至法庭辩论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案件真伪不明时由法官判决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定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再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案件事实处于不明真伪的状态下法官判定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性质探讨
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至今相关学者专家仍没有统一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说法。一是权利说。这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这一观点有明显漏洞,举证责任本身有一定的义务性,若当事人将这项权利弃之不用,那么在事件无法解释清楚的情况下,将会无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最终判决带来不利影响。二是义务说。该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义务,若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权利义务说。该观点顾名思义,即是综合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会导致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相同,还会导致在责任落实方面存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反复摇摆的问题。四是负担说。这种观点则是注重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虽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举证责任的本质,但过于注重结果而轻视行为则无法彰显法律的公平性。
3代理律师在民事举证中的责任
举例说明:案例:卖方吴某与买方王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当买方王某支付了90%的房款后卖方吴某将房屋过户至买方王某的名下,并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在合同履约期间,买方王某对房屋交接产生异议,认为卖方吴某私自改动了房屋内部结构,不符合合同中有关房屋交接的规定,房屋无法顺利交接。之后,卖方吴某回房屋取自己的生活用品,发现房屋门锁被更换,进入屋内后发现衣柜中的衣服以及衣服内的三万元现金丢失,卖方吴某认为,买方王某有该房屋的钥匙,因此有拿走现金和衣服的嫌疑,于是要求买方王某归还自己的衣服与现金。但买方王某表示,自己并没有看到吴某的衣服以及衣服内的三万元现金,也坚持自己没有拿吴某的衣服与现金,卖方吴某遂将王某告至法院。卖方吴某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吴某曾穿着丢失衣服的照片,以证明衣服及其内的三万元现金为吴某所有;2.房屋交接前三日吴某在银行取出三万元现金的取款凭证,以及吴某单位向吴某发放三万元工资的工资条;3.王某更换新锁的照片。
买方王某没有向法官提交证据,仅做抗辩称,其已经向吴某支付了百分之九十的房款,按照合同规定房屋已经过户至自己的名下,因此其有权使用房屋。即使王某没有提交证据,单单从吴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只能证明存在其拥有三万元现金的事实,其三万元现金是否被王某拿走还需要进一步判定,此时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性,法官需要基于自身的经验以及心证判断案件的真实性,或者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一是要求吴某出示能够证明王某进入房屋并拿走现金的证据,如监控视频等;二是要求王某证明自己没有进入过房屋的证据等。原告吴某的代理律师一方面要按照法官要求开展举证工作;另一方面要正确选择承认或反驳对方出示的证据,使法官作出于己有利的判决,实现己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请。为此,卖方吴某代理律师需要提供履历、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自己品性及专业性的证据;提供房屋照片及合同相关规定等能够证明买方王某拒绝收房理由不成立的证据,并简要陈述卖方吴某取现的用途等,以证明起诉状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完善
4.1程序法规定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属于笔者上文所述的行为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如下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进一步细化,属于行为举证责任范畴。毫无疑问,代理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收集、组织证据。
4.2代理律师举证的起点与归宿
从民事诉讼案件来看,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为民事起诉状中载明的事实,原告代理律师需要围绕该事实收集并向法官提交证据;而被告代理律师以原告民事起诉状为起点编写答辩状,并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民事诉讼状中载明的事实。由此可见,不管是原告代理律师,还是被告代理律师,其举证的逻辑起点均为民事起诉状上所载明的事实,以及民事起诉状上原告的诉求。在抗辩式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举证的归宿为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举证责任的归宿为实现抗辩观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举证责任最终目的认识与代理律师举证责任的归宿,即实现己方民事诉求或抗辩观点之间具有差异性。法官所要求的,或者是抗辩式庭审要求的律师举证责任目的为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当案件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时律师开展举证工作,并提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结束语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既有《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所规定的民事举证责任,也包括从实体法中归纳的民事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代理律师要明确其举证的逻辑起点为民事起诉状所载明的事实,举证归宿为实现己方当事人的诉请,当案件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时,代理律师要基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通过多次举证质证影响法官心证,使其作出于己有利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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