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行业对新冠疫情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1/5/7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29卷第3期   作者:姬雅榕
[导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国家接连发布各项税收优
        姬雅榕
        长江水利委员会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武汉市  430010
        【摘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国家接连发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从培训行业的角度思考单位在国家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的背景下该如何运用这些税收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制定的意义何在。
        【关键词】税收优惠;新冠疫情
        
        新冠疫情突然袭来,对社会各个行业都产生重创,其中培训行业则是受创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在培训业务骤减的情况下,如何开源节流,做好培训行业对新冠疫情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是个值得财税人员思考的重大问题。为此必须深入研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
        一、出台新冠疫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当前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常态化的新阶段,已经走入正轨,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统筹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财税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在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可以有效的维护单位的经济效益,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在单位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疫情重创社会经济,税收政策扶持困难
        疫情袭来,人员管控严格,尤其是武汉等重灾区。禁止开展人员聚集性活动,传统培训业面临重大挑战。长期无发开展业务导致收益锐减,许多企业面临倒闭。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不仅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企业维持正常的运作。
        (二)动员力量捐赠物资,疫情防控提供支援
        税收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他不仅让纳税人享受税收红利,更能够调动企业积极性,投入国家税收支持的方向。因此疫情期间对捐赠物资的企业、医务工作者等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愿意捐助,医务人员更加积极的投入抗击疫情的工作一线。
        (三)维护社会保持稳定,推动社会志愿服务
        疫情本对各个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收入锐减的情况下加以税收优惠,不仅能够保障企业收益,而且更能稳定就业,保障从业人员的收入,避免失业人员增加产生的不安定的社会因素。
        (四)促进复工推动复产,助力经济加快复苏
        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各个行业逐步恢复生产运行。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复工复产的有效手段。例如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通过鼓励出租人减免房租,以促进承租人的经营发展。
        二、与培训行业相关的新冠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解析
        培训行业属于生活服务业的范畴主要是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要求申报纳税,即是指为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其中包括培训行业所属的教育医疗服务。
        (一)关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纳税人在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或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而取得收入的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较多,在此仅列举普遍受用的条款来说明税收优惠的运用。《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2号规定。
        若出租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可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对该租金所产生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其减免标准为:
        1、减免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租金的(或租金减免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减免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租金的(或租金减免额度达到全年租金16.67%以上,不足25%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3、租金3个月(含)以上减免的(或租金减免额度达到全年租金25%以上的),可申请对该租金所产生的2020年度全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1、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按照政府规定标准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涵盖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 单位发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给个人,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捐助事项的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1、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企业或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三、与培训行业相关的新冠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培训行业所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下面通过2个案例分析国家针对新冠疫情制定的税收优惠力度。培训行业涉及培训收入及房租收入等,从单位的角度可以适用以下政策:
        例1:一般纳税人A培训中心属于事业单位,当月开展业务得培训收入50000元(不含税),取得咨询服务收入10000元(不含税),税率为6%,将占地面积为20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房屋对外出租,合同约定全年房租收入为12000元(不含税),补充协议约定减免承租人(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3个月房租,即收取全年租金9000元(不含税)。全年除捐赠业务以外的利润为100000元,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对外捐赠防疫金20000元。假设其他税费对数据分析不产生影响,也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培训及咨询服务增值税税率均为6%,房屋租赁增值税率为5%,增值税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地方教育附加2%、教育费附加3%。


        (2)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为16元/平。
        (3)从租征收房产税税率为12%。
        (4)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5)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A、未用新冠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应纳税: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50000+10000)*6%+9000*5%]*(1+7%+2%+3%)=4536
        土地使用税:20*16=320
        房产税:9000*12%=1080
        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捐款金额为100000*12%=12000<20000,所以只允许扣除12000元
        (100000-12000)*25%=22000
        纳税合计:4536+320+1080+22000=27936
        B、使用新冠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应纳税: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培训收入50000免征增值税
        (10000*6%+9000*5%)*(1+7%+2%+3%)=1176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补充协议约定减免承租人3个月房租,已申请2020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此处为0申报。
        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对外捐赠防疫金20000元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100000-20000)*25%=20000
        纳税合计:1176+20000=21176
        优惠金额为:27936-21176=6760
        一个单位的税收筹划不仅要为单位节税,为其所属员工节税也是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单位生产力的途径。从个人的角度可以适用以下政策::
        例2:上述A培训中心甲员工,每月收入10000元,其中2月参加政府组织的疫情防治志愿工作,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3000元,收到单位发放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护用品1000元。另外,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防疫经费500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
        A、未用新冠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应纳税:
        甲员工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00)*3%=150
        注:“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甲员工2月允许扣除的捐赠金额为(10000+3000+1000)*30%=4200
        甲员工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3000+1000-10000-4200)*3%-150=144
        纳税合计:150+144=294
        B、使用新冠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应纳税:
        甲员工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00)*3%=150
        甲员工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的5000元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0000-10000-5000)*3%-150=0
        纳税合计:150+0=150
        优惠金额为:294-150=144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此次国家对于新冠疫情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力度之大。尤其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若按照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达到免税的效果,例1中单位的整体节税率为24.2%,例2中个人的节税率为48.98%。因此合理利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大大减轻培训行业的税收负担。
        四、适用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时遇到的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免税销售额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发生允许免税的培训收入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并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但存在部分情况,疫情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于付款人。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要求“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且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后续根据疫情发展形势看,疫情管控直到3月底才有所缓和,若专用发票于1月开具,则纳税人无法按期取回原票据冲红,则无法享受此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对于防疫工作者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未明确规定防疫工作的类型,是否需要特定医务相关工作,若是日常办公防疫工作是否计算在内。另外,文件仅说明按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金额予以免税,并未明确规定发放单位性质。若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向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者发放补贴或奖金是否允许免税。
        五、对培训业关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的筹划建议
        对于培训业相关单位,应该充分利用此次疫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疫情对收益影响巨大的情况下为单位节税,保障单位和员工的利益。
        (一)加强办税人员的工作能力,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实时关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办理税收减免事项。
        (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培训收入,应积极收回专票办理作废或冲红,开具免税普票,办理免税申报。
        (三)单位和个人在对外捐赠抗疫捐款和物资时注意保留相关机构和医院提供的捐赠接收函,作为个税减免的备查依据。
        (四)在办理房屋出租减免时注意把握几个要点。一是减免期数和金额不同优惠的程度不同;二是减免的承租人必须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且出租人必须提供相应的纳税困难证明。否则不属于减免范围,合理避免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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