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巴经济走廊投资安全保障制度

发表时间:2021/5/7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6月上   作者:李逸冰
[导读] “中巴经济走廊”是二十一世纪“一带一路”倡议的样板工程,是加强中巴之间互联互通促进两国共同发展的重要机遇。为了“中巴经济走廊”这一工程更加互利的进行,我国鼓励我国企业在巴基斯坦进行投资全方位扩大投资。多领域的投资不仅有利于促进巴基斯坦经济发展并且对于建设“中巴经济走廊”有重大意义。

湘潭大学  李逸冰

        “中巴经济走廊”是二十一世纪“一带一路”倡议的样板工程,是加强中巴之间互联互通促进两国共同发展的重要机遇。为了“中巴经济走廊”这一工程更加互利的进行,我国鼓励我国企业在巴基斯坦进行投资全方位扩大投资。多领域的投资不仅有利于促进巴基斯坦经济发展并且对于建设“中巴经济走廊”有重大意义。
        促进我国企业对巴投资,是深化双方经济交往,促进两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但巴基斯坦内部局势与外部的环境均存在着众多不可控因素,这使中国企业在巴基斯坦的投资面临较大的政治风险。巴基斯坦国内的投资环境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对我国企业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恐怖主义的威胁,巴基斯坦是南亚地区面临恐怖主义威胁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恐怖势力构成复杂,而安全局势是制约未来投资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巴基斯坦目前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恐怖主义威胁下的社会秩序与安全形势将会给中国企业投资带来潜在的安全挑战,使得国内企业对巴投资持担忧态度,不敢轻易投资。第二,政局动荡且不稳定,不仅政府与军方难以达成一致且内部不同省份存在利益竞争。由于中巴经济走廊对于巴基斯坦的经济发展十分有利,各个省份都希望能够分享这一工程的红利。走廊虽然确定以喀什为起点以瓜达尔港为终点,但是具体路线在巴国内引起巨大争议,难以调和。第三,宗教问题错综复杂,宗教间争斗激烈。巴基斯坦的“宗教立国”虽是一定时期国家的统一得以保障,但是宗教势力尾大不掉,政府施行政策是总是会与宗教势力产生分歧,政策方向不稳定,更加难以预测,这对于我国企业的投资来说也是需考量的变动因素。
面对巴基斯坦特殊复杂的投资环境,我国虽然大力鼓励国内企业对巴投资,但是并没有针对巴基斯坦复杂投资环境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保障我国投资企业投资行为的安全。
        首先,从我国对外投资保护的国内立法来看,我国对外投资主管部门主要是商务部、发改委以及外汇管理局。商务部于2014年9月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只是原则概括的规定了政府对对外投资的保障于引导义务。我国发改委的权限主要在于监管境外投资项目,侧重于投资项目的审核,不涉及投资安全保障问题。至于我国外汇管理局,主要是对境外投资用汇进行管理,不在我们安全保障讨论范围内。
        其次,从我国与巴基斯坦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来看,只在协定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其他缔约方境内因战争,国家紧急状态,叛乱,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的,应由后一缔约方给予。如果采取相关措施,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这一规定是对于对外投资者的保护,但这一条款内容十分概括,没有对损失赔偿的条件,范围,限额进行规定。
        扩大对巴投资,鼓励国内企业对巴投资,是更好建设中巴经济走廊的重要措施,针对巴基斯坦特殊的投资环境,我国该如何降低我国对巴投资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如何对对巴投资行为提供具体稳定的安全保障是我们在建设中巴经济走廊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与改进。
        第一,针对中巴经济走廊构建专门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在建设中巴经济走廊,鼓励对巴基斯坦投资过程中应当构建专属的风险防范机制,“专属”意味着只针对于面对巴基斯坦的投资行为。该机制主要工作对巴基斯坦的政治环境、投资项目、投资企业进行事前调查、信息分析、风险评估、提供信息等。机制下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履行自己部门职责,发布经过风险评估后的投资信息以及商务信息,及时更新公布巴基斯坦最新投资环境方面的信息以及具有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将有价值或影响投资选择的信息提供给我国企业,降低我国企业对巴投资的风险,增强我国企业投资信心。
        第二,加快制定《对外投资法》,这是保障我国对外投资行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方法。出台《对外投资法》能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法的立法位阶,构建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总体框架,在对外投资法中设置专门部分对对外投资的保护进行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确定并形成具体的保护体系。通过法律给予投资企业更好更稳定的保障,使我国企业在对巴投资过程中减少后顾之忧,大胆进行投资。
        第三,细化中巴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具体投资保护条款。我国在与不同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应当根据东道国的不同,有侧重和针对点的设计条款。在中巴双边投资协定中,由于东道国巴基斯坦政局不稳定,我国投资企业遭遇的风险大多数是政治风险,在制度设计以及具体条文的设计上应当由其侧重于防控政治风险,并注重细化具体赔偿条款。
        第四,建立成熟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过保险为投资提供更全面的保护。我国国内现阶段设计对外投资保险的规定主要见于《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一通知由发改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发布,并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制定《投保指南》,指南中不仅存在许多疏漏及空白,对于承保人职责的规定也十分混乱。我国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承担对外投资保险的任务,最好是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设立专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而专业的国营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业务的办理,实际保险责任由政府承担。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或者部门规章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细则性的规定,比如投保人的范围限定,赔付比例以及具体赔付限额。成熟具体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信心以及提升我国企业投资行为的安全保障程度,在中巴经济走廊建设中能为我国企业对巴投资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在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具体实践中,必须坚持以合作应对安全风险。对于我国企业对巴投资行为,巴方虽有充分保护意愿以及愿意提供充足安保自由,但是实际保护投资工作过程中还需要法律法规双边协定具体规则的支撑。我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努力建设中巴经济走廊过程中一定不能忽视对我国对巴投资企业的保护,只有充分的投资保护才能最大程度的促进投资发展,投资发展落到实处才能使中巴两国经济持续正向影响与发展。在建设中巴经济走廊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我国对外投资安全保障机制是奏好“一带一路”交响乐第一乐章的重要保障。
姓名:李逸冰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学历:研究生 籍贯:山东 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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