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路径探析

发表时间:2021/5/7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7卷3期   作者:张琳
[导读] 作为行政权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构成,行
        张琳
        邢台市信都区消防救援大队,河北 邢台 054000
        摘要:作为行政权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构成,行政执法监督在防范和纠正行政执法权违法与不当行使、促进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尤其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鉴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当前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具体的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开展路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优化路径
        1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监督欠缺法律明确规定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中都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检查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监督”的条文,然而,以上条文中的“依法”过于空洞,无法依照相关的程序法进行处置,检查机关只能通过群众检举和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严重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事后检查。例如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而没有移送的情况,如果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渎职,对依法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应该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立案检查。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刑事案件,又不存在徇私舞弊,或者有徇私舞弊但是情节并不严重的,检察机关既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又无法进行法律监督。由于现行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查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所以,目前检察机关在只能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刑事审查,而对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就无法及时审查。
        1.2监督欠缺机制
        有效保障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知情权、干预权,导致以此为基础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个案指导等机制难以真正构建完善,多数地方检察机关对当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处理情况不掌握,对那些案件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底数不掌握,情况不明,检查监督作用无以发挥。
        1.3监督欠缺手段
        有力支撑当前,由于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对地方政府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方面的依附关系,使得监察机关地位“附属化”、检察权“地方化”倾向难以完全摈弃,而地方政府出于利益考量,往往充当着当地行政机关移送案件“调节器”的角色,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手段显得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的效果
        2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路径研究
        2.1厘清行政执法监督的定位
        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定位应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监督体制的内在协调性,即在当前体制内,为避免重复监督,应考虑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还需要什么、还有什么空间以及如何形成监督合力;二是行政监督措施的有效性,即为避免无效监督,应结合现有的监督力量和实践,考虑有哪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抓手。目前,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行政复议和诉讼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个案化法律监督,监察机关的监察主要针对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现有力量难以担当数量庞大的执法个案的监督,这种状况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也难有根本性改变。因此,行政执法监督应主要定位为对执法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的宏观监督,个案监督则应限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察机关监察的范围之外,即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个案监督是补充性监督,以避免功能上的重叠。

其二,应当区分规范与监督的关系,把那些具有规范功能但与监督不存在直接和紧密关系的制度规范排除。其三,鉴于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已经较为成熟,且实践中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分开、独立进行,可以考虑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排除在行政执法监督之外。
        2.2构建新的渐进式监督模式
        传统的监督手段是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我们要用好这三种监督手段,构建新型的渐进式监督模式。为此,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笔者建议扩大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明确将行政执法行为纳入上述三种监督手段范围。在具体规定上,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用在情节轻微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作为行为上,主要基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考虑,给予行政机关自我改正的机会。检察意见则作为一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检察监督手段,用在情节较为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违法行为上,尤其是对于多次出现相同或类似行政违法行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检察意见的方式,并在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平台上予以通报,对其单位考核产生一定的影响。构建这种渐进式的监督模式,既能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的自我纠正违法的机会,又能达到一定的惩戒作用,起到监督的真正效果。在监督范围上,要抓住重点领域,主要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主,包括食品安全、国有资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违法行为,也包括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都应该有所侧重,抓住重点进行监督。2.3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调查权
        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检察调查权,导致纵容了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的现象存在,甚至损害了公共利益。由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具体的调查职能,笔者建议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的民事检察调查权进行细化,赋予检察机关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调查权,包括咨询、勘验、询问、调取证据等相应的调查措施。因为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果不赋予检察机关具体的调查措施,则难以通过行政机关取得相应的证据材料,更无法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比如食品、药品、环保、质检等部门,如果没有进行细致而深入地调查,难以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在不能取得确凿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一切监督都将陷入空谈。
        2.3进一步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面对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来源渠道少,信息不通畅的问题,各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工作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行政执法信息和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两法衔接”机制,可以有效地完善执法信息共享,加大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规划、劳动保障、网络监管、金融稳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力度。另外,还可以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会议、会签文件、案件通报制度,为执法信息共享做好铺垫,确保案件查办做到行动依法规范、证据收集及时、事实查证清晰、问题协调解决、移送立案顺利。另外,检察机关还应当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保障检察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职能。
        结语
        综上所述,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逐步提上日程,加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也成为一种趋势。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并根据相关问题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优化措施,以保证我国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韩成军.刍议具体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正当性[J].社会科学统一战线,2014,(4).
        [2]陈建勇,谢惠阳.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设路径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5,(5).
        [3]夏黎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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