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关于土地征收工作探讨

发表时间:2021/5/7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7卷第3期   作者:覃静
[导读] 在全国各地规划发展的进程中,为了符合现代城市发展需要,
        覃静
        贵港市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537100
         
        摘要:在全国各地规划发展的进程中,为了符合现代城市发展需要,将会对土地进行征收工作。土地征收一直是我国基础建设的前提工作,自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实施后,土地征收中还显现出很多敏感问题,相关的救济程序和公私利益平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本文通过阐述新土地法对土地征收的工作背景及特点,分析出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土地征收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从而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关键词:新土地法;土地征收;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引言
        土地征收一直关系着众多个体的利益,如果处理方式不当,将会损害到各方利益。对于征收的最终目标在于法律规定下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关系,在新土地法修正后更加注重调试公私之间的利益问题。其中新土地法首次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依法实施征收,在过去旧法中,对于这方面并没有界定;其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土地征收做出了重大调整工作,使土地征收程序逐渐简易化进行,最后明确了对土地征收的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1新土地法对土地征收的工作背景及特点
        1.1新土地法对土地征收的工作背景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才会进行土地征收,我国正式实施新土地管理法,依靠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将过去划分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我国土地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土地所有权中包括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依照法律规定,将对集体土地所有的权利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土地征收保证了公共事业和国家公共设施的发展[1]。过去,对土地的使用都比较随意,现今国家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美化环境和土地资源的有机整合,不断深化土地改革,对土地使用更加趋于严格化和标准化。
        1.2新土地法对土地征收的特点
        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使权利的一个过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因此只有国家才具有征收土地的权利。土地被征收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集体土地组织与国家的关系是不对等关系,在土地征收中,集体组织必须听从国家引导,并非基于双方一致同意原则,应取决于与国家单方面的指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国家进行土地征收本身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国家土地的范围,无需进行征收,国家有权直接行使土地的处分权。只有合理划分土地权利,依法进行土地征收,才能更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2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土地征收对象情绪较大
        土地是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场所,特别对于乡下集体所有土地,农民更是把土地看成命根子。国家依法征收土地,会导致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对于依附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农作物将失去相关的权益,更严重的是在改变他们固有定居生活的同时,将他们安排在一个新的环境下,没有以前交往的社会关系与友情,将给他们带来很多麻烦,造成生活不如意。对于城市被征收的土地状况,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地理位置将导致他们买不起或者自己满意的房子,对于这种土地征收状况,很多农民或者城镇居民不愿意自己固有的生活场所被国家征收,这就使得农民和城镇居民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征收工作,甚至会引发冲突矛盾,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2.2利益导致群众心态失衡
        土地征收涉及利益群体众多,在利益面前,很多群体失去理智,心态失衡造成冲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转型,利益也随之进行调整,对于社会各阶层群体,他们在土地征收中或多或少利益受到一定的影响,对于没有收益的群众或者收益较少的阶层将导致他们心态不平衡,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势利的思想将使他们向国家提出高额度赔偿款的无理要求,当满足不了他们的利益,在极度心态失衡下,故意将征地扩大事态,给征地部门施压,以便获取更多实际利益。


        2.3土地征收政策还不完善
        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政策可以通过设定相关机关的权限,规定相关部门的决策依据,从而避免滥用权力和职权,有效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虽然我国修正实施了新的土地管理法和其他与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加上个地方根据地方特色制定了一些符合地区发展的土地管理细则,但是在实际进行工作中,还出现很多问题,各种土地征收政策过于简单化,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没有在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这种不透明的工作将缺乏公平公正,容易带来权力的泛滥[2]。因此需要国家和地方完善法律制度,为土地征收工作保驾护航。
        2.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
        新的土地法强调,不解决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将一直影响着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乡下村与村之间或者同村同地块之间也存在很大的补偿差异,甚至表现出同区域土地征收,造成人们之间的攀比心理。在城镇地区,居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也存在差异的现象,各区与各区之间,街道与街道之间,补偿标准也千差万别。这种不平衡的土地征收补偿导致利益上的冲突,促使社会出现炒地的不良现象,这应当引起各方地区的关注。
3提出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方案
        3.1提高土地征收宣传工作,稳定群众情绪
        对于土地征收对象所处在的地位与国家不在同一位置,加上信息的不对称,被征收土地的群体对征收的土地用途的有关情况和重要性存在意识不足的现象,加上涉及人民的直接利益,很多群体在过去没有经历过土地征收,对各种征收事宜没有过多的了解,导致不稳定的情绪[3]。土地征收补偿需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收益、供求、区位和社会经济水平等综合确定,不同用途土地的收益差别很大,因此,土地征收补偿应当区分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需要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思想引导,通过提前做好宣传工作,为各群体解释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各方人员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对后期工作的进行显得极其重要。
        3.2加强土地征收组织领导工作
        土地征收工作是目前社会存在的大难题,为了保证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不论是各地方政府或者使用单位应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土地管理部门领导要亲自参与工作,内部人员组织分工,明确各方的职责,通过建立工作网络,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排除隐患,防止因征地印发群体性事件,以便更好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3.3完善土地征收政策
        土地征收对象因为国家需要而失去土地,如何做到土地利用促进国家发展的同时能解决土地征收对象的利益问题,实现以人为本,土地征收工作政策性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冲突,所以应当按照国家法规、政策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只有保证被征收者的基本权利和生活保证,才能使土地征收工作进行顺畅,实现双赢目标。
        3.4充分保证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权益合理化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依照补偿规定对各种土地进行划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民宅基地应当尊重农民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及补偿建房费用,提供安置房,或者按照被征收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提供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可按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结束语
        社会的发展,伴随着我国长期处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即使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也还存在很多问题,只有在发展实践过程中,不断吸取经验,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法和相关制度,吸取先进土地征收经验,权衡国家与个人利益,才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克勤.浅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土地征收实践[J].中国土地,2021(01):48-50.
        [2]祁雪瑞.新《土地管理法》让土地征收更加规范利民[J].资源导刊,2020(09):20-21.
        [3]李庆丰,熊燕,彭丽娜.新土地管理法背景下征地补偿的实施路径[J].上海房地,2021(02):19-22.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