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玲莉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武汉 430023
摘 要: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面对新时代新目标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必须把依法行政摆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升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政府治理体系建设。
关键词 :依法行政 问题 对策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及特征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设立,依法获得及合法使用行政权力,并承担行政行为相应责任的活动。在现代,依法行政之“法”包括法律规范、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及目的。
依法行政要求将一切政府活动置于法律规范制约之中,防止行政权力扩张及滥用。我们认为依法行政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合法行政。行政权力应当依据法律的设定取得;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机关作出增加或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权利的决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合理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树立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不偏私、不歧视,平等对待行政管理对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和适当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是程序正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公开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取得群众的理解。但是,受到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公开的情形除外,如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种情形,就可以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必须严格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种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的实现。
四是高效便民。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要提供优质服务,把为民、便民放在首位,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是诚实守信。诚实守信首先要求行政行为要具有真实性。真实性表现为政府提供的信息准确、全面,真实可靠。其次,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具有稳定性。稳定性体现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科学性,可以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再次,政府要遵守信赖保护原则。对此,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了明确的要求,即:行政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因特殊情形如因国家与公共利益等需要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以补偿。
六是权责统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据法律赋予其相应的程序方法手段行使。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者滥用行政权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的统一。而且,政府权力(职权)本身就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放弃就意味着失职,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健全完善包括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等多种形式在内的问责机制。
由此可见,依法行政的本质就是依法规范行政权力、限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具体而言,一是在法治理念上,依法治权力而非治权利;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事而非治人。二是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坚持政府的责任本位和公民的权利本位,坚决强调政府责任,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侵权要赔偿。
二、当前推进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推进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和依法治国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体系:利益导向、法出多门
当前行政立法中,一方面,有的行政立法质量难以保障,形式上求大求全,不具有地方特色,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行政立法“法出多门、文件打架”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行政立法主体多,各种政府规章之间难免出现衔接不够紧密及矛盾冲突,出现行政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现象。
(二)行政执法体制:行政职能法定化、规范化程度差
首先,行政机构设置不完善。行政机构的设置还没有实现法定化:有的依法应该设置的机构没有设置,而依法不能设置的机构又随意设置,导致行政机构重叠、人员臃肿、运转不灵,出现互相推诿扯皮、官僚主义等弊端。其次,行政机构职责不清。行政机构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不明,行使行政权力的界限还不明晰,界限模糊。各行政执法机构之间权限不明,职责不清。哪些行政事务可以由事业单位或者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依然不太明确。
(三)行政执法过程:透明化、制度化程度差
中国政府近年来强烈主张依法行政,但实践中许多法律实施状况却不尽如人意。一些行政执法人员还没有形成严格执法的观念,搞“专项整治”式执法,为官乱为的现象比较严重。
在一些执法等领域,如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领域,不透明、不文明、不讲程序等违法违规执法行为时有发生;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领域滥用自由裁量权、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粗暴执法,甚至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依然存在。
(四)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法律信念缺失、法治知识贫乏;不懂法、不讲法,重人治、轻法治;注重经济发展,忽视法治建设,权力本位思想严重,出现执法时因人而异、差别对待,崇尚权力轻视法律的现象。
二是部分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部分执法人员未受过全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法律和业务知识明显不足,适用执法依据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出现错误及不当执法。有的执法人员履职不够到位,行政执法过程不够规范。不作为、不透明、不文明、不讲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粗暴执法,甚至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依然存在。
三、、推进依法行政的对策思考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自我设定权力,享受特殊权利。《决定》还指出,要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现在对政府来说,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就是建立“三个清单”制度,即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 政府要拿出“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给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习总书记在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政府机关要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依照法定范式、标准开展执法活动。公正执法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文明执法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人性化执法,避免简单及粗暴执法的现象出现。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必须加强对行政行力全方位的监督。一方面,应当拓宽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渠道。首先要强化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完善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质询、罢免、撤职等制度。通过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决策审议,对失职、渎职官员的罢免,使人大监督真正起到威慑制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用,收到实效。其次要重视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用多种多样的新型的监督形式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另一方面,应当强化行政机关内部权力制约。四中全会《决定》,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规定有分岗设权、定期轮岗等五种详尽方式,以此形成完善的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尤其要注重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监督要做到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审计全覆盖,给行政权力上个“紧箍咒”。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表达权等具有重要意义。政务公开是政府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
在公开的内容上,十八届四中全会还要求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一体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在内的“五个公开”。 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大量制定的不经过公开就生效的红头文件,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特别提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在公开重点上,要加快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运行情况等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也应当为重点公开内容。
在公开形式上,要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便民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强化政府政务公开责任,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平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互动,充分发挥新媒体的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政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
(五)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
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通过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消除执法人员工作中的困惑点,增加兴奋点,增强适应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新任务的信心和能力。执法人员还要带头认真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增强法纪观念,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 《人民日报》2016年5月10日第2 版。
[2] 江必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法治理论的发展》; 载《法学杂志》- 2020-05-15、
作者简介:胡玲莉,女 湖北武汉,本科,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