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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来,国内外巨量的研究资料中,城市径流污染问题不断出现,除此之外,在海绵城市建设与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亟需处理的问题。然而,如今海绵城市建设与水环境治理规模的日益拓展为城市径流污染问题的控制带来转机,然而,很多径流污染控制中的问题逐渐暴露,例如:权责缺少明确性、领导人员缺少足够的重视,城市径流污染控制与水环境质量无法保持平衡等。本文对海绵城市建设背景下对城市径流污染问题的审视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径流;污染问题
前言:伴随海绵城市建设与黑臭水体治理要求的提出,我国城市水环境的治理迈入了一条十分复杂且艰巨的道路。很多城市在进行议论又一轮的综合治理以后,污染情况获得明显改善,然而,城市的整体水质并未出现好转。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目标就是径流污染的控制,近些年来,我国在控制经历污染方面投进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是理念方式、技术应用等各个层面的分析,甚至对“三湖”、“三河”等水环境的径流污染,然而,因为治理人员对城市径流污染总量与总量控制的目标、指标认知不清楚、管理者无法明确职责等,致使海绵城市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无法实现有效拓展,水环境无法实现修复目标。
1海绵城市简述
现如今,伴随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社会经济的增强给与了高度重视,由此表明,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提高,对于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出现不同程度的忽视,除此之外,对于水资源并没有进行有效保护,在此条件下,导致许多湿地、湖泊遭受填埋,城市中的水资源及城市植被受到严重破坏,很多水生动物缺少自身的栖息地,城市中的地下水位日益降低,水体遭受严重的污染。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为城市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连通带来严重损坏,在此条件下,导致城市在雨季会发生洪涝问题。这类水问题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因此,需采用系统且整体的方案进行处理。“海绵城市”的相关理论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的,其对于处理城市水问题效果显著。
2城市径流污染的现状
城市径流污染作为世界性的水环境问题。2002年时,美国环保署就已将城市径流污染列为地表水水质恶化的重要来源,在众多的污染源中,分别位列河流、湖泊、河口污染源中的第四位、第三位、第二位。2004年的研究报告表明:城市区域在美国中占总国土面积的3%,出现的雨水径流污染现已成为美国13%的河流、18%的湖泊、32%的河口是最终的污染源。不仅如此,英国环境、视频与农村事务部的报告内容也显示,英国中又二十三个浴场和一千多水体的污染原因就是城市径流。
我国对比西方等发达国家,我国城市雨水径流污染的严重程度比之严重。特别是伴随污水处理率与排放标准的有效提升,城市雨水径流污染在其中占据的比例不断提高。如北京市,作者基于近些年来的实测数据估算与分析表明,背景主城区雨水径流污染占据的比例在不断提高,截止20121年,此比例已高达41%与52%,甚至会更高。例如:充分考虑降雨的集中性与季节性,预计城市径流污染占据的比例还会不断提高,进而需要从很多城市中一场暴雨带来的城区水环境严重污染事件中获得证实。然而,现如今,世界各国的黑臭水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工作并未实现充分考虑与解决城市径流污染的问题,才能避免顾头不顾尾的误区。譬如:国家环保部门近日出台了新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国各地均将污水厂提标改造提上日程,此措施与导向引来了业内热烈的讨论与正义。然而,实际上,在城市的截污率与污水处理率实现较高水平之后,对于城市水环境的负荷总量、轻重缓急、投资效益等各个角度而言,充分呈现城市径流污染控制的紧迫性,势必要进行全面考虑。特别是城市径流对于城市水系构成比季节性高负荷与场降雨冲击性较强,对于城市水环境和整体水生态系统的影响不可低估,譬如:某个城市的二类及三类水体,异常降雨快速变成劣五类,而城市的水体现已通过多轮治理并且正在向着新一轮的PPP项目治理进行,对于径流污染的控制依旧乏术。
由此表明,不管是黑臭水体的治理还是海绵城市的建设,城市径流污染控制均迫在眉睫以及需着重关注的重要课题。
3海绵城市建设背景下城市径流污染的管理控制
3.1国家对城市径流污染的立法管理控制
美国的《清洁水法》中包含着城市径流污染的管理控制标准,并确定水质的控制指标,除此之外,美联邦各州提交的受污染水体报告与非源头污染管理、TMDLs等相关计划和NPDES指标赋予严格的法律制约,利用管理计划与有关指标的互相连接,创建完善的“联邦环保局的监督管理、地方自治”的径流污染总量控制体系。而我国对城市径流污染问题至今都没有创建有关法律进行管理控制。颁布的各种《指南》就是指导性文件,没有具备法律效应。近些年来出台的一项关于城市排水的《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的法规中,并没有产生城市径流污染防止的有关内容。其二,我国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创建完善的城市径流污染总量控制体系,严重影响城市整体水环境修复与治理的衔接。总而言之,对于城市径流污染控制立法作为国际趋势,我国势必要给与高度重视,但是,不管是我国对原法规的修订还是从新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尚有待考证,我们应特别注意,理发管控现已成为城市径流污染控制以及海绵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经之路。
3.2城市径流污染部门的监督管理
我国城市径流污染排放、监测等监督管理职责依旧缺少明确性。雨水径流的产生、输送与排放过程隶属建部管辖,在雨水径流排放到河道和其他地表水体,还会纳入水利部、环保部的管辖范围。除此之外,环保部门、住建部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务院办公厅等均有颁布的雨水径流排放与污染控制有关工作指南和管理办法。譬如:《水污染防止行动计划》(水十条)属于国务院的发布,《指南》和《城市黑臭水体政治工作指南》属于住建部开始编制,《黑臭水体治理技术政策》属于环保部门单独编制,在事实上关联密切。对于城市径流污染的监管问题,作者多次和业内的部分专家与领导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然而,并未获得一致而肯定的答案。然而,作者认为,对于径流污染控制的立法、污染物的总量调查、检测、总量控制规划等和水污染防治关联密切的工作,均是由环保部门负责,至少应纳进环保部门的工作范畴。而和城市排水防老、径流污染控制工程建设、运营有关的工作均由建设部负责。而且,鉴于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径流污染管控具有的复杂性,环保部门与建设部门、水利部门需要对管理权限与协调机制进行明确。
结束语:
总的来讲,城市径流污染问题时海绵城市建设与黑臭水体治理中十分复杂且重要的专题,和雨水系统关联密切。应该对城市径流污染控制的长期性、紧迫性、艰巨性、系统性,防止迈入“海绵城市建设就是排水防痨”、“径流污染控制就是初期雨水控制”等显著的误区。为了加强城市径流污染的控制,对比先进的控制技术,强有力的管控目标和要求、清晰的管控主体和明确的管控模式很可能成为重中之重,这还是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径流污染管控领域未来发展的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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