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发表时间:2021/5/12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期   作者:王丽妍
[导读]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个人信息是指与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其范围大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个人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个人信息既包括自然人愿意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其不愿意公开的隐私。具体到网络平台,其对消费者信息的搜集不仅包括其住址、身份、财产信息,还会根据消费者的浏览痕迹、购买记录等获得消费者的个人偏好、情感状况、生活习惯等隐形信息。
        二、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风险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者义务规定不明确
        在网络环境下,经营者是对信息的收集者和利用者,经营者常会通过追踪、记录用户浏览时间、浏览网页、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子购物记录等在消费者无意识状态下获得消费者信息,一些网店和商家还会通过提供免费产品而达到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并且商家对所收集的信息并无可靠的安全系统进行保护。个人信息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信息盈利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我国又未对经营者对信息的二次利用加以规定,导致消费者信息无限扩散。
        (二)缺乏对第三方的规制
        在实践中,由于网络信息的易传播性,消费者、经营者以外的第三方可以很容易获得消费者信息并对其恶意利用,《消法》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别法,却未规定第三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当消费者面临第三方主体侵犯时,相当于变相助长第三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不法行为。
        (三)监督和处罚主体规定不明确
        《消法》虽规定了要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但全文仅在“法律责任”部分第56条中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予以惩处,“或者”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过于宽泛与模糊,容易导致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为这项规定而推脱职责时,消费者将无从得知在发生个人信息受侵时应诉诸哪一“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来寻求保护。
        三、完善我国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
        (一)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借鉴欧美国家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规定,可赋予消费者知情权、控制权、撤销权。知情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经营者适当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得知个人信息的流通、使用情况,这项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他两项权力的基础。

控制权是消费者将个人信息让经营者使用时,在信息发生变更后要求修改、在经营者进行其他商用或者给第三方使用时删除或否定的权利,具体包括修改权、被遗忘权、反对权。为了保证交易的稳定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有条件的,如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对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在消费者做出授权决定后可以撤销。
        (二)明确经营者义务
        对经营者义务的设置必须符合上述消费者的权利,基于网络下消费者信息的特性有针对性的设置经营者义务,对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可分为合法收集、合法使用、安全保障三部分,在信息收集时不能将消费者同意设置为默认选项,适当禁止在消费者不意识状态下对其信息进行收集与统计,在新开发的业务中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再次征得消费者同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控制权,在安全保障上可以效仿欧美设置专员进行信息的维护、设置机密级别的管理权限。此外,可以建立对购物软件的特别监管制度,政府收集并公开购物软件的安全保护等级排名,使各个购物软件之间形成竞争,这无形中会提高信息保护不力带来的的损失,影响到该软件的自身利益,因此他们就会自觉履行义务,主动提高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等级。
        (三)明确第三方责任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相较于传统交易,第三方侵权更容易发生,因为交易平台也是一方主体,配送公司也必然会接触到消费者信息,因此在《消法》中应当专门规定电商平台、配送公司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义务,并明确其责任。一个电商平台有成千上万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所有消费者信息数量的总和,数量之大可想而知,所以应严格其责任的认定,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应独立于经营者单独承担责任,甚至将此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另外对黑客的恶意入侵,第三方窃取信息的情况也要进行列举式的规定,明确责任主体与处罚内容。综上,立法者应重新审视原有的“消费者--经营者”的立法框架,将那些侵权第三方主体也一并纳入《消法》的范畴,以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下,消费者一方面不断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传输到网络中,一方面又呼吁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应从源头开始,消费者在购物平台填写个人信息时就应当谨慎,对于无关的信息更应规避填写,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信息时也应慎之又慎,避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当扩散,再结合立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水平才能跟得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
        参考文献:
        [1] 唐慧俊.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兼评我国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J].消费经济,2013(6).
        [2] 姜素红,张可.论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J].湘潭大学学报,2018(6).
        [3] 郑茜.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以购物软件为例[J].法制博览,2020.
        [4] 杨渊.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应用研究[J].征信,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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