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选智
北方民族大学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在研究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在明确大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定义的基础上,探讨现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事实证明,这不仅与保护公民身份以及行政标准化有关,而且与国家发展战略有关。本文分析了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未来趋势,提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立法保护的策略建议,以完善针对个人信息侵权的行政救济,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在行政法水平上更好受保护的。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监督;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和云端基本上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数据就像是一个网,把世界上的所有事物交织在一起,我们每个人都是网上的一个结,其中包含姓名、电话号码、地址、偏好等,并且关于人的各种信息都涵盖在其中。个人信息就像财富的钥匙一样,为市场提供了各种商机,从而也使个人信息放置于各种危机中,损害公民的生活,甚至会触犯法律。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信息是发展的动力,也是必须掌握的重要战略目标。通过充分利用个人数据,可以制定出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政策,并帮助企业在满足时代需求的道路上发展。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是立足于当前形势的根本,特别是在行政法层面上,在行政区域保护和控制个人数据方面的良好工作可以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1]。
一、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全新趋势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民事犯罪在个人信息方面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如果考虑通过刑法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的安全,则必须首先清楚地了解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犯罪的趋势和特征。
(一)犯罪形态
危害个人信息的早期犯罪主要是少数了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人,以及一些大型商业组织、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它们获取用户以及个人数据和信息,重点是侵入网络系统,表现为对组织的个人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普通用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技术支持,成为危害个人信息的重要对象,形成了以普通人为对象的点对点犯罪。犯罪的主流是从精英主义到普通的过渡,侵犯个人信息并加剧社会危害的犯罪人数激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犯罪案件,大多数犯罪对象都是普通的互联网个人。
(二)犯罪工具
在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不仅以犯罪的形式显示出新的迹象,而且还更新了犯罪工具,犯罪的基础和总量也在相应地增加。首次使用网络时,它只帮助普通大众接收各种信息和服务,并促进了信息交换。其实质上是一种虚拟信息媒体。但是,互联网已经逐渐成为人们交往的平台,个人现实生活越来越接近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计算机和手机等终端能够实现功能交互和信息共享,极大的促进了网络应用范围。以前侵犯个人信息是在个人计算机上,也可能在移动电话上发生,因此犯罪总数猛增。根据《2019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活动总报告》,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安全责任这两个指标很低,大约40%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非常严重[2]。
(三)社会危害性加剧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足迹存在于各处,从日常消费到医疗和教育等关键决策,这些存储在不同系统上的信息足迹的危害较小,但是,如果建立了集中式数据库,经过数据整合和信息汇总后,几乎所有的个人生活轨迹都可以通过数据之间的验证和相互解释得以再现,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变得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侵权的犯罪损害也在增加,特别是衍生犯罪的不断增加导致社会损害的加剧。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成为许多其他类型犯罪的基础,个人数据被非法收集,网络欺诈和勒索等犯罪的主要原因,但随意操纵、滥用和非法转售,损害个人财产,以个人数据泄露为重点的犯罪产业链的形成将严重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并增加公众对社会的信任危机。
二、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立法保护的策略建议
(一)完善基础定义
个人信息的含义非常丰富,不仅包括诸如姓名、年龄和出生日期之类的易于披露的信息,还包括诸如收入、财产窗口、账户信息和犯罪记录之类的更多个人信息等等。在没有明确定义刑法中个人数据范围的情况下,那么在犯罪者是否已犯罪以及如何宣布犯罪方面就会存在重大漏洞。因此,刑法规定应当界定公民的个人信息,例如,可以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组合,确定所有信息都包含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且作为大数据时代的特征,并与公民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关系有关,以便在定义罪犯的犯罪活动时可以将其用作证据。此外,有必要根据现行刑法适当扩大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范围,并将泄漏和非法使用等行为纳入犯罪行为。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合法地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些单位和个人要是因为疏忽而将公民的信息泄露,就算泄露者是无心之举,但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犯罪分子不可避免地会利用它作违法的事情。刑法内容涵盖这种违规行为,可以有效地唤起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减少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发生。
(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仅仅依靠刑法是无法实现犯罪袭击和预防的,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确保做到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从源头上提供有效的保证,尽快制定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刑法提供适当的先决条件,并为公民提供信息犯罪,而且最大程度地发挥刑法的保护作用。此外,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犯罪行为被隐藏起来,以至于许多公民在不知不觉中被犯罪分子利用。在这方面,政府需要将刑法作为终极保障,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并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一系列个人信息查询和举报制度。如果出现问题,可以遵循此系统进行报告,以避免非法使用公民的财产和身份信息[3]。
(三)做到刑事责任确定更加科学化
刑法需要具备震慑力,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预防犯罪。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刑事处罚越重越好,这样做违背了刑法劝人向善和教育感化的初衷。然而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法的量刑原则还是要以罚金处罚为主,但是要适当提高罚金的数额,并且根据犯罪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合理划定罚金适用标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要将罚金起始标准提高到违法所得的三倍,上限依然为五倍,而对于特别严重的则要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刑法必须具有威慑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刑事处罚越严厉就越好,而且违背了说服和教育人们向善的刑法初衷。对于涉及公民个人数据的犯罪,刑法原则继续侧重于罚款。但是,应适当提高罚款水平,根据犯罪分子的违法程度确定罚款水平,用于严重情况的罚款,罚款的基准标准应提高到非法获利罚款的三倍,最高限额提高到五倍,但在最严重的情况下,罚款应提高到五至十倍。此外,刑法必须在刑事责任范围内包括非刑罚,例如警告、悔过和道歉,对于对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较小损害的犯罪行为,可以适当考虑这种刑事处罚,特别是对于隐私泄露情况,对受害者造成一定心理损失的信息犯罪,除了相应的罚款,自由刑法和其他罚款外,还应受到警告,责罚、悔过,并对受害者道歉之类的非惩罚性处罚,并给予一定程度的心理安慰。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信息和数据都在迅速增加,需要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与开发和使用个人信息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规定了危害公民信息的规定,对信息安全提供了刑法保护,但是刑法是保护公民个人数据的最终障碍,绝不能不存在或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刑法必须恢复和惩处严重危害社会并侵犯公民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参考文献:
[1]王易:大数据时代要有大数据思维[DB/OL].中国大数据网.[2016-01-04].http://www.thebigdata.cn/html/c3/14416.html.
[2]李川.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制困境与对策完善—从大数据环境下滥用信息问题切入[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5):34-47.
[3]黄靖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