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利娜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 710068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投融资方式、资本融通方式和资本运营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业银行的常规业务类型逐渐与新兴网络科技相融合,形成了崭新的网络贷款运营方式。然而,潜在风险同时出现,如何高效认识、预防和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对商业银行的持续经营至关重要。本文对此展开分析,并对如何应对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应对
引言
网络借贷是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移动网络支付、网络社交和网络搜索引擎等网络科技手段实现资金融通、转账支付、信息交流和投资理财的全新金融模式,主要包括:互联网转账支付、网络众筹、网络银行和网络融资。其具有广泛性、高效性、风险性的特性。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和严格管理相比,网络借贷在快速发展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面临着以下五种风险:网络借贷主体法律风险、法律风险。
1网络借贷企业及其业务的特殊性
网络借贷企业是一种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产生的平台型企业,其参与的业务活动除了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外,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殊性。(1)网络借贷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作为一种平台金融活动的中介组织,网络借贷企业将其业务活动的网络效应在金融服务场景拓展中不断强化,将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相关服务提供者(审计机构、增信机构等)以及各层次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聚合在一起,生成了复杂的金融生态网络。(2)网络借贷企业具有一定的超然地位。网络借贷平台在拓展网络、匹配供需、制定规则、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能够突破时空约束,完成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交换等步骤,对双边市场中的金融需求和供给进行信息专业匹配。网络借贷平台自身也成为了这个金融生态系统的构建者和主导者。而且,平台企业的规模越大,被赋予的公权力就越多,提供的公共服务就越广泛。(3)网络借贷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异化。起源于国外的网络借贷业务在国内发展时遇到了特殊的历史条件,比如金融市场化改革走向深入、居民收入和储蓄规模不断提高形成了对增值金融资产的巨大需求、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相对宽松等,网络借贷机构的数量、业务规模一度增长迅速。在此过程中,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出现了异化,即平台不再仅仅作为信息中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而是通过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担保等手段吸引出借人,在成交量和参与人数不断增加的同时,平台自身积累了大量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甚至法律风险。(4)网络借贷业务着重服务长尾客户。利用信息通讯技术将利基市场整合成可以盈利的业务模式,这是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业态产生并得以发展的基本商业逻辑,网络借贷业务也不例外。在新型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长尾市场中的客户在心理、认知、行为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其金融需求和交易行为也表现出与传统金融活动不同的方面,因而在风险管理、行业治理等方面也需要有创新性手段与之相适应。
2新形势下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2.1网络借贷主体法律风险
首先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这是一种基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的经济补偿风险,具体而言是借款人的个人信用风险,当借款人未完全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如还款方式、期限和义务所引起财产损失的风险。其次是网络借贷平台违法风险。一是容易涉嫌刑事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网络借贷平台的这一新兴商业模式,其行为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标准不甚清晰,且极易踩线。同时,为了获得丰厚的利率回报,出借人通常不会在将资金汇至网络借贷平台后立即抽调资金,这导致大量资金滞留在网络平台,不可避免地产生非法占有或骗取资金的法律风险。最后是网络借贷主体个人信息安全与征信安全无法保障的法律风险。
2.2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法律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本质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基于电子信息网络的私人借款机构。除了提供一般的信用信息服务,它还提供相当的融资服务,这在某些方面也增加了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难度。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众多、业务类型多样,由于人力和技术原因,负责日常业务合规监管的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实施监管。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已经演变为一些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洗钱和开展非法集资的一种途径。目前国家通常引用民商法范畴内的法律法规、规范来解决网络借贷行业产生的相关违法违规业务活动。即便银保监会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又紧接着制定了一系列业务相关的指引、资金监管相关的指引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指引,然而完善和执行这些规范性文件仍要相当长的时间,即使有了规范性文件,但其中的内容仍是框架性的,与实务操作相去甚远。
3商业银行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3.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要密切监测互联网金融发展新态势,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来保障监管,对其业务范围、准入机制、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内容及时作出界定并制定具体的监管细则,严格落实监管。与此同时,加快刑事民事同步,落实办理网贷平台案件的工作要求,为风险化解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加快推动追赃挽损工作指导意见实质性落地。
3.2强化信息搜集和共享
公安机关在搜集证据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电子证据的固定。另一方面,在公安搜集到足够的信息后,要注意信息的共享。第一,公安要和行政执法机关相互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要对金融产品进行有效监管,发现不合规平台要及时进行遏制和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的,更要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第二,公安机关要加强和各部门的沟通合作。如开展调研培训、实地交流、创建信息平台,加强和司法部门、检察部门的密切交流,就可以更好地就罪名认定、证据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破除当前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的监管局面。
3.3完善商业银行网络借贷行业自律
推动商业银行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架构,有效调动银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督管理功能。从网络借贷在英国的历史进程上来看,虽然网络借贷在英国扩张迅速,但在网络借贷业务开拓的早期,英国政府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成立政府机构来监督网络借贷,网络借贷的行业在英国仍然有条不紊地发展,但这些问题在中国却相反。银行业协会是沟通的桥梁,一是根据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金融业扩张的需要,在法律制定的框架内,完善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平台自我监督准则。二是监督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及时公布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状态、商业银行第三方资金托管情况、商业银行具体资金流向和收费情况等详细信息。
结束语
商业银行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形式,规范商业银行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做好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有利于服务好普惠金融企业,使商业银行网络借贷朝着合规、小额、普惠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杰著:《网络借贷风险控制与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16版
[2].武长海:《论互联网背景下金融风险的衍变、特征与金融危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3].廖天虎:《论P2P网贷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4].徐静静:《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分析现》,载《现代商贸工业》2017年第3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