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媛
苏州品润环境评价有限公司 苏州市215000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针对人类活动开展的分析论证,主要分析对象是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分析目的是为人类活动提供指导。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比较晚,现行法律、制度、评价方式存在一定的落后、单一等不足,其中公众参与方面更是发展速度极慢,参与主体范围小且片面,不利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发展。本文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现状入手,分析其中不足,探讨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策略,希望可以为促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发展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制度尺度不明确
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一些尺度不明确的问题、泛化的规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参与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容易模糊不清。不明确、泛化的公众参与制度时导致公众参与积极性、有效性难以提高的主要原因之一。首先,公众参与制度中对于公众的指向不明确,公众可以仅指环境项目可能影响的公众,也可以包括相关专家、学着、单位、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等个人和组织法人。其次,公众参与制度中对公众参与的实际权益尺度不明确,制度中所指的程度、界限、因素等均有不确定性的定语作为限制,比如“合理的”“相关的”“综合考虑的”等,这些模糊的尺度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容易影响公众的权益。这些概念、尺度上的不明确,导致公众参与制度无法真正的落实,公众无法真正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当中去,打击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信息公开程度和真实性有缺
公众想要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当中去,需要对建设项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识,若公众对建设项目所知甚少或存在误解,公众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预估必然会出现偏差甚至错误,直接影响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质量和效果,也不能真实反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我国在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公开程度不足、公开信息透明程度低等问题,导致公众无法行驶知情权,打击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而且,有些地方区域经济发展落后,继续建设项目拉动经济,但建设项目本身是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建成投产后虽然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也会严重污染当地环境。为了保护地方企业、发展当地经济,对负面环境影响信息不公开或发布虚假信息是常见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还损伤了公众的切身利益。一旦这样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企业只需公布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无需公开有害物质信息,生活在周边的居民近距离接触有毒有害的气体、水体、土壤而不知,严重损害公众的身心健康。
(三)公众缺少参与环评的主导权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中,公众参与环评的方式基本为问卷调查、听证会、说明会、座谈会等,这些参与方式和途径各有优缺点,具体执行过程中影响公众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沟通质量和效果,影响公众意见的表达和传递。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过程中始终难以占据主导权,发出的声音容易被取代、替换甚至“被代表”。以问卷调查方式为例,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广泛收集公众意见的有效手段,且操作简单、结果易统计分析,但实际上问卷中问题的拟定、调查对象的范围等都会影响问卷调查这一公众参与方式的真实性。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如果想要规避问题,问卷调查的可操作空间非常大,而公众并无主导权利。其他的听证会、说明会、座谈会等也由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发起,公众并无发起的权利,公众在这三个参与方式上同样没有主导权。公众参与制度中还有公众咨询等方式,但受到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程度和公开信息真实性的影响,公众不能在短时间内了解项目的内容细节,在参与过程中同样处于被动地位,没有有力的参与渠道。
近年来,数次重大环境影响事故后公众的激烈、非理性发声,与环评阶段缺少主导权和有力沟通渠道有很大关系,公众感受到了被蒙蔽、被愚弄,这也是促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公众参与制度发展的主要力量。
(四)公众参与过程中可选项少
总览我国各地组织的公众参与活动,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基本都是向公众出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或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方案,且没有替代方案。公众在参与环评时只能简单的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提出一些认知范围内的意见,这些意见如果被采纳会影响建设单位的成本,所以很多建设单位从主观上希望公众参与过程形式化;公众没有替代方案可以选择,没有两害取其轻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参与的效果。
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策略
(一)明确公众参与制度中的各种尺度、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可执行性提升需要从明确制度中的各种尺度、范围入手,消除制度中的模糊概念,提高制度落实的可行性,为公众参与活动提供依据和参考。首先,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应当从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范围扩大至受直接影响+受间接影响+感兴趣的公众群体,且公众不知包括人民群众还包括专家学者、人大、政协、环保组织等,加大公众一方的群体质量和分量。其次,对公众参与制度中的程度、界限、因素等内容进行进一步的限定,摒弃掉“合理的”“相关的”“综合考虑的”等不确定的限定词语,转而明确制度的每一个细则,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提高信息公开程度和真实性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中需明确要求建设项目提前至少XX天进行信息公开,并明确要求公开信息的内容、细节,并开放公众咨询渠道,为公众预留不少于30天的、针对公开信息的咨询时间,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和效果。为了提高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不仅要让社会环保力量、政府监管部门需要介入其中,还要从环保法相关条款中进行企业废弃物排放公开的程度、范围更新,要求企业公开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同时要求公开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以此来倒逼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在公众参与阶段公开真实度更高的信息,否则可进行追责。
(三)完善参与方式给予公众主导权
首先公众参与制度中需要给予公众主动参与环评过程的渠道,比如公众可通过公众利益代表人来发声,也可以由达到一定数量的公众共同向环保部门、法院等渠道提交开展听证会的诉求,让公众掌握一定的主导权。其次,公众参与制度中需对建设项目环评阶段公众参与方式进行组合要求,避免建设单位、环评机构为了规避公众的反对意见而采用问卷调查等操作空间更大的单一途径。然后,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组织开展的听证会等方式中,要严格管理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对主持人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保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平衡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与公众双方的地位。
(四)增加公众可选项
公众参与制度中可规定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在公众参与环节中需提出至少两项备用、替代方案供公众选择,方案均需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问题、改进方向、改进预估效果。这样既可以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也能够降低建设一方的成本压力,促进公众参与环节的前提。
结束语: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成熟、不完善,尤其是在公众参与方面更存在发展速度慢、制度单薄、参与主体片面等问题。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已经开始认识到公众参与制度落后的问题,在立法、实践应用等方面开始进行改进、调整和完善,但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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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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