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1/5/13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4月   作者:张熠婧
[导读] 《行政强制法》中对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都有相关的说明,所谓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就是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为预防危险的发生,控制危害影响的扩大等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的人或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消防行政执行是指消防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消防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其行政义务的行为。

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榆中县大队  张熠婧

摘要:《行政强制法》中对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都有相关的说明,所谓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就是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为预防危险的发生,控制危害影响的扩大等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的人或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消防行政执行是指消防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消防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其行政义务的行为。两者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下面我们将会从不同的方面论述它们的区别。
关键词: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区别
        在《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种类等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其把行政强制分为两类,也就是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两者有共性也有个性,比如说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法定性,也就是两者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既然由法律所规定,那么它们就有强制性,另外,它们还有可诉性也即当事人在对行政决定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虽然两者都很大的共性,但在执行主体,处理方法等多个方面也有着重大的区别。
        一、执行主体不同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主体相对来说比较单一,它属于一种具体行政,执行主体是消防行政机关,通过消防行政机关对违法的人实行相关措施。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就比较多,它和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主体一样,也有消防行政机关,不同的是它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我国人民政府组织执行以及相关部门执行、以及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进行执行等。这些在《消防法》中有所规定,消防执行主体的不同,从而也代表着它们的执行方法有所不同。
        二、执行方法不同
        消防行政依法行驶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类,分别是:
        第一、临时查封,《行政强制法》中有规定,消防机构在消防检查中,若存在对公共安全有威胁,并且不能及时很好地处理的情况,依法有权对这些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或者对危险物品进行暂时性的扣押等措施。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对临时查封也有相关具体规定,所以临时查封具有法律性,同时它也是面对突发情况时迫不得已采取的暂时的强制性手段,目的是将突发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及时控制,把伤害缩到最小,保证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保证人身安全,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灭火救援管理,《消防法》四十五条规定,火灾现场总指挥在灭火救援中,可以根据现场扑救火灾的需要,对现场可以解决问题的资源进行使用或者对现场容易造成事故的资源进行控制,也可以破坏现场的事物,防止火灾蔓延,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调动交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协助,防止灾害蔓延,以更好地进行救助灭火。
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常见有以下几种:
        第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这是间接对当事人进行警醒,让其能够履行好自己该履行的义务。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是因为目前的社会来看,除了法律的约束,金钱从某一角度来看也能对人进行很好的约束,毕竟钱是人们辛苦劳动的成果。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在行政处罚书中予以告知,“逾期不缴纳者,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若当事人在时限内仍然不及时承担相关责任,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直接强制措施,例如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等,及时地进行补救。
        第二、强制执行责令处罚,在《消防法》中有所规定,若被强制进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而当事人却没有及时执行的,消防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三停”处罚在行政主体实施中是一种直接强制性的措施。



        第三、强制拆除,同样也是在《消防法》中规定的,例如擅自占用疏离通道、遮挡消火栓等消防违法行为,在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要求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以达到法律预期的效果。
        三、执行时间不同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它主要是在到达事故发生现场根据当时的情况临时做出的决定,且做出的决定施行时间也不是很长,例如:对于火灾现场需要进行查封的,不得超过一个月,若需要对现场进行管制等火灾危急情况解除后,现场管制也应该立即解除。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却大有不同,首先它不具有临时性,它是经过检查监督后所决定的,相对来说,它具有计划性,且其强制性要大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例如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并不具有临时性,也不具有现场性。所以总的来看,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在消防行政决定之后,而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决定是同时性的。
        四、执行性质不同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危急情况蔓延而临时做出的决定,在到达期限后,相对应的人或事物原本的状态没有发生改变,检查也会进入到下一步,从而对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即将发生的危险情况进行很好的控制,其对被执行强制措施的物并没有造成破坏,只是在期限内不可使用。其执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造成危险的事件发生为前提的,即与当事人的关系不大。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通过采取一定手段让消防行政相对应的人履行义务,若当事人概不履行相关义务,将会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直接强制其履行,也就是将行政决定转化成事实形态,从客观上来看,它具有一定的处分性以及侵犯权益性,其执行的前提也不同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它不以事件为前提,而是以相关人员不履行对应的法定义务为前提的。
        五、执行目的不同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对相对人员或者事物进行暂时的控制,防止消防违法行为持续下去或者避免更多的危害产生,使违法行为或者危害被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以免滋生更多的灾患,从而更好地保障人身安全以及相关物品的完整。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目的是对需要履行对应的法律义务的相关的人,迫使其及时履行义务,对其在之前所形成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本质上的消除,对其做一个最终的终结,从根本上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进而达到原本的状态或者履行义务的状态。
        六、执行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相关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事物状态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也就是要达到预期效果该行政强制执行才算结束。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在消防救援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调查后,若没有特殊情况,经上级认定不再需要继续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后,应该及时解除对对相关事物或者场地的控制,使其恢复原本的状态,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进行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也应该依照法律采取相应合理的处理方法。
        综上所述,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既相互影响也相对独立,它们之间有共同之处,亦有不同点,它们在执行方法,执行主体,执行目的,执行时间,性质等多个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应该注意区分。在《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强制法》中对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都有相关规定以及解释,对两者的区别也有对应的解说。这对于消防人员以及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来说,都有着重大积极的影响。因此,消防安全相关工作人员要正确区分两者的关系以及区别,虽然法律对行政主体的权力进行了必要的约束,但消防相关人员也应该正确使用应有的权力,更好地进行消防行政安全管理等工作安排以及实行,从而维护好公共社会安全,维护好社会秩序,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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